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四十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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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四十七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四十七)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解释1】“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额)。
【解释2】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解释3】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案例】
年度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120
-70
30
30
20
10
50
【解析】
(1)针对2010年的亏损额,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为弥补期;截至2015年,尚有30万元亏损未能在税前弥补完,这30万元不得再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弥补。
(2)针对2011年的亏损额,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为弥补期;由于2012年~2015年的盈利全部用于弥补2010年的亏损额,因此,截至2016年,尚有20万元亏损未能在税前弥补完,这20万元不得再结转以后年度在税前弥补。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简化):
抵免限额=境外某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税率
【案例】甲企业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企业分别在A国和B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抵免限额
境外已纳税款
处理
A国
50×25%=12.5(万元)
50×20%=10(万元)
补税2.5万元
B国
30×25%=7.5(万元)
30×30%=9(万元)
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补1.5万元
综上,甲企业当年在我国境内应纳税额=100×25%+2.5=27.5(万元)。
源泉扣缴★
1.扣缴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类型
所得类型
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实行源泉扣缴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发生在中国境外
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
√
√
发生在中国境外
×
—
(2)指定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①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预计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其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所得,预计工程作业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其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
【答案】C
【解析】选项C: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才实行“源泉扣缴”。
2. 应纳税所得额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下列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股息所得
B.转让财产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租金所得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CD: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选项B: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知识点】:
特别纳税调整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调整。
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1)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2)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该期限为()。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答案】A
【知识点】:
征收管理
1. 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 纳税期限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
①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③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B.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C.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D.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案】ABCD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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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础 初级 会计职称 经济法 基础 预习 考点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