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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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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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合同
境外工程劳务用工合同
甲方:
公司负责人:
公司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国内详细地址: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已与位于***国家的*****工程(称“本工程”)的总承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友好协商,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年月日在签订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负责完成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具体岗位描述为********的相关工作。
工作地点**************。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换乙方在本工程中的工作岗位以及甲方该国国内各个工程之间的工作调配,待遇不变。
第二条合同期限
1、自乙方达到国外项目部次日起至该工程竣工之日终止。
但合同期限************月。
2、如果甲方与总承包商在工程所在地又签订了其他补充协议或后续合约工作,经乙方同意,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同时甲方将与乙方签订续签协议或补充协议。
(合同终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剩余工资)。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愿意继续合作的,则双方将另行续签劳务用工合同。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中石油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中石油和业主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遵守所在国法律。
2、乙方必须在甲方和中石油统一规定的区域内工作和生活,严禁私自或擅自离开规定的安全区域。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等工作。
2、负责组织乙方出国前及出国后的体检、考试等工作。
3、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产管理,包括工作安排、统一调配、用工结算。
4、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内部生活管理,包括提供住宿用房、床铺和床上用品(其他生活用品由乙方自备),负责统一食堂及饮食服务,伙食标准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5、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及其他有关证件的统一收集管理,以及向乙方提供统一着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总承包方统一规定的境外保险。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乙方有权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4、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5、乙方自行办理护照并承担护照办理费用。
6、乙方应当保证具备完成相应工作所要求的各项技能,拥有符合中国国家规定的上岗资格证书,并保证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以积极努力的态度,高质高效完成甲方要求的各项工作。
7、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外派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机票后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出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在出国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业主、总承包商及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工作及生活管理、劳动分工及总承包商在工程所在国各地各项目期间的统一调动,以及返回国内时间等的统一安排。
9、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总承包商及甲方的操作要求进行施工。
如果由操作不当而引起返工修补的,返工修补的时间不计工时;如果造成材料毁损的,应赔偿毁损材料款的20%。
10、乙方不得打架斗殴、擅自外出、非法滞留,更不得恶意煽动或参与罢工。
如出现前述情形,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乙方在施工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坏,应当如数赔偿,甲方从应付工资中扣除。
如果由此而造成误工,误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钽。
1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工作,不得从事与本合同工作无关的经营或商业活动。
第七条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1、工作时间:
由于工程施工进度快慢不均等因素,可能出现乙方工作时紧、时松、甚至待工多日的情况。
基于此,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
2、综合计算工时工资依据
①以年为周期,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时为标准工时。
②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日标准工时工资的150%支付报酬;
③乙方在休息日工作的,按日标准工时工资的200%支付报酬;
④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日标准工时工资的300%支付报酬。
3、乙方工资按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
①乙方在每天工作8小时并完成基本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 (****)元人民币。
②乙方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每天都出满勤(包括休息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为元,其中包括:
a、法定工作日的报酬,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月法定工作日)应获得的报酬。
计算方式为:
20.83天/月法定工作日× **** 元/日标准工时报酬= 3000元。
注:
年法定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月法定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3002
b、法定工作日加班的报酬,即每天加班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每月工作20.83天应获得的报酬。
计算方式为:
20.83天/月法定工作日×1小时/日加班工时÷8小时/日标准工时× **** 元/日标准工时报酬的150%(即*** 元+***元)=****元。
c、休息日工作的报酬,即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工作9.17天(全月30天-月法定工作日20.83天)应获得的报酬。
计算方式为:
9.17天/月休息加班天数×9小时/日实际工作工时际工作工时÷8小时/日标准工时×****元/日标准工时报酬的200%(即*** 元+***元)= *** 元。
d、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报酬,即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工作11天应获得的报酬。
计算方式为:
11天/年休息加班天数×9小时/日实际工作工时际工作工时÷8小时/日标准工时× *** 元/日标准工时报酬的300%(即***元+***元+***元)=***元。
以上4项合计:
***元。
通过上述标准和综合计算,得出结论:
每天工作9小时,全月每天都出满勤,可得到 *** 元的工资报酬,简单地说,就是每天平均 ***元。
实际计算工资时,按照每工作1天(9小时)支付***元的标准计算。
每天工作9个小时以外按加班计算。
4、甲方积极为乙方创造多劳多得的包工条件,具体包工事项由现场项目部决定。
第八条 工资发放办法
1、特殊情况的约定:
①乙方因病休息,经医生诊断无病的没有工资。
②乙方无故请假休息,没有工资。
③乙方因公负伤休息,甲方按日标准工时工资即 正常工资的一半 元支付工资。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④乙方无故不上班,除没有工资外,每天再扣除 *** 元。
⑤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按日 *** 元支付工资。
⑥工作时间按中油一建伊拉克项目统一安排执行,工资报酬按***元支付。
2、工资支付方式为:
工资按月支付,当月工资于本月底前以人民币的形式在国内发放。
甲方按时将工资款转入甲方指定的建设银行的本人卡中。
3、计薪日期:
自乙方到达国外工程所在地次日起,至离开国外工程所在地之日止。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如果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足额支付给乙方劳动报酬,并有义务将乙方送回国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①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②未支付工资报酬的。
③未给乙方缴纳符合总承包方统一规定的境外保险的。
2、如果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乙方遣送回国。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的。
②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劳动纪律的。
③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④旷工三天以上、无事生非或以任何形式煽动、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和当地政府部门的。
⑤被发现有盗窃、赌博、吸毒、食用含酒精饮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违犯当地人员生活习惯的。
⑥为第三方工作,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⑦隐瞒身体及精神疾病,或伪造技能证书的。
⑧隐瞒在国内的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内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
3、乙方单方面按合法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国费用有乙方个人承担,并按未履约的时间长度赔偿相应比例的已经发生的外事(含护照、体检、签证、BLOCKVISA、IQAMA、机票、GOSI、约RMB ****元)费用。
第十条 意外风险
如因动乱、战争或其他政府认可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负责及时保护乙方安全返回国内。
第十一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持有一份。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乙方承诺,在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为明确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甲方将根据本工程总承包商的规定,要求乙方填写一份由总承包商提供的承诺书。
承诺书必须由乙方本人如实填写,否则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个人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此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不得对本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修改,且应以不违背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前提。
甲方:
乙方:
(印章)(本人签名)
本人身份证:
代表:
银行卡号: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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