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3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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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
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8、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全面推进我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方案。
一、内部控制建设范围林场各科室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
二、内部控制建设组织机构保障为确保林场内控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保证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经
林场研究决定,设立内控建设领导小组和内控建设执行小组。
内控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林场场长担任,是林场内控体系建设的
第一责任人。
内控建设领导小组对内控工作实施进行全面领导、决策、部署和指挥。
组织机构
1、内控建设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负责本次内控建设的范围;
负责明确本次内控建设的总体目标;
负责确定本次内控建设的整体部署;
负责本次内控建设的其他内容。
2、内控建设执行小组组长:
负责内控建设成员的职责分工;
负责确定本次内控建设的具体时间安排;
负责组织林场内部资源的协调,并积极与外部咨询机构的对接、沟通、协调;
负责审核本次内控建设费用预算;
负责本次内控建设的其它实施。
内控建设项目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是在内控建设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内控建设工作,确保实施阶段工作组的舒畅运行。
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程序
1.现状调研与风险评估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现行工作制度和业务内容进行现状调研,查找风险点,并进行风险评估。
2.内控方案的设计单位层面的内控方案,包括组织结构和职责分配的调整、决策程序和议事决策制度的完善、岗位设置的清理和岗位责任书的制定和签订、财务核算体系的优化、单位文化的塑造优化,以及信息技术的改进等。
业务层面的内控方案,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优化:
一方面要在关键控制点上,明确审批和报备要求;
另一方面,对审批和报备所需要的要件、资料进行明确。
3.内控方案的实施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将方案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要细化方案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时限,将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要注意利用信息系统,做到内控方案设计和信息系统功能的相互衔接,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授权审批、流程控制等方法固化于信息系统中,实现自动控制。
在单位内控方案及初步实施基础上,继续补充完善,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流程化、信息化,形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内容
1.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内容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为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提供环境基础。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涉及决策议事机制、岗位责任制、人力资源政策、单位文化、财务体系和信息技术运用等方面。
2.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建设内容单位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控制、资产控制、建设项目控制和合同控制。
三、时间安排2021年8月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并将内部控制制度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时归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提高认识。
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把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全面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领导。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圆满完成内部控制建设任务。
确保质量。
各单位要针对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按照相
关要求,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风险评估要求,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
程项目业务。
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项目决策控制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概预算控制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价款支付控制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竣工决算控制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
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
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
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
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
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
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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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 建设项目 管理 内部 控制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