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3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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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第8章>
第5节>
拾得遗失物
B
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乙如果将手链交还给甲,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但乙没有履行该义务,且手链已经被河水冲走,无权要求支付500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
3.甲驾车闯红灯,与此同时,对面的乙也驾车闯红灯,结果甲、乙二车同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行人丙,至丙重伤。
对丙的损害应如何救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由甲、乙对丙的损害适当补偿
D、如果甲无力赔偿,由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30章>
第4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A
①《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
"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本题中,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甲、乙每一个人的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该损害后果,甲、乙的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虽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共同侵权,甲、乙亦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
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
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第17章>
第3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
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题中张三并未根本违约,也无约定解除情形,故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5.甲为农场主,放牧过程中走失一只羊,乙捡到该羊,寻找失主未果后将其牵回精心照料,后该羊产下羊羔后病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该羊病死,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的价款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该羊产下的羊羔
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羊价款、返还羊羔,但同时应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6章>
第2节>
无因管理的概念
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乙因管理事物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甲,乙以自己的名义为甲取得的权利,应转移于甲。
因此,乙仅负有返还羊崽的义务。
另外,管理人乙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
故本题答案为B。
6.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借期1年。
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
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
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
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
第24章>
离婚的法律后果
D
①《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不够的,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认定,2018年1月16日颁布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作出了全新的规定。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相抵触的,以《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为准。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
7.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
为此发生争议。
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
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
第14章>
债权人代位权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
依《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
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
8.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
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
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
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
第2章>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
9.甲发现自己楼下有一只受伤的狼狗,经过寻找无人认领,甲便把其领回家中,次日带其到兽医站治疗,在回来的途中狼狗受惊,咬伤了甲和路人乙,甲赔偿了乙,自己也需治疗并在家中休息数日。
数月后,狼狗的主人丙找上门来,索要狼狗,就费用问题发生纠纷。
甲的下列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是:
A、甲请求丙支付甲对乙的赔偿费和自己的医疗费
B、甲请求丙支付狼狗的医疗费和喂养费
C、甲请求丙支付拾得狼狗的报酬
D、甲请求丙支付误工费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知,只有在事先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方享有报酬请求权。
本题C项当选。
10."
善道德海鲜烧烤店"
的菜单显示"
海捕大虾38元"
(旁边未标明计价方式是按"
一份"
还是"
一个"
),菜单的最下方并不显眼地载有"
以上海鲜单个计价"
的说明。
顾客甲未留意到"
的说明,误以为"
一份38元"
,于是点菜道:
海捕大虾。
乙误以为甲知道是"
每个38元"
,承诺道:
好呢!
上菜"
海捕大虾"
(共40只,均被吃完)。
结账时,乙主张"
按个计价,甲应支付1520元,甲以"
这虾不可能这么贵"
表示反对;
甲主张按份计价,自己仅须支付38元,乙以"
天下没这么大份的虾"
表示反对。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
A、无权请求甲支付任何价款
B、有权请求甲支付1520元
C、仅有权请求甲支付38元
D、有权请求甲支付约288元
合同的解释
①菜单系要约邀请,甲点菜系要约,乙同意系承诺。
②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9条的规定,菜单上的"
的说明系"
异常格式条款"
,乙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甲注意,甲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
主张撤销后,按照"
温和表示主义的"
解释规则,甲要约的内容应被确定为"
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一份"
,乙承诺,甲、乙间成立38元一份的海捕大虾餐饮合同一份。
③"
一份海捕大虾"
包含多少只,需要解释。
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合同法解释
(二)》第7条,可按照当地交易习惯确定为"
一份海捕大虾约为5只"
。
对于这5只,甲负有按照
11."
冰冰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设立"
暖暖有限责任公司"
,"
暖暖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对"
火火公司"
负担100万元的债务到期拒绝偿还。
将"
冰冰公司"
和"
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二公司对10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诉讼中,"
不能证明"
与"
各自的财产独立,法院在判决中否认"
的法人人格。
关于法院判决否认"
法人人格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消灭
B、"
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消灭
C、在此案中,"
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在此后的所有案件中,对"
负担的债务,"
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3章>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关于"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规定。
系一人公司,其财产与股东"
出现混同,丙因此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可在此案中否认"
暖暖公
12.以下有关所有权的权能的表述,理解正确的是:
A、所有人占有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投入流通的前提
B、善意占有为非法占有
C、使用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
D、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占有人所有
所有权的内容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内容问题。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为非法占有。
处分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
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
1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27章>
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
“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故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②赠与合同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共同点:
都是双方法律行为(都是合同)。
但二者的区别至为明显,主要区别如下:
(a)赠与合同(包括附义务的赠与)是单务、无偿合同;
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
(b)赠与合同是生前行为,自双方
14.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
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年卷三15题,单选)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第22章>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居间合同。
本题中,刘某与甲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24条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据此,在签订合同以后,顾客要求看房,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故A项正确,不当选。
居间人甲公司没有获得刘某的授权,没有代理权,因此,甲公司没有代理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故B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427条规定: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15.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A、甲有一部斧头手机,乙不慎将之损毁,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主张以自己的小米手机抵偿
B、甲欠乙一百元,借期届满后甲以乙前不久也欠自己一百元未还为由予以拒绝
C、甲是毒贩,乙、丙两位“瘾君子”从甲处购得黑市价格三千元的毒品,一直未付款,甲请求乙、丙偿还时,乙、丙以贩毒违法为由予以拒绝
D、甲于2003年向乙借款2000元,2人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年。
后甲一直未还钱,乙也未向甲主张还款。
2008年,乙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还钱,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钱
第1章>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本题涉及抗辩权与近似概念的区分。
诉讼抗辩可以分为权利未生效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阻止抗辩。
权利未生效抗辩的事由是权利自始没有产生;
权利消灭抗辩的事由是权利已经归于消灭:
权利阻止抗辩的事由是存在可以对抗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的情形。
只有权利阻止抗辩才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A选项中,乙的主张并不具有对抗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仅是就偿债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故不选。
B选项中,甲提出的抵销请求是在消灭债权,属于权利消灭抗辩而非抗辩权,故不选。
C选项中的债权并不受法律保护,乙丙二人是在主张债权自始不存在。
属于权利未生
16.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冰箱。
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
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
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丁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就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无权请求戊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丙作为乙商场的委托代理人与甲订立冰箱买卖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乙商场享有,而不归委托代理人丙享有。
故A选项错误。
②丁系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故B选项错误。
③丁系乙商场的履行辅助人,丁错误交付买卖标的物,应由乙商场就此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故C选项错误。
④戊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应由乙商场对甲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戊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7.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2015年卷三13题,单选)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10章>
抵押权的实现
本题主要考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权和保证。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在达成借款协议之后,李某向方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故A项错误。
方某到期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责任,故B项错误。
张某签字的行为可以设立保证,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正确。
本题中,房屋属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刘某交付了房本,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刘某应当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不去办理,应当承担违
18.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3题,单选)
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第15章>
清偿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消灭——清偿。
《合同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2006年的债务已经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19.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
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
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
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
第29章>
具体人格权
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
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20.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
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
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
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因此选项A错误。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选项B正确。
《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
《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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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复习题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