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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法学:
是研究法、法现象以及法有关问题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一门重要学科。
2.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范畴和分科,使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种有机联系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
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
理论法学:
是指从总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学分支学科总称。
其重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理论、法普通理论之类命名学科。
应用法学:
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协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法学分支学科总称。
代表性学科: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学:
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现象以及与法有关问题中历史问题法学分支学科总称。
涉及:
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学:
是指具备相称大跨越性法学分支学科总称。
国际法学是典型综合法学。
1.法理学研究办法:
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过程中,所采用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门径或所须运用手段。
2.当代意义上法理学:
普通是指研究法基本问题,普通问题和共通性问题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专门学问。
3.法哲学:
重要是指注重以哲学办法研究法律问题学问,属于哲学一种分支。
4.★法:
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原则,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浮现,作为司法机关办案根据,具备普遍性、明确性和必定性,以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一方面和重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后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各种社会规范总称。
1.社会规范:
是指调节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互有关系规范,它是不同社会主体参加和解决社会关系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2.自然法则:
是指自然现象运营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联系,它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体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备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内涵。
3.技术规范:
被指称为关于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规定等方面准则或原则。
4.法现象:
是法这个事物外部体现和外部联系,是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可以凭经验和直观方式结识。
5.法本质:
是法这个事物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主线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往往难以直接感知,而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干结识和把握。
6.法要素:
是指构成法整体各个重要构成某些。
涉及:
规则、原则、概念。
7.法律规则:
是社会规则一种,它是国家政权中有权机关制定或承认,具备一定构造形式,规定社会主体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特定行为准则。
15.法律原则:
是指称法中所存在,可以作为法律规则基本或本源那些综合性、指引性和稳定性原理和价值准则。
16.法概念:
是人们对法、法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范畴,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载体。
17.法价值:
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备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属性和潜能。
18.法律正义:
是一种正义,但不是普通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成形制度形式体现出来有形正义,是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正义。
19.法功能:
是法所固有可以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功用和性能,是法这个事物内在、稳定和应然能量和潜力。
其特性:
法功能是法所固有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
1.法作用:
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关系。
其特性:
①法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法外在属性。
②法作用是体现社会变化法动态属性。
③法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法实然属性。
1.法三大基本功能:
调节、指引、保障。
法调节功能:
是法所具备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功用和性能,即用法律制度形式将一定社会主体行为模式和一定社会关系形态固化下来。
是法最基本功能,法其她功能普通都以调节功能为基本。
法指引功能:
是法所具备可觉得社会主体行为和社会关系发展提供法定原则和指明法定方向功能和性能。
法保障功能:
是法这个事物所具备对一定社会主体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予以保护和屏障功用和性能。
1.法历史类型:
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本所作基本分类。
2.资本主义法本质:
一方面和体现资本家阶级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助于资本家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4.法系:
是西方学者依照各国法特点、历史老式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分类。
25.★民法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老式而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法总称。
民法法系又称:
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26.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老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各国和地区法统称。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英法系。
27.政治:
是指一定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单选),所展开解决阶级关系以及其她关于社会关系活动。
28.国家:
是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具备法人资格特殊权利主体,国家享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
29.政策:
是指一定国家、政党、阶级以及其她社会主体,为达一定目,根据自己长远目的,结合当前状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实际行动准则。
30.道德:
是关于评估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总和,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明现。
31.可持续发展:
是20世纪80年代浮现一种全新概念,是人类在应对全球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于协调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者关系所作出理性抉择。
【多选】可持续发展理论涉及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内容。
其特性:
以发展为终极目的;【单选】以“可持续”为核心内容;以当代生态文明为文化理念。
32.全球化:
涉及是构成今天世界体系众多国家和社会之间各种联系多样性。
在这个世界某些地区所发生事件,所作出决策和行动,可以对遥远世界某些地区个人和团队产生巨大意义后果。
33.法律全球化:
是全球化重要构成某些,它不但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全球化综合伙用产物,同步又是进一步推动全球化向纵深发展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运动或全球范畴内法律整合为一种法律体系过程。
34.立法实质:
是指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力量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35.广义立法:
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献活动。
36.狭义立法:
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献活动。
(普通:
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基本法律以外其她法律;特定法制定)
37.立法体制:
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营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体系和制度所构成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①立法权限体系和制度;②立法权运营体系和制度;③立法权载体体系和制度。
38.立法体制是多样化。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重要取决于国情因素。
当今世界,重要有单一、复合、制衡立法体制。
单一立法体制:
是指立法权由一种政权机关行使立法体制。
涉及单一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两级立法体制。
复合立法体制: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立法体制。
在这个体制中,又按照立法权归属详细机关不同,可以分为:
①立法权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
如冰岛、芬兰。
②立法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行使。
如比利时、丹麦。
制衡立法体制:
是指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约原则基本上立法体制。
如法国、美国。
★
1.立法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阶段、立法完善阶段。
立法准备阶段:
普通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关于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本活动。
★由法案到法阶段:
是指由法案提出直到法发布这一系列正式立法活动所构成立法阶段。
其重要内容普通涉及四个方面: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发布法。
立法完善阶段:
普通指法案变为法之后,为使该法进一步臻于科学化,更宜于体现立法目和适合不断变化新状况,所进行立法活动和立法辅助工作构成立法阶段。
其重要内容普通涉及:
立法解释,法修改、补充和废止,法清理、汇编和编纂。
1.[名词解释]立法程序: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承认、修改、补充和废止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循法定环节和办法。
2.[名词解释]法渊源:
法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取和提炼一定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制度性配备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渊源。
3.[名词解释]法形式:
指法详细外部体现形态,重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具备何种体现形式或效力级别。
1.基本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某些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备重大意义基本问题。
如刑法、民法通则等。
2.基本法律以外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节以外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基本问题,其调节面相对较窄,内容较详细,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45.法规涉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法规:
是指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关于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规范性法律文献总称。
其基本特性是:
①它在法形式体系中处在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地位。
②它在法形式体系中具备纽带作用。
③它调节社会关系和规定事项,远比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和规定事项广泛、详细。
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畴,作为地方司法根据之一,在法形式体系中具备基本作用规范性法律文献总称。
其特性:
①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 ②有更多关系需要解决,比中央立法更复杂、详细③具备从属和自主两重属性④都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其作用:
①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行②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力解决或暂时不适当由中央解决问题③自主地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各种问题。
自治法规:
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所制定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献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总称。
46.规章:
又称行政规章,指关于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法律文献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47.★国际公约: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拟定其互有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各种合同。
★国际惯例:
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规则和原则,重要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习惯性规则和原则。
[名词解释]法形式规范化:
在成文法国家是指以成文法体现出来各种规范性法律文献规范化。
详细而言,规范性法律文献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当以统一规格和原则,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规范性法律文献,使一国属于法形式范畴各种规范性法律文献成为效力级别分明、构造严谨、协调统一整体。
其意义:
实现规范性法律文献规范化,有助于整个法形式和法体系和谐统一,对立法科学化和良法产生,对整个法制协调发展和法实行,有重要意义。
1.[名词解释]法形式系统化:
是指对已制定关于规范性法律文献加以系统整顿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活动。
其意义重要有三方面:
①有助于查阅关于同一事项所有不同步期规范性法律文献,迅速理解同类或整个规范性法律文献体系全貌,拟定关于规范性法律文献范畴;
②有助于明确哪些规范性法律文献已经失效,哪些继续有效,从而有助于法合用和遵守;
③有助于发现既有规范性法律文献哪些应当加以废止、修改或补充,有助于发现立法上尚有哪些缺陷和空白,以利于立法进一步发展。
1.[多选]法形式或规范性法律文献系统化办法重要有:
法清理、法汇编、法编纂。
法清理: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畴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审查,拟定她们或存或废或改动专门活动。
法汇编:
是在法清理基本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关于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名词解释]法编纂:
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清理和汇编基本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原则出发,决定它们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后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法。
三者重要区别是看与否是立法活动。
法清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梳理法和解决法。
梳理法不是立法活动,解决法是立法活动。
法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法编纂是立法活动。
51.[名词解释]普通法:
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渐形成普遍合用于英格兰一种判例法。
52.国内法:
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主体制定、其效力范畴普通不超过本国主权范畴法律、法规和其她规范性法律文献。
53.国际法:
是指由参加国际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承认或缔结拟定其互有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并合用于它们之间法。
54.成文法:
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以规范化成文形式浮现规范性法律文献。
55.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承认、不具备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备规范化成文形式法。
普通指习惯法、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56.主线法:
是指在整个法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种规范性法律文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单一制国家,主线法就是宪法别称。
57.普通法:
是指宪法以外所有法统称。
58.普通法:
是指对普通主体、普通事项、普通时间、普通空间范畴有效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59.特别法:
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期间有效法,如战争时期法。
60.实体法:
普通是指以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重要内容法。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61.程序法:
普通是指以保证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重要内容法。
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62.[名词解释]法体系:
又叫法体系、部门法体系,普通是指一种国家所有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统一整体。
63.[名词解释]部门法:
又称法律部门,是依照一定原则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社会关系不同领域和不同办法所划分同类法律规范总称。
其特性是:
①一种法体系所有部门法是统一,各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协调一致。
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它们之间内容是相异。
③各个部门法构造和内容基本上是拟定,但又是相对和变动。
④部门法既有客观基本,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产物。
64.[多选]很重要★★★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体系形成:
(1)宪政法:
是调节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营重要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涉及: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立法法和授权法。
(2)民商法:
是民法和商法合称。
民法是指调节作为平等主体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商法是适应当代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法律规范总和。
涉及: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海商法》、《证券法》、《破产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3)行政法:
是调节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法律规范总和。
涉及《行政允许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惩罚法》、《行政监察法》。
(4)经济法:
是指调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社会经济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涉及《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记录法》、《农业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5)社会法:
是调节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维持社会安定,增进社会和谐发展新兴法律部门。
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环境法:
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她公害法,普通指自然资源法和环保法。
涉及《环保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流失防治法》。
(7)刑法:
是指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法总称。
涉及《刑法》、《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决定》等单行法律。
(8)程序法:
是指调节关于法实行环节、方式、办法法律规范总称。
涉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证暂行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仲裁法》等。
65.[名词解释]法实行:
也叫法律实行,是指一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遵守和合用法律、法规并形成法律秩序活动。
66.法律程序:
重要体现为按一定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
普通说法律程序,涉及选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
但最重要、最典型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
法律程序须由法明文规定,以合法性为其最高价值。
67.法效力:
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约束力,指法所具备人们必要遵从强制力。
68.法实效:
又称法律实效,是指具备法效力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合用和遵守状况,即法实质有效性。
69.法效力位阶:
也称为法效力级别或法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国法体系中,具备不同形式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层级差别。
影响法效力位阶因素重要有法制定主体、指定期间、合用范畴等。
70.法效力范畴又称法生效范畴或使用范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备约束力。
可以分为:
对主体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71.[名词解释]法溯及力:
是指法溯及既往效力,即法对其生效此前事件和行为与否合用,如果合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合用,就没有溯及力。
72.法遵守:
普通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队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有关事务和行为活动。
其意义意义在于:
①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重要途径。
②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必要条件。
③守法是法价值实现基本前提。
73.[名词解释]法合用:
普通简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详细应用法解决案件专门活动。
涉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其特性是:
司法被动性、司法中立性、司法专属性、司法独立性、司法终极性、司法程序性。
74.[名词解释]法律关系:
是由法所调节一定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法所形成和实现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其特性是:
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节社会关系;②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思想社会关系;
75.[名词解释]法律关系主体:
即法律关系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人或组织。
涉及:
自然人(公民和其她自然人)、组织、国家。
76.[名词解释]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是可以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能力或资格。
77.权利能力分类:
从权利能力主体类别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能力和组织权利能力。
个人权利能力:
是指法所规定或承认自然人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能力。
组织权利能力:
是指法所规定或承认诸如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队之类组织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能力。
从权利能力主体资格看:
可以分为普通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普通权利能力:
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普通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是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某些特定条件相联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能力。
从权利能力内容看,可以分为:
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她权利能力。
78.[名词解释]行为能力:
是指法所承认可以通过自己行为参加法律关系、实际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能力。
79.根据自然人能否参加法律关系,与否具备行为能力:
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
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具备结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
18岁以上成年人,或者16岁以上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及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10周岁如下,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1.法律关系客体:
又称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条件:
①可觉得法所确认和保护对象②具备客观性,独立于人意识之外并能成为人所感知所支配③可觉得主体带来利益或是可以满足主体需要④可觉得人所控制或支配。
2.法律关系发生:
是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变更: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变化。
4.法律关系消灭: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终结。
1.行为:
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普通又与主体意志关于某种实际行为。
其特点:
①是主体从外部体现出来行为;②体现主体自觉意识或过错行为;③产生一定法后果行为。
82.事件:
是指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与主体意志无关客观现象。
如自然灾害、人死亡。
涉及:
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83.绝对事件:
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因素而非基于主体行为而发生事件。
84.[名词解释]相对事件:
是指基于主体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关于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她们意志为转移。
82.[名词解释]法律权利:
是指法所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她组织以及国家自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备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规定她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能力或资格。
83.[名词解释]法律义务:
是指由法所规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一种限制或约束。
84.法律权利分类
(1)依照权利效力范畴不同,权利分为对物权和对人权。
对物权:
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一种排她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她人。
典型对物权:
所有权。
对人权:
又称相对权、债权,是指对特定人权利。
其客体有也许指向特定物、钱、特定行为或服务等。
典型对人权:
债权。
[简答]对人权与对物权不同点。
①对人权是向特定人主张权利。
②对人权追及力不能及于第三人。
③债权之间平等性。
1.依照法律不同类别——公法与私法,可以将权利划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
1.依照权利与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原权利:
又叫第一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权利。
救济权:
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存在时间上先后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
救济权是由于原权利不能实现或被侵害而产生,依赖于原权利存在而存在。
1.依照权利可否转移,可将权利划分为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专属权:
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她人权利。
典型专属权:
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
可转移给她人权利普通有物权、非专属性债权等财产权。
著作权同步涉及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属于专属权,财产权属于可转移权。
(5)依照权利主从关系和效力级别,可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
是指不依赖于其她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权利。
从权利:
是指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制约权利。
典型从权利:
抵押权。
85.[多选、简答]二、法律义务分类
(1)依照义务效力范畴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
(2)依照法律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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