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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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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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
编辑本段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壹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编辑本段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
(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壹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壹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校属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且向国资领导小组方案。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且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且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关联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于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编辑本段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八条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壹)单台件价值于500元之上(含500元),且耐用期限于1年之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壹般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值于800元之上(含800元),且耐用期限于1年之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于100元之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于1年之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四)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壹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壹)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和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壹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于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如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牲畜、土地及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尤其对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
编辑本段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论证及审批(房屋、图书除外)
(壹)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关联资产配置定额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情况、安装条件及运行环境等情况,向关联职能部门提出下壹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其中单价(单台、单件、单套)于10万元之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方案。
(二)关联职能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且报学校审批。
(三)国资处根据学校审批意见,编制学校“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壹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壹)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向国资处提交“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表”。
(二)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
采购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验收
(壹)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校新购置的单价于10万元之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于20万元之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壹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国资处或关联部门提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
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
进口仪器设备应于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国资处或关联职能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三)学校新购置的单价于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于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壹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三人之上),且接受国资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四)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编辑本段
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每年开展壹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国资处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于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审批,超过规定额度仍应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审批制度,加强对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履行领用和交仍手续,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于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仍手续,且经所于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关联手续。
第十八条领用了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于毕业离校前完清交仍手续且经所于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编辑本段
第六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壹)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壹般应于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且经过审计确认建安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学校职能部门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关联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
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于项目验收且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和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壹般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方案等资料,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经国资处审核签字确认、分类编号后,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2、于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无论新添设备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应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账单”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核对单”,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
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于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不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于项目建成且验收合格后,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分项列出,对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设备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其他工、料、费列入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且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四)图书
增加图书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图书固定资产入账单”,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于同壹栏。
由各单位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办理付款和资产入账等手续。
(五)其他固定资产
1、家具
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
家具分为:
床、桌几、椅凳、沙发、柜橱箱、台架、其它等七类。
壹次批量购买家具,若供货单位为同壹单位,无论发票是否开于同壹张上,相同型号规格、相同材质相同单价的同类家具可归类填于壹栏,且于附件处加以说明,如:
双人课桌100张,总价5000元等。
若成套家具中包含有几种不同的类别(通常为几件套),且发票单价为整套家具的价格,可填于壹栏,且详细说明该套家具包含的具体内容、使用地点,如:
三人长沙发1个,单人沙发2个,长茶几2个等。
入账程序和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2、被服装具
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填写“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类别按被褥、服装、床上装具、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填列。
对于同种类、同规格型号、同单价的被服装具可归类填写于壹栏,且于附件处加以说明,如:
单人床单100条,总价2000元;三件套服装50套,总价10000元等。
入账程序和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3、其他
其他固定资产的入账程序和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考虑到图书、文物和陈列品、被服装具等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国资处建立分户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壹)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本单位技术人员(三人之上)进行技术鉴定且签署鉴定意见,各单位应根据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且报国资处。
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国资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2、国资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3、国资处根据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壹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
4、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批文,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由国资处组织拆除和办理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固定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且报国资处,按程序审批同意、调入单位确认后,办理调账手续。
(三)固定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方案,且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国资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且向国资处提供书面方案,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壹条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编辑本段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壹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壹由国资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1、无偿调出,是指于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形式。
2、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且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处置形式。
3、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4、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需处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向国资处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编辑本段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予以扣减关联资金拨付、扣发津贴、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关联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且处壹定金额的罚款,由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4、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八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关联人员责任且赔偿,赔偿额度由国资处按固定资产原值的壹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国资处代收代缴。
编辑本段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且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壹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关联规定。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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