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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治理社会应当以法律手段为主,这已成为近百年来世界各国的共识。
为防患于未然,以法律形式剪裁官员形貌,赋予官员法治品格,对官员队伍正本清源,剔除法盲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者,延揽知法守法者,实为消弭非法行政之良策,所谓未雨绸缪是也。
因此,法学登堂入室,纳入考试范围自然在情理之中,然而不止于此的是,公务员考试对法学的吸纳迄今并未完工,法律常识分值比重愈来愈大,颇有强行军、一竿子插到底之势。
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自2007年起全部改为法律常识,已到极致;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亦循此路径递次转型。
但是,法律这门学科,体系庞大,法律这些制度,构造精密,考起来更是让人防不胜防,对于很多非法学专业的考友来说,公考法律常识试题难度之大,不难想见,大略有三:
一,内容陌生。
相对于考友之人生经验,考查内容显得生冷偏僻,题目如读天书,答起来只好云里来,雾里去。
比如,什么是行政裁决,什么是行政复议,简直令人摸不着头脑。
二,无处下手。
有的考友对问题略知一二,但做题没有头绪,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死而不得其所,催人泪下。
三,心中无底。
即使找到一些思路,也选出了答案,但对答案并不能确信,在干扰项和正确项之间反复徘徊,往往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有似曾相识燕归来,无可奈何花落去之痛。
要打通法律常识这个过关障碍,必须要了解法律的起源。
从法律历史放眼看去,那法律并非从来就有的!
法律,多数时候只是对于已经生成的秩序或制度的确认与规范,此种秩序或制度,说到底不过我等公民之“活法”而已。
法律应当具有现实主义的品格,拿破仑于1821年病死圣赫勒拿岛,他在临死前说:
“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但事实上,“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历史,而是历史改变了法国民法典”,不是拿破仑法典在创造“资本主义”,而是“资本主义”慢慢长大,腰板硬了,要求在法律上有个说法,起草法典的五位绅士替它说出来,让拿破仑做了顺水人情。
既然法律是“活法”的归纳和演绎,自然也可以从生活反观法律,这就给了我们一个启示:
从生活之理一定可以解构法律之理。
换言之,题目是陌生的,这不可怕,因为法律规则无非是常理、常识、常情这些生活规则的归纳罢了,而生活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是熟悉的,它为我们提供了探讨法律之理的生动样本。
概念是抽象的,这也不可怕,因为抽象的法律规章来自于具体的生活现象。
基于此种思考,我送给非法学专业考友的应试箴言就是“事遵常理,人有常情,物有常识”。
所谓“常理”,就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规则,一个普通老百姓不可能先学法再生活,而是根据情理来生活,根据那些得到大众长期、普遍认同的道理规则来行动,这便是常理。
举例言之:
2008年国考第106题: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属于行政裁决的是:
D
A.深圳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 B.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限期治理决定
C.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履行聘任合同争议的裁决
D.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专利权无效
题目的专业性很强,行政裁决大家都没听说过,但概念不过是生活的抽象,可以通过逐次分析得到结论。
从常理而言,首先,所谓行政裁决,裁决的主体当然应当是行政主体,而不可能是其他组织或公民。
反之,如果行政裁决的主体可以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甚至于可以是某个具体的自然人,那这样的概念在生活中就会令大众无法适从,因为那样将会超出公民通常能够理解的范围。
根据裁决的主体,我们就可以排除掉AC,因为他们的裁决主体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社会组织。
其次,裁决的对象应当是争议,裁决主体应当在两个争议者中间扮演仲裁者的角色,否则也会超出大众的理解范围,根据裁决的对象,就可以排除掉B项,因为它行为的对象不是争议,而是一个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所谓“常识”,就是那些众所周知的知识。
举例言之:
2007年国考第103题:
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简单选A,法人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一个组织当然不可能有肖像,遑论肖像权,用三秒钟的时间就能解决。
所谓“常情”,就是人情伦理,法不外乎人情,人情所恶,国法难容。
对于那些绕来绕去的案例题,最直接的解法,就是用大众的道德观去评判,以道德为天平来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结果必定和法理如出一辙。
仍举例言之:
2007年国考第116题,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
对此,由(A)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依照大众的道德观,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是否合乎人情?
如果法律如此规定,就会过于冷漠,因为他并无半点过错,据此即可以排除BC。
再在AD中推敲,学校和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两个独立的组织,而后者与此事并无半点干系,何责之有?
答案只能选A。
本节介绍法律基础知识。
介绍这部分内容我先将法律基础知识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刑法学。
关于各科的法律知识非常之庞杂。
作为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好这门课程,是一个需要好好考虑的问题。
主要学习实体法,而程序法一带而过。
我们要做两点,一是对每门部门法都建立一个学习的脉络,让每位考生都在头脑中对每个部门法有着“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清晰脉络。
二是我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每个部门法的重点内容予以罗列,让大家明白哪些应该是重点复习的。
哪些是可以一带而过的。
因此,本课程在学习每个法律部门时,都先要给大家重点介绍学习技巧,希望大家认真做好笔记。
从历年真题来说,法律命题的呈现规律主要规律是重心不变、新法必考。
所谓重心不变就是与公务员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一直是考试是重点,每年均占相当比例的分值。
所谓新法必考是指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受命题者的青睐,,“以题带点”、“以点带面”进行复习。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学习技巧
法理学是法学学科的总纲,具有抽象性与高度概括性的特点。
在现在的公务员考试中,不仅会直接出现法理学的试题,法理学对于做好其他部门法的试题起着基础性作用。
因此,要想在应试中得到理想的分数,须在把握学科上述特点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技巧:
一、应着重理解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着重理解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不仅对于法理学的学习,而且对于其它部门法的学习以及掌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例如,什么是法?
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法的作用?
这些基本概念要求精确记忆并理解。
这些基本概念的范围将在后文中予以单列。
二、应重视法理学系统性的学习
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非法律专业的测试,题目往往面宽但是较浅。
因此,非法学学科的考生,就应对法理学的内容有一个系统性的把握,以起到提纲挈领之效果。
可将法理学的内容概括为:
“三个一”即为“一个概念”,“一个关系”,“一个过程”。
“一个概念”即是法的本体论。
包括什么是法?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作用?
应当精确记忆并且理解关于“法”的内涵,这是法理学中的出题重点,更是做其它部门法题目的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
“一个关系”即是法律关系。
包括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其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重点,包括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可以说是各个部门法的基本构成模式。
每一个法律规范无外乎是对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制。
因此,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关系的内涵以及构成要素。
“一个过程”即是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这个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包括法律是如何制定?
(制定过程中包括法的制定的概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程序等)法律如何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另外还有法律实施的监督。
这“三个一”比较全面的概括出了法理学的内容。
按照这样的逻辑体系去学习这门课程,会事半功倍。
三、应当掌握做题目时的相关技巧
我国的法理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带有强烈的阶级性。
因此在做有关法理学的题目中,须注意以下技巧:
1、时时想到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例如:
法的社会作用是什么?
首先的解题思路就是阶级分析法,即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这样就能够准确的选出应选答案,而不是死记硬背。
2、应采用“实事求是”的思维方法。
注意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例如:
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应当“考虑形势”?
做此类题目时,就应当注意实事求是,在现实社会中,要贯彻上述原则,就应当考虑形势的变化。
第二节法理学重点内容
一、“一个概念”――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且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4、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并通过程序保证实现。
(三)法的作用
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可以进一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注意把握各自的作用对象)。
(1)指引作用。
该作用在于鼓励或防止某种行为。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的。
法的指引作用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依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从而禁止人们违反法律设定的义务。
而可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觉得是否这样行为,从而鼓励人们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
(2)教育作用。
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的作用。
(3)评价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
(4)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体现在制裁、惩罚行为。
【广西09-事业单位-多选】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ABCD)作用。
A.指引B.教育C.强制D.评价E.预测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D)。
A.人的思想动机B.他人的行为C.人的相互行为D.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吉林08甲-单选】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收到严重损失。
为了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对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对编造的事实进行了澄清,消除了不良影响。
这一行为体现了( D )
A.法律的指引作用B.法律的评价作用C.法律的预测作用D.法律的教育和强制作用
例题:
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答案BCD解析:
B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是否变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C该条文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所列三种刑法中选择适当的量刑。
2、法的社会作用
1、三个领域
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这三个领域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贵州05-多选】下列说法中,体现法的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有( BCD )
A.维护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支配地位B.对一般文化事务进行管理
C.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D.法律在经济上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所有制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是法受政治制约。
二是法服务于政治。
3、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09年国考第19题.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
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答案】C 违法的不一定违反道德,这很好找例子,比如说公路两边、小区里卖水果买烤地瓜的,他们也是为了生计,为了子女,并不违反道德。
但是就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法。
法律和道德有时是冲突的,要不城管就不会被千夫所指了。
还有做选择题的时候太绝对的话一般不对。
【上海2010-多选】法律与道德的共同性体现在(ABC)
A.它们是社会规范B.它们都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C.它们都是社会调控的手段
D.它们都具有程序性的特点E.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一个关系”――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上海2010-事业单位】某县人民政府为新建办公大楼,向该县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末能偿还。
银行遂以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B.属于政府行为,受行政法调整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D.[解析]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主体包括个人、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本题中县政府从事的是一种借贷行为,在与县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二者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此题正确答案为D。
法律关系属于( D )
A.思想关系 B.社会关系 C.经由该关系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而建立的关系 D.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家。
(1)公民(自然人)。
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非法组织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
【上海2010-事业单位-多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ACD)
A.主体B.客体C.事件D.行为E.内容
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
A.自然人B.集体主体C.国家D.行为
【江苏06B-不定选】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BD)
A.商品房B.计算机软件C.公民D.文艺演出
三、一个过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执法:
这里专指行政执法,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监督:
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构成。
(1)监督主体,即实施监督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2)监督客体,即被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3)监督内容,包括与被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在我国,监督的重点是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分为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
前者是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后者是非国家机关,包括执政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和新闻舆论进行的监督。
国家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属于主导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广西09-事业单位-单选】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适用法律时(C)。
A.就不应以党的政策为指导B.有时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C.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D.法律应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
【广西09-事业单位-单选】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
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县检察院的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B)。
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
【山东10-事业单位-单选】在法律运行中,对“守法”的理解不正确的是(B)
A.守法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B.守法是指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不包括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
C.守法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D.守法的主体最为广泛
例题:
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B)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监察机关D公安机关
第二章宪法
主要集中考查3个问题:
(1)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
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群众自治制度以及政府的组织形式等内容。
(2)国家机关的权限分工,尤其是立法权限方面的试题特别多。
(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宪法的概念与我国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此定义也是围绕宪法典的基本内容来下的。
)
(二)宪法的主要特征
1.内容:
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例题:
09年山东事业单位:
宪法的主要特征有:
()A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答案:
ABCD
【山东08-事业单位-单选】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A.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B.宪法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C.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D.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D)。
A国家的法律制度 B国家的经济制度
C国家的重要任务 D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二、我国的基本制度
此部分内容规定在宪法总纲当中:
(一)我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我国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所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采取单一制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另外,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五)
(四)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宪法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9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宪法10条)。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政策是:
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此外,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非公有制经济。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就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肯定国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一般国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肯定集体: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一般集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江苏08C-多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B.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C.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D.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它:
( ABC )。
A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B保证人民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
C在制定国家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D直接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
E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相适应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调整(C)。
A国家民族关系 B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C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D国家阶级之间的关系
【江西10-事业单位-单选】我国现在实行的政党制度是(D)。
A.一党制B.多党制C.多党合作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各党派的总称,我国现有民主党派()。
A.6个B.7个C.8个D.9个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例题:
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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