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docx
- 文档编号:7363817
- 上传时间:2023-05-11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0.07KB
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docx
《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
法律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
篇一:
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公文处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转载)
一、行文中的常见问题
(一)报送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
1.非领导同志交代直报的文件,违规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不少单位将报给市委或市政府的文件或公文代拟稿,直接报送到领导个人手中。
这样做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熟悉办文程序的领导会将公文退回,并要求按程序办理,这样就耽误了时间,影响了进度;二是对办文程序不熟悉的领导,独自作出批示,而涉及此文件的其他相关领导不知情,无人协调,造成工作被动。
根据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领导同志有交代指示外,单位的公文不能直接报送上级领导个人,只能报送秘书部门按程序办理。
2.倒行文。
有些部门单位将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办公室文件的代拟稿直接送交党委、政府领导个人,由领导个人对其内容签署批示性意见后交秘书部门办理。
既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同样也容易出现与
(1)相同的问题。
因此除领导直接交办的重大紧急事项外,部门单位的代拟稿应一律按要求先送交秘书部门的办文机构按程序办理。
各类领导小组要求市委市政府转发的文件,可先送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意见,再送市委或市政府办公室办文,这种情况不属倒行文范围。
(二)滥发文件。
主要表现:
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
如有些工作,已经召开了专门会议,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已经部署,而且涉及范围较窄,就不应该另行发文。
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
有些单位拿着中央和省里的文件,基本上就是把“省”改成“市”、“市州”改成“区县(市)”,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
这样的文件可直接翻印,不必转发。
本级机关主要是督促检查抓落实,可就如何督促检查抓落实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3.调整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员,每有调整,就要求发文。
原则上党委、政府办公室只发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成立的文件,而且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今后领导小组如有人员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报党委、政府办公室备案,党委、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党委、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进行调整呢?
(1)根据上级要求,必须进行调整的。
如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今年省委省政府已经对这个机构进行了调整,对副组长的职务要求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求所有党委常委都必须是领导小组成员,这种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就应该参照省里调整情况行文进行调整。
(2)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变化,市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如原来某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群副书记担任,现在没有设党群副书记,党委研究决定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组长,这种情况可以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
再者,为了加强对某一项工作的领导,原来是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现在改为书记担任组长,可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
第三,为了更好地开展某项工作,须增加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可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
另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明确指示的,也可由党委、政府办公室行文调整。
(三)行文关系混乱。
主要表现:
1.应该党政分开行文的未分开行文。
特别是政府工作安排,不宜送党委发文。
经常出现政府部门拿着政府工作安排方面的文件,到党委办公室发文的现象。
如某单位拿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送交党委办公室,这是政府人事工作,也涉及财政管理,纯属政府工作,就应该送政府办公室发文。
还有如《关于维护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方面的文件,都应该送政府办公室行文。
其原因如下:
一是政府工作由政府主管,政府领导是政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发文有利于政府责、权、利的统一。
二是政府工作必须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如果由党委办公室发文,一方面文件的发至范围往往有严格规定,不利于公众行使知情权,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便进行监督。
三是容易造成工作失误。
政府文件的出台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定,重要文件还须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如果这方面的文件由党委发文,容易绕过必要的行政程序和监督程序,造成工作失误。
2.部门行文“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
经常有一些部门,为了使部门意志上升为领导机关意志,将部门文件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
一般情况下,本级行文的规格应参照上级行文规格执行。
如上级某部门发文布置某项工作,本级党委或政府落实此工作时,一般由本级部门行文落实,不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
另一种情况是纯部门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行文或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的,也不宜由领导机关行文。
3.越级行文。
越过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向上请示。
如乡镇、市直部门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都是违反程序的越级行文。
一般情况下乡镇不能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特殊情况下需请示的,须报县委县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直部门的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4.本级部门向下级党委、政府直接下发指令性文件。
个别部门为了强调部门工作,寻求下级党委、政府对本部门工作的重视与支持,经常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安排工作。
这是严重违背公文处理规定的。
没有同级党委、政府的明确授权,部门无权下发此类文件,下级党委、政府可以不受理此类文件。
5.请示和报告泛滥。
一些部门报送党委、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有些并不是重大事项,有些也不属于党委、政府受理的范围,却事无巨细地上报。
这样的文件,送到领导同志案头,增加了领导同志的阅文量,浪费了领导同志的精力和时间。
二、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一)自制文种。
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
常见的有:
“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等。
党的机关公文主要有14种:
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有13种: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除此之外的文种,都不能出现党政机关的公文之中。
(二)误用文种。
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
常见的有:
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
“安排”、“方案”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
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
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
如“××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混用文种。
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
常见的有:
“通知”与“通告”、“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
在公文处理中这类问题最常见的是“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
如《××关于批准成立××机构的报告》,《××举行××活动的报告》。
两个标题内容十分明确,就是要求上级解决问题,应该用“请示”而不是“报告”。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而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需要回复,两者在使用上有很大的区别。
有时也存在“请示”和“函”混用。
《办法》规定:
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是用函。
可是有些单位当有求于对方(不相隶属单位)时却用了请示。
如同级某局向同级财政局《关于解决××活动经费的报告》或《关于解决××活
动经费的请示》,所用的文种都是错误的,应为《关于解决××活动经费的函》。
(四)滥用文种。
一些部门单位为了突出本部门单位工作在党委、政府行文中的地位,代拟文稿的时候总是喜欢用“决定”文种。
“决定”这种文种,市级以下党委、政府一般用于加强自身建设、表彰先进、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等方面,或者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中央、省委文件也极少用“决定”文种。
三、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问题
(一)版头混用。
将下行文版头用于上行文。
如使用“××文件”式样的版头用于向上级报告事项、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或批复等。
这里应该使用“××()”的版头。
(二)使用非标准版头。
使用设计或印刷不标准的版头。
常见的是:
格式不对、尺寸不标准、非红色印刷、发文机关字体不庄重等。
(三)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文件
四、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问题
(一)年号不全。
如:
将“20XX”省略为“07”。
(二)括弧不对。
发文年度应用六角括弧“〔〕”括入。
错用成圆括弧“()”、方括弧“[]”、方头括弧“【】”。
(三)位置不当。
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机关代字前面。
如:
将“×发〔20XX〕×号”错为“〔20XX〕×发×号”。
(四)序号累赘。
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变成“0×”。
(五)一文多字号。
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一字号多文。
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七)跳号。
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八)字第搭配不当。
正确的是“字”在年号之前,不用“第”;前面用
“字”,后面用“第”;前面无“字”,后面就不应有“第”。
常见的错误是:
有“字”无“第”或有“第”无“字”。
但“字”、“第”均省去是正确用法,如:
×委〔20XX〕×号。
(九)滥用“发”字。
只有重要文件才采用“××发”字号。
(十)自制发文字号。
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问题
(一)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公文处理规定要求上行文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
(二)下行文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下行文不要标注签发人。
(三)标注不规范
签发人标注位置远离发文字号(正确的是它们之间空两个字);签发人标注的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的字体字号不一致;“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六、公文标题中的常见问题
(一)缺少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
“决议”、“决定”等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发文机关或通过决议、决定的会议名称。
如“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富民强省新局面的决定》的决议”,就不能省略会议名称,《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富民强省新局面的决定》,就不能省略发文机关。
(二)用发文字号代替文件名称
如:
“关于××〔1997〕×号文件的批复”,这类标题的事由,除极少数熟悉标题中所述文件的内容的人外,其他人是不能明白的。
应将原文件标题或其主要内容明确标注在批复文件当中。
(三)文字累赘。
如:
《××××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政发〔20XX〕××号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群众大力开展抗旱播种保苗,保证今年农业夺取丰收的情况的报告》,发文机关可省略,所引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删掉,事由可概括,改为《关于春耕播种情况的报告》就简明了。
此外,在标题中常出现文字或词义重复的现象,如《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应为《关于贯彻××××通知的通知》;又如《关于请求解决××××的请示》,应为《关于解决××××的请示》,后面有请示,前面用请求就是多余的。
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后一个“关于”就可以不要。
(四)滥用标点符号。
除引用文件用书名号外,公文标题中一般不标注其他标点符号。
(五)缺少文种。
如《××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建立高等院校学习基地的报告》,误把被转发部门的“报告”当作本公文的文种,应在其后补上“通知”这一文种。
(六)发文机关简称不规范。
如:
如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为“劳社保局”,就不规范。
如果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简称为“发改委”,如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简称为“人口计生委”。
七、主送机关中的常见问题
(一)缺主送机关。
除公布性文件外,一般文件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
但有的文种如会议纪要等,主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末页下端。
(二)主送机关表述不规范。
未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未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市府”应为“××市人民政府”;分类排列时未按类内用顿号、类间用逗号的原则办理;随意使用统称,如“市内各单位”。
(三)多头主送。
主送机关不止一个。
向上级机关行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的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四)主送个人。
公文不得主送领导个人。
八、正文中的常见问题
(一)错别字。
主要表现:
(1)因粗心大意,将“宏观”错成“客观”,“拨款”错成“拔款”,“突击”错成“突出”?
?
;
(2)因辨析不准,将“淡薄”错成“淡簿”,“渎职”错成“赎职”,“严厉”错成“严励”。
(二)标点符号错误。
常见顿号与逗号混用,逗号与句号混用,方括号与六角括号混用,书名号与引号混用。
(三)数字使用不规范。
应该用阿拉伯数字的用了汉字,如“20世纪90年代”错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应该用汉字的用了阿拉伯数字,如“党的十七大”错成“党的17大”。
正文中的数字,部分结构层次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用汉字书写,其余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四)随意简称。
如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简称为“社精文建设”,“高速公路公司”简称为“高速公司”。
(五)引文标注错误。
未按所引用公文的发文时间、标题的发文字号的顺序引用。
如“你单位××〔20XX〕×号文件(关于×××的请示)收悉。
”应为如“你单位关于×××的请示(××〔20XX〕×号文件)收悉。
”
(六)随意使用字体字号。
(七)随意设定字距行距。
(八)前后表述不一致。
如前面用单位全称,后面却用规范性简称。
九、附件标识中的问题
(一)有附件不标注。
(二)附件名未标全称。
(三)标注不规范。
“附件”二字顶格标注(正确的是顶格空一字);只标了一个“附”字(正确的是标“附件”二字);附件未全部标注;附件标题末用了标点符号。
(四)内容不适。
在印发、转发、批转公文的通知中,错将所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作为附件特殊说明。
印发、转发、批转通知和所印发、转发、批转件是共同组成一件公文的,且已在标题中说明,无需作附件标注。
“关于印发《××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工作方案就是文件的正文,而不是附件,无须标注。
十、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问题
(一)党的机关公文未标发文机关名称,用印章代替。
(二)发文机关未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位置不当。
常见的错误是居中标识或靠右边顶格标识。
正确位置一般是从全页垂直中线起向右书写,而且发文机关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四个字或与成文日期标识协调(成文日期的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两个字)。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文机关标识可越过中线:
一是发文机关全称字数多,从中线向右写,
篇二:
裁判文书公开研究
裁判文书公开研究
著作权人:
apple-iPhone4
摘要:
裁判文书的公开对增加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等方面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全面、理性地予以审视,也需要不断地予以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
裁判文书公开完善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
①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
它是宪法及各个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公开的应有
之义。
它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宣传法制;有利于实现对司法行为及公众行为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提高审判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一是立法上,对裁判文书公开没有作明确规定;二是许多法院错误理解当庭宣判的含义,往往事先写好判决书,后开庭审理,不顾当庭质证、认证的情况,径行宣判;三是很多裁判文书中不说明或不正确说明诉讼各方对事实、证据的主张,不提或不详细说明诉讼各方在审判阶段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对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不作说明;四是为公众查阅裁判
文书设置种种障碍,大多数法院都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查阅裁判文书,即使是该案或与之有关联案件中的律师也要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才能查阅。
对此,本文将尝试作如下分析,以期与读者探讨。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和精神内涵
1.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理论界一般认为审判公开要求之一即为裁判文书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
2.裁判文书公开的精神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裁判文书公开则
蕴涵着以下精神:
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主要是司法权的行使,将其规范在法律范围内;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人平等思想,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今天,人类日渐走向更加法治、更加民主、资讯更加公开的信息时代,裁判文书公开更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精神:
以公开作为实现司法民主的手段之一,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包括司法事务)的知情权;确保国家权力—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
二、裁判文书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关系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为落实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就它的内容作了具体化。
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1)在总则中规定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
(2)在审理程序中,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公开审理。
基于各类诉讼特点不同,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在判决程序中,规定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显然,裁判文书公开既不属于上述审理过程中的公开,也不属于判决公开宣告。
实务界有种观点认为应将它列入判决公开宣告范畴。
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判决公开宣告是从判决向当事人告知角度所作的规定,它只适用于判决的宣告阶段。
那么既然裁判文书公开不属于上述两种公开,我们是否可以断言它不属于审判公开的内容呢?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因为审判公开的含义不限于上述两种形式。
各个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这种规定方式有两种意图:
一是统领程序具体的内容,二是在法律规定不足时具有漏洞补充的作用。
因而,各个诉讼法虽然对于裁判文书是否公开没有直接规定,但是通过总则中公开审判的字面解释,我们仍然可以推知它也应属于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
裁判文书公开与审判公开除了这种被包含关系之外,还表现为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促进审判的公开。
裁判文书是记载审判活动的载体之一。
它不仅记载着法官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审理后的认定,
而且记载有诉讼过程。
它能将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表达出来,公众基于裁判文书就可以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形成判断。
从这个意义而言,裁判文书内容的充实度也决定着审判公开的公开度。
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原则与完善
裁判文书公开,有其积极意义,因为“一个法律体系要求一种以某种方式说出的话语的权力信仰,造成某种被展示为合法的效果,如果法律要起作用,这种魔术必不可少。
”②但同样不应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忽视对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一些负面影响。
对公开应当予以全面、理性的审视,不应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公开的正面意义,不见公开的负面作用。
笔者认为,对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予以理性的引导、规范。
具体应确立裁判文书公开的两个原则,建立、完善两种相关的制度。
(一)谨慎公开原则。
如前所述,裁判文书内容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涉及到个人应受到保护的信息,故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我们应纠正对所有的文书均应予以公开,公开才能符合司法透明的观念,而树立文书公开应当谨慎的观念。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公开,涉及隐私的、商业秘密的或涉及未成年人的均应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
其次,公开的法律文书应当剔除个人在法理上值得保护的信息,如确切的住址、身份证号、姓名等等,以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相符。
再次,公开时可对公开的法律文书予以恰当的处理,公开主要内容,而不是将裁判文书内容全部照抄照
搬。
(二)统一公开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各自为政、良莠不齐。
基本上由各地法院自己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公开的时间及法律文书的类型均具有随意性,法律文书质量也存在差异。
这不利于实现裁判文书公开所应带来的积极效果,故有必要将法律文书公开置于统一原则之下,具体做到:
1.统一公开部门。
可由最高院统一公开。
各级法院可将拟予公开的裁判文书逐级上报,由最高院统一负责公开。
公开部门的统一,可保证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及数量,保证公开的案例对司法的指导作用,同时杜绝侵犯他人的权利,也可保证公开时间的相对确定性。
2.统一公开制度。
最高院曾早于2000年公布《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渠道、公布的程序及不宜公开的情况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该规定所指向的裁判文书只是最高院各审判庭所作的裁判文书,只适用最高院对其裁判文书的公开、公开,并未明确对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指导作用。
现在已有法院对其裁判文书的公开如网上公开单独制定了一些规则、制度。
这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对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指导、规范。
据此,有必要由最高院制定相应的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部门、公开的平台、公开的法律文书及公开的程序等内容,以指导、规范裁判文书公开,保障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申请查询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增加司法
篇三:
法律文书经典总结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第十章笔录
第一章绪论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
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s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
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
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文书 公开 存在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