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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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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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某些(合同标——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种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与否为国际贸易?
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交易,两个公司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她们之间贸易不具备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产品再卖给A公司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两个公司之间贸易,具备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但是规定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她提供“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
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规定采用中性包装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与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销售状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导致市场混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茶叶,但是BB级茶叶质量比AA级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茶叶贵诸多。
在这种状况下,甲公司日后用了质量比较好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茶叶同样。
货品到达乙公司后来,遭受了乙公司回绝。
请问买方回绝接受与否合理?
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品必要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该公司以好顶次做法,与合同不符合,买方仍有也许回绝接受。
浮现本题这种状况,我方应采用积极办法,将状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均可以接受解决办法。
但是需要注意无论采用何种解决办法,发货前要征得买方批准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我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规定每箱60双,共100箱。
但货品运抵深圳海关后来,经检查发现外商把它改为每箱50双,共计120箱。
请问我方若拒此提出回绝接受或索赔与否合理?
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品必要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5、我公司出口罐头给美国商人,言明为降价品,美国商人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规定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评析,不补偿。
由于我方言明质量不好,但是合同中没有提,并且也没有其她指标,美国商人看货,因此是凭样品买卖,美国商人订货,表达她已经承认质量,因此我方可以不补偿。
由此可见,能用文字阐明,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6、某出口公司对中东出口电电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容许分批装运。
但在装船时,发既有40台严重损坏,暂时更换又来不及。
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以为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虽然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容许有5%增减,因此决定少交40台电扇,即少交4%。
成果,遭到银行回绝付款。
为什么?
评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容许5%伸缩规定并不合用于整件计价货品。
如大米100公吨,虽然不规定可增减,也容许5%增减。
但是,若写明,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公斤,共1000包,则交货时不得有任何增减。
7、香港某公司从法国某化工公司进口一批液体化工原料,到货时小某些货品因包装不善有轻微渗漏。
香港公司发现后未采用任何办法,成果渗漏日益严重,最后导致火灾。
事后,香港公司以火灾是由于包装不善引起为由,向法国公司索取所有损失补偿,但是遭到法国公司回绝。
为什么?
评析,本案事故是由法国公司包装不善引起,但是香港公司收到货品时已经发现渗漏,理应采用恰当办法防止损失扩大。
《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方已经收到货品,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任何权利,把货品退回,她必要按状况采用合理办法,以保全货品。
”因而,法国公司仅应对到货时少数渗漏负责,而香港公司未采用合理办法,保全货品,导致损失扩大,应负重要责任。
法国公司回绝香港公司所有补偿规定是合理。
8、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品。
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余够装450公吨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于是决定改用塑料带包装剩余50公吨货品。
成果,买方以卖方违背合同包装条款为由回绝接受货品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评析,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品,应视为违背合同。
买方以卖方违背合同包装条款为由回绝接受货品并索赔是合理。
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回绝接受货品是过度规定,由于《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品或不按规定交付货品等于主线违背合同步,才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东西,即主线违背合同。
”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状况下,及时采用了补救办法,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品质量导致影响,这种补救办法可看作是合理,虽然仍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并不构成主线违背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导致运送、储存、装卸等方面不便而发生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回绝接受货品。
9、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当货品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品与样品不符合,并出示相应检查证书证明货品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规定我方补偿15000英镑损失。
请问在这种状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评析,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以商品规格作为表达商品品质办法,并以此作为检查商品根据,属于凭规格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品符合合同规定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照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以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是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品必要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回绝接受货品或提出索赔。
因而,在这种状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10、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
瓷器所有浮现“釉裂”,只能削解决销售,因而规定我方按成交价补偿60%,我接电话后及时查看留存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我方因如何解决?
评析:
货品与样品关系:
货品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浮现“釉裂”由配方自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
买方收到货品时无法发现,要通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交货品浮现同样状况,因此要补偿。
11、青岛某纺织厂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规定花锈在被罩横面。
但是合同订立后,该厂在加工时,以为花纹应锈在被罩竖面才较明显,便自己决定变化变化了绣花部位。
货品出到国外后,买方以布局与合同不符为由,规定所有退货。
请问我方应如何解决较为妥当?
评析:
在进出口业务中,如果卖方所交货品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品或提出索赔规定。
因而,在上述案件中我方不能回绝对方退货规定。
但是从我方利益看,由于货品已经生产出来并已运到国外,如果接受对方退货规定,并将货品运回国内,将使我出口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减少我方损失,我方应当争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经济补偿条件下使买方接受货品,或者将出口改为由买办法代卖。
在买方回绝上面两项建议状况下,也要积极寻找其她买方或代卖商。
12、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意大利客商订立了一份出口500吨大豆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公斤,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IF热那亚。
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品扣除皮重后,局限性500吨,规定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货款。
请问对方规定与否合理?
评析:
对方规定是合理。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计算办法时,应按净重计算。
因而,对于用重量计量低值商品,可以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以毛作净”。
13、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到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吨,可有5%伸缩,多交某些按合同价格计价。
商品价格为1500美元/吨FOB广州。
当前该商品市场行情上涨。
请问,
1)卖方依照合同规定最多和至少可以交多少吨货品?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为什么?
评析:
1)卖方依照合同规定对多可以交105吨,至少可以交95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吨货品。
由于当时该商品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少交货品,将少交货品出售给出价较高买者。
13、我某进口公司与外商订立了一批进口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合同,成果买方收到货品后,经检查发现某些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于是我某公司规定退货并规定损害补偿,请问,我某公司规定与否合理?
评析:
我某公司规定是合理,由于买方要进口货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是一种以制作工艺命名商品,而实际收到货品经检查有某些制造工序是机械制造,卖方所交货品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回绝接受货品并规定卖方补偿。
14、我某公司与美国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商品名称为“熊猫”,成果在出口报关时受阻,海关没有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由于熊猫是国家珍稀动物,受到国家管制。
然而,我方想出口真正货品是“玩具熊猫”,日后,通过周转,买卖双方重新修改关于单据,最后顺利通关。
请问从这个案例中咱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评析:
咱们可以吸取教训有,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商品名称商定要实事求是,要反映实际状况,第二、商品名称选取要结合贸易管制规定,考虑与否可以顺利通关。
15、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比目鱼,合同商品名称为“HALIBUT”,但是实际货品包装上却使用“FLOUNDER”(也是比目鱼)。
卖方按照“HALIBUT”作为商品名称制单,货品到达国外后遭到进口国海关扣留。
请问我方对此与否负责?
评析:
我方对此应当负一定责任。
理由是交货实际名称一定要和单据中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无法顺利通关。
第二某些(国际贸易术语)
1、有一批货品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
船未到伦敦之前,船方获悉伦敦港口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因此将货品卸到伦敦另一种港口。
日后罢工结束,货品又从港口运往伦敦,增长运费2500英镑,请问这笔费用应由谁负责?
并阐明理由。
评析,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承担,由于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品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经完毕交货任务,可不负责。
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品不能安全到达目港或目地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她安全和便利港口卸下货品,运送合同应以为已经履行。
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港卸货,转至另一种港口卸货所引起增长运送费用属于间接费用。
2、国内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品一批,合同中贸易术语是CIF巴黎,卖方在合同规定期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
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关于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规定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货品为由,回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请问我方该如何解决?
评析,本案买卖双方订立是CIF合同。
CIF合同含义是卖方承担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通则CIF解释中第B5款规定,“买方承担货品越过装运港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风险。
”因而,货船在途中沉没导致货品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所有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普通可以获得相称于货品价值(CIF价)1.1倍补偿。
3、有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
“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品,卖方批准保存28天,但买方应承担按现行费率计算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成果,在卖方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于5月5日才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回绝交货并向索取涉及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损失。
请问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吗?
评析,FOB含义由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期间派船并到达指定装运港.通则关于FOB解释第B5款指出“如果她(买方)所派船只不能按期到达或无法载货……则应承担从商定交货日期或商定交货期间届满日期起,货品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品已被恰本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晰地分开,或已以其她方式被拟定为本合同货品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间派船,理应补偿所导致一切损失,虽然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
固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将货品存入指定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货品作为等待装船货品。
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行为,买方则无补偿必要。
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品售出,买方也无需补偿。
4、有一份CIF合同,货品已在合同规定期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轮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规定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品已所有损失为由,回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在上述状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单据规定买方付款?
为什么?
评析,卖方有权利凭规定单据规定买方付款。
理由,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风险由买方负责,货品在运送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一批一级大米,共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经及时发出装船告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品到达目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
因而买方由于卖方补偿差价损失,请问卖方对此差价损失与否负责?
评析,卖方对次项差价损失不需要负责。
由于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NS》解释“FOB是指当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毕交货,买方必要自该交货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好货品灭失或损坏风险。
”按照本例状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条件,将货品在商定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品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送途中某些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畴,与卖方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品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条件。
因而按照FOB条件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6、有一份CIF合同,出售一批小麦。
合同规定:
“CIF纽约,卖方必要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检查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付款。
”事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上述三项单据,但买方发现提单和检查证书有涂改痕迹,买方提出异议并暂停付款。
事后查明,涂改是配舱舱位号,并且是在单据签字之前涂改,请问在上述状况下,买方能否坚持回绝接受单据和回绝付款?
为什么?
评析,本案状况有两种也许,因而要作出两项回答,
(1)在CIF合同中,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要按照合同发规定交付货品,二是必要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单据。
相对来说,买方享有两项回绝权,一是有权回绝接受有瑕疵货品,二是有权回绝接受有瑕疵单据。
按照这种解释,本案中买方有权回绝接受有擦改痕迹单据。
但是,事后查明,擦改是改正货品配舱舱位号码,并非擦改重大项目,同步又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
如果买方自己是收货人,此项擦改过单据,对买方权利并无重大影响。
因而,在这种状况下,买方不能拒受单据,如果此项擦改给她带来不便或其她额外支出,她可向卖方提出损害补偿。
这是第一种状况。
(2)但是,如果买方不是货品直接受货人,她在卖方提交单据后,拟将这批货品转交给第三者,她是准备通过转交单据进行交割。
那么在这种状况下,由于单句有瑕疵,将给她转让单据带来重大困难。
因而,她拒受这种有瑕疵单据是有充分依照。
正如施米拖夫所说“从商业观点来看,可以说,CIF合同目不是货品自身买卖,而是与货品关于单据买卖”如果本例买方目不是买卖货品自身,而是以转让单据而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有瑕疵单据与她目直接相违背。
尽管这种擦改单据不是重大擦改,但对于她转让单据却带来重大障碍。
因而,她主张拒受单据又是合理,在法律上也是有根据。
这是第二状况。
7、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品装船时,经公证人检查合格,符合合同规定规定。
货品到达目地后,发现蜡烛有15%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
但卖方回绝,其理由是货品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
事后又查明因素是货品在交给承运人后,她把该批货品装在接近机房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很高而导致。
请问卖方回绝补偿有理由吗?
为什么?
评析,卖方对次项损失,不负补偿责任。
由于,
(1)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对交货品质和数量与否符合合同规定,也许发生争议。
由于国际贸易在交货过程中,需要通过几种环节,产生品质和数量不符因素是多方面。
例如,卖方在交货时货品品质和数量如何,运往商定目港途中,承运人在保管、堆放和装卸货品等项工作上,与否烙尽职责,在货品交接过程中,有无因风险事故而对货品品质和数量有影响。
从上述三种也许浮现状况来看,发生品质数量不符,不一定是卖方卖方责任。
只有上述第一种状况属于卖方违背合同行为,买方有权索赔,这种索赔称为贸易索赔。
上述第二状况是承运人位按照提单规定,烙尽职责保全货品而导致,此项损失应当按提单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补偿,这种索赔称为运送索赔。
上述第三种状况属于风险范畴,如果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可凭保险单并按保险单承保范畴,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索赔成为保险索赔。
因而,买卖双方对叫货品质和数量发生争执时,并不一定都是由买方负责,只有属于贸易索赔状况,卖方才承担补偿责任。
(2)按本例状况,双方是按照FOB条件成交,货品风险损失发生在装船后来,次项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事实证明,卖方在装船时,货品经由公证人检查,证明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因而卖方已履行FOB合同规定交货义务。
至于货品到达目港后来,有20%蜡烛发生弯曲现象,显然与卖方交货无关,事实查明,是存储船舱温度过高,致使白蜡烛软化而弯曲,是由于承运人没有按照商品特性保管货品而导致依照提单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在保全货品方面未烙尽职责责任,收货人则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因而,本例状况应属于运送索赔,与卖方无关。
(3)本例合同是按FOB条件成交,虽然上述损失属于风险范畴,也只能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也是无关
8、以CIF出口货品,保险已由卖方向A保险公司投保,运费也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到扣押,买方等待货品,规定卖方将货品另行洽船运送,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运费。
请问:
(1)卖方规定与否合理?
(2)买方为急需货品不得以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损失应如何解决?
评析,
(1)按《INCOTERMS》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此前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后来一切风险。
本例卖方已将出口货品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获得装船提单,卖方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一切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
买方可根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祈求支付该保险标所有投保金额,但应当以货品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9、甲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签定后接到买方来电,称她租船较困难,于是委托我方帮她租船,关于费用由她承担。
为了以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规定。
但到了装运期限我方还是没有租到船,且买方又不乐意变化装运港口。
因而,到装运期了,还没有找到适当船只。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电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请问我方该如何解决?
评析,我方应回绝买方撤销合同无理规定。
按照FOB条件成交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卖方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是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责任。
就本案来说,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批准变化装运港口,因而,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责任,买方有不能因而规定撤销合同。
10、我方以CIF伦敦条件出口一批货品。
货品顺利到达了伦敦,买方收到了货品,卖方也到银行拿到了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在伦敦港口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收据,规定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请问我方与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为什么?
评析,我方应承担卸货费用,不需要承担进口报关费用。
由于本案中我方按照CIF条件出口,它是主运费已付价格术语,但在以这种贸易术语成交状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承担。
因而,我方承担卸货费而不应承担进口报关费。
11、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品,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买方必要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品于11月12日运到目地,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卖方在买方如期开来信用证后,于10月18日租船将货品运出。
因当时河流被封锁,只能绕道而行。
比规定期间晚了几小时,成果货品被买方回绝接受。
卖方无奈之下,只得将货品就地抛售,总共损失了100万美元。
请问:
(1)买方与否有权回绝接受货品?
为什么?
(2)卖方损失100万元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评析,
(1)买方有权回绝接受货品。
本案中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同,理由是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照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要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完毕装运但是不必保证准时到货。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买方必要于8月底之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货品于11月12日运到目地,若迟于11月12日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这就变化了装运合同性质。
(2)卖方损失100万元由自己承担责任,本案中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同了,因当时河流被封锁,只能绕道而行,比规定期间晚了几小时,属于以外事故,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12、我方以CFR条件出口一批水泥,合同规定装运期间为4月15日之前。
我方备妥货品,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到星期日休息,我方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告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品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所有烧毁。
问货品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为什么?
评析,货品损失由我方承担,按照CFR条件达到交易,卖方在货品装运后必要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如果货品在运送中遭受损失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告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13、我公司出口一批货品给英国,对外报价每吨2500英镑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
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装运告知,为了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品存于湛江码头仓库。
不料货品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所有灭失,请问:
(1)货品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我方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评析,
(1)货品损失由我公司承担,由于FOB价格术语风险是越过船舷发生转移,当前货品还没有装船,货品所有权还在卖方,因此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2)我方做法不当之处有,我方不应当选取FOB价格术语,而应选取FCA价格术语成交。
采用集装箱运送,若采用FCA价格术语,比采用FOB价格术语成交具备如下好处,可以提前转移风险,可以提早获得运送单据,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周转率,可以减少卖方风险责任。
这样,我方不但不用承担案中风险,还可以提早获得运送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因此,本案应FCA术语成交比较好。
14、交易双方在签定合同步使用了CIF价格术语,但同步又商定“以货品到达目地作为支付货款前提条件”。
成果,货品在途中遇到海难,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到达目地。
问买方回绝支付货款与否合理?
评析,有道理,本案中合同性质已经不属于CIF合同,理由是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照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要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完毕装运但是不必保证准时到货。
在本案中,又商定“以货品到达目地作为支付货款前提条件”就已经变化了CIF合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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