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条款684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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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条款6844
第三章合同条款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北校区学生食堂及活动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承包人:
合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北校区学生食堂及活动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黄埔区文冲横岗地段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北校区地块内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装修、安装工程等,具体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本工程工期200天,开工时间为,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暂按中标价)(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报价文件等)
4、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9、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或双方确认的预算书及报价书、图纸会审记录、例会记录、审定的施工方案等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
十一、合同生效及份数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八份,承包人执四份,均具备法律效用。
发包人(甲方):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承包人(乙方):
(盖章)(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报价文件等);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或双方确认的预算书及报价书、图纸会审记录、例会记录、审定的施工方案等。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三天内提供图纸一式五套。
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须经设计院、发包人、监理方盖章确认方有效。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转借他用或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的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代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常驻现场代表
职权:
行使发包人的权力,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须由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进场前一天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解决。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自行解决。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天内办好施工所需证件。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开工前十五天前办理。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十五天前。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协调处理。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1、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
2、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中标通知书送达后3天提供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的月度工程进度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作好施工现场人员、材料、器材的保卫工作。
施工现场要求全封闭管理,二十四小时保卫值班。
(4)向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监理办公室。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交付使用前,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本工程没有特殊保护要求。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措施费由发包人负责。
因承包人原因保护不当造成的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与责任。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期间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文明施工要求。
竣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洁,并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
如逾期不拆,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需费用从结算款中扣除。
(9)发包人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b.工程施工过程需占用部分道路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派出人员对道路的交通进行维护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c.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d.为确保文明施工,洗车槽、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围墙等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能按业主有关管理规定设施,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施工用水电费要求:
承包人进场时向发包人预交中标价10‰的施工用水用电费,水电费每月统计一次,承包人退场时结算,多退少补。
(11)墙体保证金的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全额退还发包人预交的墙体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12)检测费用的要求:
材料、实体结构的检测由发包人委托,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原定额、计价文件中规定的检测费用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十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件后2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若非承包人原因而拖延,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签证顺延。
13.2工期奖罚:
工期延期一天按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一罚款,罚款总金额至结算总造价的2%止,竣工验收后支付的工程款按扣除罚款金额后款项支付。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主体、隐蔽工程和质量安全监督站规定项目。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省及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中标价方式确定。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1)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清单项目内工程量的增加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量按实计算,其增加工程量的单价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2)现场签证、设计增加项目等引起的清单项目外工程量的增加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②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要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③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综合单价,则套用相应定额后进行结算,新增工程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先后顺序套用以下定额下浮A[A=(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后作为结算单价,所有工程量的计算均按〈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及有关补充规定;材料价格按照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没有的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人工、机械台班执行施工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相关指导价。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详见招标文件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起计15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按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的30%支付工程备料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上一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及下月工程计划。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预付工程备料款抵扣:
无 ;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①±0.00楼板砼浇筑完成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的15%;②结构封顶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的15%;③水电、消防及装修完成后10天内支付合同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的15%;④竣工验收达到要求后支付至工程款(扣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暂列金)的85%。
(3)结算款:
工程结算后10天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5%。
(4)保修金:
本工程保修金为总造价5%。
该款见质量保修书条款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使用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投标文件要求,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范围(详见《主材、设备品牌(厂家)推荐表》),供投标人竞争性报价时选择。
招标人对材料、设备质量等级要求为优等品(或相当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八条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变更的规定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式捌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资料,并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并协同发包人向相关部门呈交,如有修改的,应及时修改,直到成功递交;如果没有递交,不予确认结算价,不予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批准的计划时间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因受财政拨款控制,在发包人完成各项支付手续报财政审批时,审批导致支付时间延长时,不应属发包人违约,但发包人有责任协助承包人追讨相关支付手续。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有关结算资料后并经财政评审后确认结算价。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通用条款14.2款约定工期竣工,从延期第二天起,每延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罚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验收规范执行,中标单位在施工期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时,招标单位可要求中标单位立即停工和返工,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
(2)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40.4履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招标文件要求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十二份,正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发包人执八份,承包人执四份。
47、补充条款
47.1.1施工单位应按业主的要求在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报送开工资料,若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报送开工资料,或所报送的资料不全、有缺漏等,而影响本工程的正常开工,业主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47.1.2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与档案资料的整理,应与招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一致,否则业主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47.1.3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条例进行施工,若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省、市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条例,业主有权依约收取违约金及扣减按广州市建设局文件规定计费的相关费用和文明施工费。
47.1.4项目经理须驻现场,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需更换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标办提出申请(说明具体更换原因,所更换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市标办公示同意后,并向甲方缴纳5万元/人次后方可替换(缴纳金不予以退款)。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负责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若检查发现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47.2如遇到工程的设计更改或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量记录,承包人应在该变更确认后30天内办理签证。
47.3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广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此款项必须专款专用,支付方式按文件规定执行。
47.4.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2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
47.4.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47.4.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47.4.4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47.4.5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7.4.6专业工程及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工程),严禁再分包,并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的指令。
当发包人的指令与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指令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
(2)保证分包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
(3)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加总包单位的综合平衡。
(4)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5)及时向总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的计划、统计、技术、质量等有关资料。
(6)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
47.4.7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部是承包人的分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承包人应参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7.4.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
47.4.9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承包人备案,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单位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7.4.10承包人应自费协调所有分包商的工作,确保由不同分包商所完成的工程及材料设备(含配件)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
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及材料设备(含配件)的完整性和整体性。
47.4.11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上述分包管理约定,若违反上述约定,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
47.5本工程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北校区学生食堂及活动中心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在支付质量保修金时扣减其它人员修理的费用后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终审结算价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保修期满并移交工程城建档案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无息)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发包人扣留工程造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并移交工程城建档案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保修金的返还不影响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甲方):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承包人(乙方)
(盖章)(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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