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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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
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
第六册:
合成纤维制造业
福州市合成纤维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技术标准
2018年4月
前言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十争五”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福州空气质量“保八争四”目标要求,福州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印发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9号)和《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8年度实施方案》,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列入整治名单内的79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并继续推动一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治理工程,对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企业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为明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要求,为下一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南,特制订本技术标准。
本技术标准起草单位:
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技术标准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适用于福州市有机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内容和要求。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82合成纤维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验收。
国家及地方发布行业污染物控制要求或排放标准中对挥发性性有机物有作出规定的,同时需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AQT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T429-2008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
HJ/T359-2007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HJ/T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
《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福州市臭氧污染应对办法(试行)、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69号)
3.相关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标准。
⑴合成纤维制造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82,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生产纤维的活动。
主要包括锦纶、涤纶、腈纶、维纶、丙纶、氨纶及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⑵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⑶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⑷DMF、DMAC
分别是二甲基甲酰胺和二甲基乙酰胺的简称,是氨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溶剂和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4执行标准
本技术标准未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相关标准。
本技术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福建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技术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应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技术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4.1有组织控制标准
4.1.1排气筒排放控制要求
企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工艺设施
污染物a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b
15m
20m
30m
40m
有机废气排放口
苯
3
0.3
0.7
1.8
3.2
甲苯
15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非甲烷总烃
100
1.8
3.6
9.6
17.4
a当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1.2排气筒设置要求
⑴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m。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采用内插法和外推法确认。
⑵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⑶严格控制VOCs废气排气筒数量,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蓄热燃烧、催化燃烧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⑷去除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计算方法见下列公式。
式中:
η——处理设施的去除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
4.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2无组织排放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
1
苯
0.1
2
甲苯
0.6
3
二甲苯
0.2
4
非甲烷总烃
2.0
5
臭气(无量纲)
20
4.2.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表3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1
苯
0.2
2
甲苯
1.2
3
二甲苯
0.4
4
非甲烷总烃
8.0
4.2.3车间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当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处于密闭并带有集气系统的车间内,不设置车间内无组织监控点;否则应在生产设备外1m,不低于1.5m高度处设置监控点,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特殊情况下,采样位置可适当延伸但不得超过10m,具体浓度限值同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
5.整治验收技术要求
5.1源头及过程控制
5.1.1源头控制
(1)禁止生产或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或工艺技术,不得使用或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中列举的设备和产品。
(2)氨法溶剂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
(3)鼓励开发使用高沸点、低毒的溶剂,鼓励开发环保型纺丝油剂和环保型助剂。
5.1.2过程控制
5.1.2.1物料储存
⑴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液体物料应采用专用储罐储存,所有储罐应设置呼吸阀系统,呼吸废气应设置蒸气平衡装置或排气净化系统。
⑵沸点低于150℃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
⑶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汽压≥76.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压力罐;
②采用非压力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③其它等效措施。
⑷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8kPa但<27.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75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单一储罐容积≥50m3或同一场所同一储存物料的总储罐容积≥500m3的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采用浮顶罐。
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效封气设备;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高效封气设备。
②采用固顶罐,应安装废气收集系统,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③其它等效措施。
⑶已开盖的或非密封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须设置专门的收纳储存场所,并设有排气及净化系统,有机溶剂使用前后及时封闭容器口(包括空的容器),防止溢散。
⑷属于危险化学品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
⑸中小型企业减少使用小型桶盛装物料,鼓励使用大容量桶,减少桶残留。
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的企业,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5.1.2.2物料输送与投加
⑴纺丝又调配等作业应在独立密闭车间内完成,按负压设计要求设置排气净化系统。
⑵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的有机液体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直接泵送至生产系统;采用非管道方式输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容器的运输、装卸应采用专用设备,并在运输、装卸、储存和空置期间一直保持密闭。
PTA等粉状原料输送采用密闭的机械链式装置或气力输送装置。
⑶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载。
投加方式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加料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
⑷采用高位槽或中间罐投加含VOCs的液体物料时,所置换的废气应配置蒸气平衡系统或废气收集系统。
⑸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负压转料,优先利用高位差或采用无泄漏物料泵或管道输送液体物料。
确需采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压料等方式输送液体物料时,输送排气须有效收集至废气治理设施。
5.1.2.3生产过程控制
⑴原料熔融、配置、反应等过程应密闭化,常压装置呼吸口应设置冷凝回收装置。
⑵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粘胶的过滤性能,延长喷丝头和过滤器的清洗更换周期,切实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续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高温水解清洗和超声波清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5.1.2.4含VOCs废物处置
⑴盛装含VOCs废料(渣)的容器应密闭储存和存放。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含VOCs废料应以密闭容器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更换的VOCs废吸附剂、废活性炭、废冷凝剂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废弃物等,产生后必须马上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密封储存,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⑵在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含VOCs、恶臭的废水处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密闭废水液面,并排气至废气收集净化系统。
5.1.2.5开停工(车)、检修
载有含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溶剂回收系统;采用蒸汽和/或惰性气体清洗、吸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5.2废气收集要求
⑴化纤合成单元废气(含滤芯、组件清洗废气)、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溶液纺丝单元废气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各类工艺废气收集要求如下:
①合成单元废气收集要求
涤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浆料配制废气、物料输送真空尾气、酯化反应废水汽提尾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氨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合、混合、过滤、脱泡等工序废气、纺丝甬道废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锦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己内酰胺合成过程的熔融、聚合、切片、萃取、干燥废气,己内酰胺回收系统排气,聚己二酰己二胺合成过程的盐蒸发浓缩、缩聚釜真空尾气,切片或直纺过程熔体分解废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腈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合废气应收集处理;
维纶——VAC合成、精馏尾气、聚合、醇解、甲醇回收、PVA干燥等工序废气应收集处理;
②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收集要求
按纺丝油温度采取差别化收集处理方式。
纺丝油温≤60℃,不强制要求进行废气收集;
纺丝油温>60℃且≤150℃,要求热辊机位置设置集气罩,收集油烟废气;
纺丝油温>150℃,要求热辊机位置设置集气罩,收集油烟废气,并要求车间或生产线设置区域性排风收集系统;
③溶液纺丝单元的干法纺丝甬道废气、溶剂回收与精制废气等应收集处理;
④再生化纤生产过程瓶片熔融单元的螺杆挤出机、初过滤装置、清理滤芯浆料及喷丝板的煅烧设备应密闭化,螺杆挤出机与初过滤装置上方应设置排风罩收集泄露废气;煅烧过程应采用先进真空泵收集废气。
⑶对可密闭产污设备及车间进行密闭、建封闭操作室、集气柜等,优先选用有整体密闭和换风废气收集系统的生产线或设备,车间所有可以随手开启的侧排窗户全部粘(焊)封闭;密闭车间废气收集率≥90%。
⑷在无法密闭的设备、操作平台加设集气罩或吸风口、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
集气罩设计需符合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不同设施最小风速需满足表4要求。
表4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要求
类型
风速监控点(图示中黑点)
最小风速
m/s
污染源少且固定
污染源多或流动
顶吸
1.0
下吸
0.6
侧吸
0.6
⑸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中的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排气管路禁止设置旁路、支管等可能致使收集废气未进入处理设施的行为。
废气收集系统材质应防腐防锈,定期维护,存在泄露时需及时修复。
5.3末端治理措施
5.3.1预处理要求
根据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特性及末端治理措施要求在进入末端治理环节前选择合理的预处理技术进行预处理。
⑴预过滤
①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时,需采取措施确保进入吸附床的废气温度控制在45℃以下,处理前段需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进入吸附系统中颗粒物浓度低于10mg/m3,VOCs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50%,并在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安装阻火装置。
②采用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处理时,废气中不得含有大量的含氯物质,确保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应对入口废气进行预处理,确保VOCs入口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爆炸下限的25%,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0mg/m3。
并应做好前处理去除腐蚀性气体,管路和处理系统的材质满足相应的防腐要求。
⑵预消毒
在废气治理前必须对废气组分预调查和预监测,对可能造成活性炭或催化剂中毒的有机化合物圈定,有针对性地设计喷淋吸收等预消毒装置。
⑶预浓缩
对低浓度大风量废气,需进行预浓缩处理。
预浓缩设施可建在废气源生产设备处或末端废气治理设施处。
①在生产设施位置进行预浓缩可采取封闭循环的方式,即在生产设备处建设带有部分废气循环装置的全封闭集气室(或集气廊道),里面要无人操作,避免浓缩废气对操作人员的毒害,循环预浓缩废气浓度控制在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满足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对进气浓度的安全要求;②在废气治理设备处的预浓缩装置常用的是活性炭吸附解吸预浓缩、沸石转轮预浓缩,并配套建设高温废气热交换装置。
5.3.2处理技术要求
(1)化纤合成单元废气(含滤芯、组件清洗废气)、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溶液纺丝单元废气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2)合成单元和溶液纺丝单元废气优先采取冷凝、多级吸收、吸附技术、膜分离等技术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原则上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催化燃烧炉等焚烧处理。
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吸收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
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涤纶——聚酯合成废气宜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催化燃烧炉等焚烧处理。
氨纶——DMAC(DMF)废气宜采用多级水吸收处理并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0%。
锦纶——己内酰胺废气宜采用多级水吸收回收处理并回收。
再生涤纶短纤——生产废气优先采取焚烧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吸收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
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3)纺丝油烟废气宜采用高压静电的处理技术,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多级吸收、机械(过滤、离心)、吸附等油剂回收处理技术。
工艺主要排放点的油烟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0%。
(4)污水处理站废气宜采取生物法、臭氧法、低温等离子法和光催化法等废气氧化技术,臭氧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
(5)常见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工艺参考治理工艺及适用情况见表8。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措施的建设应满足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相关要求,参考治理工艺管理要求详见表5,各产污环节推荐治理技术参考详见附录B。
表5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参考治理工艺管理要求一览表
序号
治理技术
适用范围
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
1
吸收法
高压、低温、高浓度VOCs废气
⑴设计方案中要明确吸收剂的吸收容量,要根据工况计算吸收剂使用寿命与更换周期;
⑵吸收剂饱和后,形成废水,要有规范的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如自身有废水处理站,需处理达标后排放,若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需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便于核查;
⑶吸收装置选型需符合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要求;
⑷非水溶性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方式处理;
⑸风量按照最大风量的120%设计,去除率不得低于70%。
2
吸附法
低浓度VOCs废气
⑴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需满足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⑵需具备完整的治理技术设计方案,明确废气前处理方式,保证吸附材料的正常可靠使用,注明所用吸附材料的吸附容量;
⑶需给出与废气排放相适应的吸附材料使用寿命,明确吸附材料的更换周期;
⑷设置两个以上吸附床,设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部门),以便实时监测吸附剂的饱和情况及更换吸附材料;
⑸所更换吸附材料需密闭储存,并移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处理,应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记录;
⑹有配套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设施,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再生周期,并有相应的记录;
⑺采用不具备脱附功能的吸附法治理废气的,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填量不小于1立方米,吸附装置的过气速度:
颗粒炭不大于0.5米/秒,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米/秒;
⑻吸附装置选型需符合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要求;
⑼风量按照最大风量的120%设计,去除率不得90%以上。
3
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
中高浓度、废气流量大VOCs废气
⑴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需满足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和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⑵吸附装置的应用要求同上述吸附法,浓缩宜采用非亲水性的沸石转轮浓缩装置,严禁采用对本身可燃的吸附材料通过>120℃热空气进行吹脱的浓缩工艺,吸附区的设计面风速不应小于3m/s,转轮厚度不宜小于400mm,转速宜为2~6rph,密封隔离设施的漏气率不大于1%,脱附风温度宜为180~220℃,不应高于300℃;
⑶蓄热直接燃烧宜采用三床及以上或旋转式的工艺布置方式,气体燃烧室温度应控制在800℃以上,停留时间不宜小于0.75s;蓄热催化燃烧宜采用两床及以上的工艺布置方式,气体蓄热催化燃烧室温度应控制在300~500℃,停留时间不小于0.75s。
⑷催化燃烧法需给出与废气浓度、吸附剂再生周期相适应的催化剂使用寿命和更换周期;
⑸根据废气成分明确催化燃烧装置的起燃温度,确保废气温度达到起燃温度并燃烧完全;
⑹治理设施实现自动控制,安装有警报防火防爆装置,有应急处理方案;
⑺催化装置选型需符合HJ/T38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要求;
⑻去除率不得低于97%
4
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法、蓄热式催化燃烧法(RCO)法
高浓度VOCs废气
⑴RCO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需满足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RTO治理技术的安装与运行可参考HJ2027技术规范要求;
⑵设计方案应明确燃烧装置净化VOCs的反应时间,废气在燃烧装置中的停留时间;
⑶根据废气成分明确燃烧装置的起燃温度,确保废气温度达到起燃温度并燃烧完全;
⑷治理设施能实现自动控制,安装有警报防火防爆装置,有应急处理方案;
⑸RCO其它应用要求同上述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中催化燃烧法要求。
⑹去除率不得低于97%,换向阀的泄漏率应低于0.2%。
5
直接燃烧法
不含大量含氯物质的、高浓度VOCs废气
⑴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需要对所治理的有机废气成分进行分析,明确氯元素、卤素元素含量,严格控制二噁英产生。
⑵企业自备公用锅炉或工艺焚烧炉
⑶掺烧风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设有锅炉停炉检修、应急等情况下的备用废气处理系统。
6
光催化氧化法
浓度较低VOCs废气
⑴设计方案应明确光催化氧化装置净化VOCs的反应时间,废气在光催化氧化装置中的停留时间;
⑵对生成臭氧的处理须根据工况进行具体的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
⑶光催化氧化装置运行需配套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⑷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出厂防爆合格证;使用光催化氧化技术的,需给出所用催化剂种类、催化剂负载量等参数,并出具所用电气元件的防爆合格证与灯管发射185nm波段的占比情况检验证书;
⑸去除率不得低于80%,对大风量有机废气的净化一般需与其他处理方法联合进行处理。
7
生物法
低浓度且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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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 挥发性 有机物 整治 验收 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