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本10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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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
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
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具体管理十不准:
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
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
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坚持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坚持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对绿化生产垃圾、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
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
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控制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
苗木生长旺盛,叶色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行距均匀,高低错落有致,无明显病虫害发生;
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杂草;
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一致。
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无枯死衰败苗木,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无杂物及垃圾附着,无缺株。
脱脚、断带现象。
株行距均匀,种植地土质疏松,肥沃,墒情好;
修剪及时,到达图形清晰美观,曲线圆滑,三面平整。
8、草花:
生长旺盛。
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无旱象;
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
植物生长整齐,长势旺盛,色泽均匀嫩绿,无杂草、无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剪均匀整齐,无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
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水,无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0、地被:
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土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
栽植株行距均匀,高低整齐,品种或花期一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
绿地内无杂草,及时浇水,无旱象;
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一样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洁完整,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
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备,定期更换;
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坚持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无蚊蝇蛆虫,无异味。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
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坚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坚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
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
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
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
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坚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
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构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
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
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
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
置广告牌;
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
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
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
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
装修要礼貌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
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
区景观。
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
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礼貌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
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赔偿金一律
由职责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
对进取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与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
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绿化管理工作流程
1、浇水:
根据不一样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和浇水量。
2、施肥:
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
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于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
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以植物品种及生长情景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
5、除虫:
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及时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害高发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能良好生长。
6、禁止事项:
禁止任何人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干,影响树木生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止损坏,加强宣传教务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毁坏,做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
由于草坪仅靠道路,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
理。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公共绿地:
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专用绿地:
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生产用地:
苗圃、花圃、草圃等。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
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
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
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
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
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
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
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
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
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
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
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
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
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
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
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
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
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
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
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
公园管理第二十三条: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
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
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不用的花盆要堆放
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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