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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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SXMB4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报审表
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报审表
工程名称:
科研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编号:
001
致黑龙江安泰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10kV科研输变电工程监理项目部: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完成了科研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并经我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件:
科研110kV变电站新建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施工项目部(章):
项目经理:
林进福
日期:
2011年6月26日
监理项目部审查意见:
监理项目部(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关长富
专业监理工程师:
崔正宏
日期:
2011年6月28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由施工项目部填报,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各一份,施工项目部存一份。
填写、使用说明
(1)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由施工项目部组织编制,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文件的编审批程序应符合施工单位的体系文件规定,文件封面的落款为施工单位名称,并加盖施工单位章。
(2)监理项目部应从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业主项目部备案。
附件:
注
计划
施工单位(章)
2011年06月26日
批准:
林进福2011年06月27日
审核王明威2011年06月27日
编写:
黄续廷2011年06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编制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部分:
1工程概况
2编制目的
3编制依据
4施工强条实施组织机构
5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附表:
A施工强条实施计划表
B电气施工强条执行记录表
C施工安全强条执行记录表
科研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科研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科研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
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批准:
林进福日期:
2011.06,27
审核:
王明威日期:
2011.06.27
编写:
黄续廷日期:
2011.06.26
科研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1概述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关于《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通知的要求,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编制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应包括如下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
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长乐文武砂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电气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
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1.2.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1.2.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1.2.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
1.2.5《福州新店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
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1.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部分)》DL5009.3-1997
1.3工程简介
总体概况:
本工程齐市富拉尔基区经济开发区,根据征地图,总征地面积为6850平方米,施工内容为110KV科研变电站新建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土建工程、主接地网、电器照明工程以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的其它附属工程的劳务工作;负责工程物资的二次搬运;负责施工便道;负责因本次工程发生的余土外运、土地复耕、工程排污、噪音环保、临时施工占地等费用;负责本工程的各种协调工作;负责本工程需要的各种实验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工程分包人负责的相关税费;涉及主变压器基础及油坑、控配综合楼、事故油池、独立避雷针、消防小室、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消火栓、10KV母线桥支架基础、防火墙、站内道路、进站道路、排水暗沟、围墙及大门14个等主要工作内容。
2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
2.1实施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文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计划编制、培训、实施落实、检查和记录工作。
组长:
林进福
组员:
王志成。
王明威。
黄续廷。
刘士奇。
刘晓琴。
蔡淑霞。
2.2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组织强制性条文在项目部的宣贯、培训、策划、实施和检查等管理工作,确保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执行。
项目部质量、安全员、技术员:
负责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具体组织施工过程对各施工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整改和记录工作。
施工队负责人:
负责组织施工队各专业班组对强制性条文的技术交底、实施和自查。
3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
工程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的专项培训,增进对条文内容的理解,提高员工执行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
工程开工或施工队进场后,组织管理和施工骨干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从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入手,结合各个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宣贯和学习,必要时,培训后进行考核或考试。
通过学习,要使员工理解,《强制性条文》是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
即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
通过学习,使各级人员明确在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中的职责和任务。
学习中应强调《强制性条文》项目和内容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通过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订而不断更变。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每年可能有所变化,因此,在培训和实施中应注意其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的宣贯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强制性条文》各条款及内容的学习由项目部或各专业施工队组织进行。
4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强制性条文内容涉及各专业的验收规范、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紧紧围绕“策划——实施——检查——记录”的程序进行。
4.1强制性条文实施策划
为了全面落实执行《强制性条文》,提高《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效果,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各专业《作业指导书》和“施工技术交底”中应专立条款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4.2变电站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内容
根据收集汇总,变电站土建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如下:
1施工质量
1.1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1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2.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2.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2.2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1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1-1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3混凝土工程
1.3.1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1.3.1.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1.3.2模板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2.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3.2.2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3.3钢筋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3.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3.3.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3.4.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
昆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1.3.4.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1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3.4.3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1.3.4.4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1.3.4.5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1.3.4.6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1.3.4.7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3.4.8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3.4.9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1.5砌体工程
1.5.1砌筑砂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1.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5.1.2凡在砂浆中掺人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1.5.1.3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5.1.4砌筑砂浆稠度、分层度、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1.5.1.5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
1.5.2砖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5.2.2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1.6防水工程
1.6.1屋面工程防水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1.6.1.1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6.1.2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3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6.1.4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5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6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1.6.1.7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1.6.1.8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1.6.1.9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1.6.1.10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1.6.1.11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7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7.1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1.7.2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7.3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1.7.4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1.7.5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l
1.7.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7.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1.7.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1.7.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1.7.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1.7.11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1.7.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1.7.13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
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1.7.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7.15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7.16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7.17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2施工安全
2.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4.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4.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4.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4.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4.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融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电源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在工地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欧。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器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器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7.2.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相四线配制电的电缆线路必须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决缘星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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