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人事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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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人事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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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人事管理规则
外企來料加工電子廠
人事管理規則
第1條目的
本廠為樹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則.凡本廠所屬從業人員之管理.除法令或本廠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廠<<人事管理規則>>辦理.
第2條員工守冊
1.以誠相待.公私分明.相互尊重.協力完成企業經營目的.
2.服從指揮.遵守規定.盡職守.主管對員工應親切誘導.
3.認真工作.愛惜公物.不得浪費.提高品質.增加產量.
4.言行誠實廉潔.不得收受饋贈.不私自帶公物出廠圖利他人.及足以破壞本廠形象之各項行為.
5.職務有關事項應循級上報不得越級.但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在此限.
6.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會客或擅離工作崗位.
7.未經核准.不得私自帶親友入工廠或宿舍.
8.不得攜帶危險物品:
凶器.攝影機.易爆及與生產無關之用品(零食)進入工作場所.
9.不得洩漏業務及職務上之機密.
10.規定時間上下班.穿著制服.佩戴識別証.服儀端正.
11.依本廠業務需求.接受訓練.出差.支援及調動.
12.廠內全面禁煙.吸煙者需在工廠外面或指定之場所.
13.保持工廠環境整潔.禁止隨地吐痰及亂丟拉圾.
14.愛惜食物.個人自覺控制飯量.嚴禁亂倒剩飯菜的浪費行為.
15.員工出廠應注意安全,遵守有關規定.發生任何事故.本廠不負任何責任.
第3條報到程序
新進員工必須先核准雇用後.應按人事單位指定攜帶之文件.日期及地點親自辦報到手續.
第4條雇用
1.應徵本廠從業人員者.應先審核通過後.才得雇用.
2.凡雇用人員須與本廠簽訂勞動合同書.並完全遵守無異議.
第5條試用規定
1.試用期為三個月.被雇用人於試用期間經廠方認定不適用.得予辭退不得異議.若在7天實際工作日(含)為廠方辭退者.由廠方負擔伙食及住宿費用.不另發給工資.如果實際工作日8天(含)以上辭職或被辭退時.公司應支付工資.
2.依據被雇用人員技能與專長.由本廠安排或調動工作.
3.新進廠員工須繳服裝費150元.滿3個月后辭退全數退還.如遭廠方辭退可退回押金.自行離職則不退回押金.
第6條作息時間
一.日班:
上午08:
00~12:
00午餐及休息12:
00~13:
00(11月~3月)
午餐及休息12:
00~13:
00(4月~10月)
下午13:
00~17:
20(11月~3月)晚餐及休息17:
00~18:
00(11月~3月)
下午13:
00~17:
20(4月~10月)晚餐及休息17:
30~18:
30(4月~10月)
加班18:
00~22:
00(11月~3月)夜班22:
00~08:
00(11月~3月)
加班18:
00~22:
30(4月~10月)夜班22:
30~08:
00(4月~10月)
二.員工每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並將出勤卡放於指定卡箱內.不得隨身攜帶或攜出廠外.違者每次減發出勤獎金2元.
凡因公外出外未能打卡或忘記打卡.應提出”申請單”說明原因時間.經單位
主管証明送人事單位.否則以當日未出勤論.忘記打卡者每次扣出勤獎金2元.
三.不得委託他人打卡.違者每次雙方均以曠工半個月論.
四.出勤卡不得擅自塗改.違者當日均以曠工論.如對出勤卡有疑問時.請洽詢人事課處理.
第7條考勤規定
類別
事由
處理
遲
到
遲到1~2分鐘
遲到3~15分鐘
遲到15分鐘以上
每次扣2元
每次扣5元
須辦理請假.2天內未請假者.當日以曠工計
早
退
早退15分鐘以內
早退15分鐘以上
每次扣5元
須辦理請假.2天內未請假者.當日以曠工計
曠
工
1.未請假者或請假未准而不到工者
2.滿假不到職.又未續假者
3.委托代人卡
4.涂改卡片者
5.組織調動.擅不到職或拒不工作者
6.工作期間擅離工作岡位
7.出工不出力.生產時間不從事生產.因個人主觀原因不出產者.
1.扣發當日工資(即本薪’職務加給’生活津貼)
2.曠工連續三日者開除.
3.雙方扣當月1/2工資.
4.當月全勤及績效獎金不發放.
5.申誡一次.
6.曠工時間<=16小時扣當日薪資的3倍.扣完當月全勤獎金.
7.曠工時間<=16小時開除.
第八條請假規定
一.目的
為使本員工因事須請假時.能遵循一定作業程序,以利人員出勤管制.
二.核准權限
1-3天內部門主管簽核.3天(含3天)以上需由經理.副總簽核.
三.內容
1.員工請假程序
(1)向單位助理或人事課領取個人”請假卡”.
(2)詳填假別.請假原因.請假時間.
(3)依核准權限呈請核准.
2.人事登記
(1)請假核准后.離開工作崗位時.須先打下班卡.
(2)請假人員須將已核准之”請假卡”送人事部登錄.
(3)如果提前一天請假者.需將請假卡提前一天交於人事課登錄.
(4)請假人當天若仍回廠上班.則返工作崗位前仍須打上班卡.以利人事課核算.未打卡者依忘記打卡每次扣全勤獎2元.
(5)請假人以1小時為單位.並以整點.半點為核算標準.
例如:
12:
20打下班卡,則以10:
30開始計算.
10:
40打下班卡,則以10:
30開始計算.
10:
20打下班卡,則以10:
30開始計算.
10:
40打下班卡,則以11:
00開始計算.
(6).如未請假或請假不准而不到工者,當天以曠工計,如請假期滿不到職,又未續假者,未到職日以曠工計,續假可請職務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3.假別規定
類別
事由
說明
備注
事
假
員工因事故需親自處理時,請假天
數全年不得超過14天,年中到職者
按比例計算,超過天數后當年其他月份全勤獎金不發.
1.請假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
2.每日減發全勤獎金25元.
3.請假期間薪資不計
1.事先提出請假.
2.不含一年一次返鄉日數.
普
通
傷
病
假
1.因患病或受傷無法正常工作
2.請病假需經課主管認定
3.全年不得超過30天,年中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超過天數后當年之其他月份全勤獎金不發
1.請假以一小時為計算單位
2.請假一天扣全勤獎金10元
3.請假期間薪資不計.
病
假
1.上班時間因生產作業時發生意外傷害.
2.若為違反作業規定或故意者不算.
1.公傷期間薪金照發
2.公傷認定,須經各級主管審核,會同人事主管認定
3.請假以一小時為計程算單位
4.請假扣款
(1).請事假時間
請假時間≦8小時,扣請假期間薪資的1/2.
>8小時,扣請假期間的底薪.津貼.
(2)請病假時間
請假時間≦8小時,扣請假期間薪資的1/4元.
8-16小時,扣請假期間的底薪.津貼.
注:
請病假>4小時,必須有醫院証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休假
1.本廠每周日休假.
2.以上假日公司得視業務需求,彈性調整放假日期或加班.
第十條.薪資
1.薪資是指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薪資結構.薪資核算.發放等規定,每月10日前后不定期發給.
2.離職員工薪資每月16日之後,親自領取或憑委托書給人事課,委托他人領取者,委托書須蓋有公司人事之公章.
3.離職員工,總經理視情形而定是否同意當天結算薪資.
4.試用期未滿期間,公司有權觀察該員工是否適用,可在試用期間內隨時終止聘用.試用期正常為三個月,廠長或總經理視情形可以縮短.
5.試用期滿期之後,該單位主管主動提出是否調薪,調薪幅度視能力而定.
6.工作滿一年,主管視情形調整薪資升降不定,如有特表現可提前調整薪資.
第十一條加班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員工因工作上需求,須超時工作時,有所遵循特訂本法.
2.適應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
3.責任
1.人事課:
負責加班之審核,時數之統計及加班費之計算.
2.各單位:
負責員工加班單之申請及審核.
4.內容
1.加班之申請與核准:
各單位需要加班時,由員工或助理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單位主管或經理核准.廠長核准,再還給申請單位填寫實際加班時間.再送到經理室簽核,人事課事后核算加班費.
2.補報加班
(1).員工出差時,若因業務需要而加班,得於次日返回工作處所后,補辦加班手續.加班時間之起算按個人原單位之工作時間為准.
(2).員工於申請加班時間內,扔未能完成工作,以致加班時間超過原申請時數時,應於次日補辦再延時部份加班之核實手續.
3.加班時間:
(1).延時加班:
自18:
00起算.
(2).假日加班:
上午08:
00-12:
00,下午13:
00-17:
00,夜間18:
00起.
4.加班時數需過一小時(含)以上,才能申請加班,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半小時為單位.
5.如出差因工於用餐時間仍得繼續工作者,得申請加班,但須扣除用餐時間0.5小時之加班時數.
6.員工加班時數之計算,以出勤卡與加班申請單上之資料為核算標準,若兩者有差異,以兩者中較低者,視為加班數.
7.加班管制:
(1).主管應確實審核員工加班之申請及加班之成果,督導加班工作之紀律,並注意加班時數之控制.
(2).員工加班時.若有擅離職守,睡覺或其他違反上班紀律情事,除不發給加班費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處分.
(3).員工加班若有虛假報加班時數或塗改出勤卡.加班單者,一經查証屬實,將以視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4).加班申請單之審核,須由主管親自處理.
8.加班費之計算
(1).加班費如下:
直接人員:
試用期:
1.5元.正式:
1.5-2元
間接人員:
試用期:
元.正式:
元
直接人員:
凡直接與生產有關之人員(生產部所有人員)
間接人員:
凡與生產無直接關系者.
9.出差者需填寫出差申請單,經經理級以上簽準,並與工廠識別証一起交於守衛,才能出廠.回廠時需由門衛在出差單上証明時間,並打卡,出差申請單交回人事登記.
10.出差人員車費實報實銷,
11.門衛.清潔人員.等相關人員遇法定假日而上班時可申請加班費.
第十二條
一.人員管制
1.所有人員進出廠區均須佩掛識別證並穿工作服.(例假日,間接單位人員不在此限.)
2.員工出入廠規定:
上班時間直接人員不得外出,如必須外出需有外出單;間接人員外出,必須在外出登記薄上確實填妥資料,並經主管同意核準後方可外出.
3.員工進出廠房,倉庫區嚴禁攜帶私人手提帶等物品.
4.嚴禁員工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上班及進出工廠大門.
(1)本廠員工申請外宿時間,除每周六或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他時間不准外宿.
(2)欲申請外宿者,須填妥外宿申請單,經理以上主管同意後,送門衛會簽,並於外出時交宿舍門衛.
二.物品管制
1.員工行李、包裹出廠時,須憑“放行條”須經理核准,門衛人員應詳細檢查檢查。
2.發現打卡鍾、照明、消防、水電器等各項公共或閘禁相關設備損壞時,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處理。
3.廠內物品攜出,須確認“放行條”經由廠長、副廠長、總經理任何一人核准。
4.廠外物品入廠再出廠,入廠時應詳細登記物品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以備出廠時查驗。
三.訪客管制
1.應徵人員:
首先登記審核其身份證件,指引期於會客室等候,並通知人事人員處理。
2.來賓(含廠商)
(1)請訪客下車於登記簿上應填被訪者姓名、事由及時間。
(2)須通知被訪人,經同意訪客入廠後,指引於會客室等候。
(3)訪客嚴禁進入工廠,除本廠最高主管同意,並指定人員陪同者除外。
(4)廠商或訪客攜帶樣品、設備或零件入廠登記時應注明名稱、規格、廠牌、數量,以備出廠時核對。
3.政府官員
應先確認單位及身份,立即通知行政主管前往接待,引導至會客室
4.持有本廠特別通行證者或本廠之法定代理人,董事及其所引導之重要客戶,請引導到會客室,同時,立即通知行政主管或經理級以上之主管處理。
四.防火防盜
1.各保安人員應牢記廠區電力配置及應變方式。
2.各保安人員應熟悉滅火設備位置及使用方法。
3.機動監看廠區重要區域。
4.確保消防設備正常動作及應變措施。
5.門衛隊長每小時至少應巡邏各崗哨1次以上。
6.發現廠區或周圍有異載現象,應立即通知其他人員共同戒備,並通知相關主管處理。
7.確保夜間照明燈光,發現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人員修復。
五.車輛管制
1.任何車輛進入廠區,先登記車號及車型,請其於指定地點停放整齊。
2.廣場裝、卸貨須有相關人員在場管理。
3.車輛出廠須詳加檢查。
4.廠車外出須在“廠車使用登記簿”上填寫,經總經理核准(台籍幹部亦適用。
5.未經核准不得使用廠車。
6.廠商送貨若僅部分卸貨,其尚須攜出者,務必在進廠前向保安室登記品名及數量。
7.任何車輛出廠拒絕受檢,應立即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8.廠車外出時,應受門衛檢查車內。
9.廠車派出使用,規定行政部主管核准方得有效。
六.整理整頓
1.保持保安室外周圍地面、設備及桌面整齊清潔,嚴禁亂堆物品。
2.嚴禁非保安人員在保安室中逗留及聊天。
七.工作精神
1.服裝儀容整潔,精神要飽滿,待客要有禮貌。
2.上班期間嚴禁看報、雜誌或小說,不可聽收音機,吃東西或抽煙。
3.應保持機動,不可一直坐在座位或呆在固定地點;員工上下班、休息時間及人員訪客進出,均須站立在大門口值勤。
4.保安人員代表本廠執行公務,須秉公持法精神,不縱、不循私。
八.其他
1.緊急事件處理,應立即通知相關主管。
2.保安人員上班須依照輸值表上崗,交接須準時,嚴禁自行私下換班。
3.服從相關主管之指示辦理事務,並接受相關查核及測驗。
4.督導員工宿舍秩序,依規定時間關閉燈火。
九.懲戒
保安人員必須確定遵守上列規定執勤,如發現未盡職守時,依人事管理規則加倍處分,如因而造成公司損失時,須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時立即開除送公安單位法辦。
十.公司于假日及正常上班時間外,爲維護廠區安全及各項項秩序,得指派指定人員輪流值班。
十一、排定值勤人員因故無值勤者,須事先覓代理人,交經人事單位同意,否則以擅離職守記過處分。
十二、晚上及假日值勤期間視同加班,發給加班費。
十三、值勤任務、職守時間等相關規定另訂之。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員工考核
本公司得就員工工作情形及績效表現辦理員工考查核,績首席獎金發放依據.
第十四條教育訓練
為配合公司發展加強人力培訓,所舉辦之員工各項教育訓練,員工有參加義務,並列為升級考量,教育訓練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人員出入廠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落實本廠門禁管制,使員工進出廠區能進行一定程序,特訂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廠全體員工。
三、內容(程序)
1.員工進入廠區一律佩帶廠證,未佩帶者禁止進入。
2.員工進、出廠大門須服裝儀容整潔,嚴禁服儀不整或穿著拖鞋,違者不准進出廠門。
3.嚴禁攜帶個人手提袋或包進入廠房及倉庫等區域。
4.上班時間外出(含因公外出及請假外出)申請程序。
(1)填寫外出申請單,詳述出廠時間、地點及事由。
(2)呈各級主管查核,經理核准,如為請假須同時辦理請假手續。
5.員工攜公物出廠須有放行條,廠車出廠須憑填廠車登記簿,並詳填隋車人員名單。
6.任何車輛出廠均須由大門保安人員檢查車廂及行李廂(貴賓除外)。
7.員工出廠攜帶包裹、行李或皮包者,須接受大門(宿舍)保安人員檢查。
8.員工申請外宿規定:
(1)本廠員工申請外宿時間,除每周六和固定假日前一天之晚上外,其他時間不准外宿;經理核准即可。
(2)欲申請外宿者,須填寫外宿申請單,經由經理同意後,並于外出時交宿舍門衛。
9.有下列情形視同重大違規,一律開除。
(1)出廠時拒絕保安人員執行各項檢查規定,而強行出廠者。
(2)私帶工廠物品出廠者。
(3)翻越圍牆進出廠區者。
(4)辱罵、毆打保安人員者。
(5)使用打架方式解決問題之雙方。
(6)員工隨地吐痰。
10.員工出廠時須遵守各項法令,如發生任何意外,廠方不負任何責任。
11.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餐廳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使本廠員工用餐時,能遵守秩序及講究衛生,特訂本辦法以為遵循。
二、內容
1.用餐時間
(1)早餐:
07:
00~07:
30(假日延到08:
00)
(2)午餐:
12:
00~12:
30
(3)晚餐:
17:
30~18:
00
2.超過上述時間仍未至餐廳用餐,無飯菜可進食者,請自行處理。
3.用餐時須依規定排隊打菜,嚴禁插隊或爭先恐後,違者須重新自隊伍最後排起。
4.打飯取湯時要依自己的食量酌予取用,並避免掉落地面造成浪費。
5.一律需於餐桌就位用餐,嚴禁邊走邊吃,或於餐廳外其他地方用餐。
6.用餐後需將桌面菜渣清理乾淨,始可離開,並將其倒於指定地點。
7.嚴禁于飲水機、涼房內或其他非指定地點清洗食具。
8.餐廳電視開放時間:
(1)平時中午12:
00-13:
00
(2)平時晚上17:
00-22:
00
(3)假日 07:
30-22:
30
(4)開放時間外嚴禁私自使用
9.凡違反上述規定,且經勸誡不從者,每次罰10元。
10.嚴禁於餐廳內亂丟垃圾.隨地吐痰.大聲喧嘩.抽煙.酗酒或賭博,違者依
廠規處分。
11.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宿舍管理辦法
一、宿舍起居作息規定
寢室熄燈時間:
晚上11點,如有加班,依加班返回宿舍時間延長一小時。
二、各寢室由管理部總務課推派寢室長一人,負責環境內務及人員管理之安排。
三、室長職責
1.排定寢室環境整潔,垃圾清理之值日人員。
2.寢室內務反映之要求,並協助本辦法執行及推動。
3.寢室內務反映及室友之反映。
4.凡擔任室長者,每月參加室長會議。
5.室長須善盡上述職責。
6.寢室公物(如:
笨斗、掃帚、衣櫃等,須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四、員工逾時返回宿舍規定:
1.住宿人員需于23:
00之前返回宿舍。
2.凡逾時返廠者,逾時30分鐘內罰20元,30分鐘以上每逾時30分累計一次,超過晚上24:
00未歸者,視同擅自外宿處分。
3.擅自外宿者,罰50元。
五、宿舍人員違反下列規定者,一律開除,並送公安單位法辦。
1.賭博.偷竊.打架.吸毒.喝酒.鬧事或攜帶違法兇器或美工刀等。
2.向同仁強行借款(物)或勒索恐嚇
3.蓄意破壞公物,並須照價賠償。
4.攜帶異性進入宿舍或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5.翻入圍牆進入廠區者,並視同小偷處理。
六.違反下列規定者,每次罰20元,累犯三次者開除。
1。
擅自帶非本廠人員進入宿舍者。
2.無故或藉故辱罵各級幹部,不服從指揮,經查屬實者。
3.于非吸煙區吸煙者。
4.於宿舍內進行炊事者,並沒收相關設備。
5.在寢室內喝酒者。
6.不服從室長及其它宿舍管理人員糾正者。
7.擅自接用私人電話者。
七.違反下列規定者,每次罰5元。
1.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安寧者。
2.個人座位不整潔,或毛巾衣物任意挂放,未保持整齊清潔者。
3.擅自調換寢室或床位或擅自移動宿舍公物者。
4.亂丟果皮、紙屑、煙蒂各類垃圾或隨地吐痰者。
5.擔任值日人員,負責清潔服務,工作不盡職者。
6.洗澡或洗衣物時浪費水,且糾正不改者。
7.離開宿舍時電燈,電扇或其他電源未關者,當日值日生處分。
8.熄燈後不就寢,仍在說話者,聽音樂或做其他影響他人安寧者。
八.個人錢財、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
九.住宿同仁外出及申請外宿規定,須依本廠相關辦法辦理。
十.退宿規定:
1.離職當天即應搬離宿舍,並將床鋪內務櫃整理清潔,經檢查合格後始可離開。
2.離廠時須經大門守衛檢查行李及攜帶之物品,確認無誤後始可離廠。
十一、本廠為維護宿舍之整潔及安全,將不定期派人員對宿舍進行各項檢查。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廠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廠自公告日起正式實施。
第十八條獎懲
一.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勵區分為下列三種: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二.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績效卓越,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跡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三.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功或發獎勵金。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采行確具成效者。
2.節省物料或對發料利用成效者。
3.遇有變故,勇於負責,並處置得宜者。
4.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供表揚者。
四.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突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損害者。
2.維護工廠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3.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4.具有其他效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表范者。
五.本公司從業人員之懲罰區分為下列四種:
1.申誡
2.小過
3.大過
4.開除
六.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以申誡。
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導者。
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7.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8.在廠區內未配帶識別證三次者。
9.破壞環境衛生者。
七.有下列事跡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記過或視情節罰款:
1.擅離職守,致發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2.洩漏生產或事務上機密者。
3.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5.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7.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8.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工作時間在工作場製造私人物件者。
(如:
使用公司電腦打私人文件)
10.造謠造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八.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得予記過或罰款。
1.對上級批示未報告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地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機取巧隱瞞朦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5.對同仁惡意攻擊、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6.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九.有下列事跡者,經查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得不經預告給予解雇之:
1.訂立勞動合同時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遭受損害者。
2.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違反勞動合同情節重大者。
4.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本廠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論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6.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者。
7.各種假期內未經公司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
8.聚眾要力,妨害生產秩序者。
9.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足以破壞勞資情感者。
10.在廠區內賭博(含宿舍)
11.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12.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
13.侵佔公有財産或營私舞弊。
14.在廠區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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