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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繁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原则上财政补贴80%,饲养者负担20%。
市政府积极向省、市争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贴政策,并根据试点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保费收取办法。
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统一由财政所收取保费,并负责做好登记、造册、开票、统计和汇总工作,所收取的保费及时存入农险专户。
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由市农险协调小组根据当年人保财险公司向农民承保出具的保险单和银行解款单,向财政部门按险种提出书面申请。
所有保费实行分账管理,形成农险保费专户。
市财政专户、人保财险市支公司账户分别留存70%、30%。
第八条:
农险基金设立及管理。
设立农业风险基金,基金来源为上年保费节余及存储利息等。
人保财险公司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农险风险基金单独开户、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基金本息滚存、逐年积累、以丰补歉。
第九条:
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保险基金的管理,在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运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等。
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统一由市农业保险领导机构监管,并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保险监管部门监督。
国家免征农业保险营业税。
从年起,全市纳入试点农业保险种支付赔款后节余部分申请免征所得税,以利农险基金的积累。
第十条:
理赔处理。
保险赔款由市农险专户资金、人保财险市支公司分别承担赔付总额的70%和30%。
不足部分运用历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农险基金不足赔付时,由市政府、人保财险市支公司分别按70%、30%筹资赔付,并向省财政中请补助。
在国家农险大灾基金以及农险再保险机制建立后按政策规定或条款约定进行赔款摊回。
市农险专户在收到人保市分公司赔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要确保向受灾保户支付赔款。
第十一条:
开办及经营费用。
农业保险保费的15%,用于开办和推进费用以及所有经营费用,其中,人保财险市支公司按9%提取综合费用,6%用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推动费用,以及财政所的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模式。
建立以人保财险市支公司为基础,以财政所和协保员为依托的农业保险综合队伍。
由人保财险市支公司负责起草业务、理赔、财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经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后执行。
政府支持人保财险市支公司在建设保险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各农业保险领导或协调机构,做好本地农业保险的推进工作,并定期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农险经营情况,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聘请部分农业和保险专家,成立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理赔争议的裁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试点方案篇2为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改,服务学生,进一步丰富学生放学后的学习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小学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看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从20xx学年开始将认真组织试行“快乐30分”拓展活动,并继续为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学生提供看护服务。
一、指导思想:
基于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现实需求,整合多种资源,面向学生开展好“快乐30分”的课后校园活动和看护服务,让家长有更多的获得感,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空间,培养兴趣,提高综合素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成立“快乐30分”拓展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实施原则:
1、基于需求,分步实施。
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根据我校自身校本资源状况和学生、家长对放学后学生活动的实际需求,我校将遵循“基于需求、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xx学年起将选择二年级先行试点,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再向其他年级、班级推广。
我校“快乐30分”试点方案,将通过张贴通告、校园网、学校微信、家校联系平台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
2、挖掘资源,联动推进。
我校将充分利用学校操场、专用教室、图书馆等场所为学生提供可自主选择的拓展活动,将“快乐30分”拓展活动与城市学校少年宫活动、快乐拓展日活动以及学校社团活动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校长室、教导处、德育室、大队部及各学科教研组上下联动,同步推进,同时将整合校内资源、集团成员校共享资源,充分吸收家长志愿者、社区和社会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做到联动推进。
3、提高质量,增强引力。
我校将尊重、顺应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保护和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与求知欲,倡导自主、合作、实践、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经历实践与探究的过程。
在实施过程中,我校将深入开展“快乐30分”主题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活动设计和实施效果,并结合学校对学生的日常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快乐30分”表现性评价,鼓励和尊重学生多样化的活动表现和体验,注重形成“评价—改进—提高”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做法:
1、实施时间:
20xx学年度“快乐30分”拓展活动每周安排4天:
每周一~周四下午
3:
30~
4:
00二年级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
2、实施内容:
20xx学年度我校除安排学生完成学校作业外,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一些可自主选择的活动内容,如田径、足球、击剑、集邮、绘画、合唱、舞蹈、头脑OM等社团活动;
利用好家长资源开设好“智爸慧妈”家长课程;
利用“小思阅读”平台开展好读书活动;
开展好民间体育大活动;
对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差补缺,丰富学生学习经历,努力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
20xx学年度具体安排如下:
活动时间周一
15:
16:
00周二
00周三
00周四
00活动内容民间体育大活动
1、语文学科补差补缺;
2、舞蹈、合唱、集邮、足球、田径等社团活动;
3、“小思阅读”活动。
“智爸慧妈”家长课程
1、数学学科补差补缺;
2、儿童贴画、头脑
OM、机器人、足球、击剑、古筝等社团活动;
活动地点大操场各班教室、城市学校少年宫各活动教室及图书馆。
各班级教室各班教室、城市学校少年宫各活动教室及图书馆。
3、实施保障:
学校为“快乐30分”拓展活动的更好开展,届时将向二年级学生开放操场及图书馆、合唱室、舞蹈房、美术室、科技室、电脑房、击剑室等专用教室。
学校将为学生配置一些活动材料,并安排好相关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活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拓展活动安全有序。
明确特异体质学生适宜参加的活动项目,避免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情况。
结合教师的业务专长,合理安排指导教师,提高相关教师对此项工作的高度认识,并将教师工作量和工作实绩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之中。
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快乐30分”活动的顺利开展,用好相关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水丰路小学20xx、8试点方案篇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
助条例》,突出专项救助的“救急难”功能,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根据《浙江省“救急难”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救急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
二、具体任务健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卫生、住建等为成员单位的嘉善县“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联系,整合民政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政策资源,共同推动“救急难”试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对重大的“救急难”工作事项和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事项,由县府办牵头,召开“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各方,会商解决。
完善社会救助政策。
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发挥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做到救助程序方便快捷,救助及时。
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人均筹资自然增长机制。
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适当放宽用药范围。
简化救助结算程序,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及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综合效应,统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各项救助,使全体居民在遭遇困难时,得到及时救助。
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
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
组建村“救急难”联络员网络,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县民政局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12349,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县民政局应及时处理、转办救助申请和急难报告,相关县级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积极落实“救急难”措施。
如遇重大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县府办牵头协商,及时有效地救助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镇统一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绿色通道”。
通过完善救助网点、简化救助程序,精心打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
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依托各级慈善组织,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动员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县民政局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形成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互联、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互补、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良好格局。
创新专业服务方式。
促进社会救助向服务专业化、满足个性化转型,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鼓励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依托镇、村或专业的社会工作组织,开展“救急难”社会工作个案管理,帮助急难对象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生活。
三、工作步骤准备动员阶段。
召开嘉善县“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制定初步工作方案和《嘉善县“救急难”工作办法》。
组织实施阶段。
在11月底实施《嘉善县“救急难”工作办法》,开通“12349”社会救助热线,并在各镇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
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大平台建设,实现县级有关部门间救助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评估总结阶段。
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救急难”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把推进“救急难”工作与示范点建设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统筹协调安排,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推进“救急难”工作措施的落实。
2、统筹安排,落实资金。
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县慈善总会设立“救急难”项目资金,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救急难”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建立督查制度,定期组织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本办法相关的救助申请;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多角度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救急难”工作,积极参与“救急难”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试点方案篇4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准备阶段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启动阶段建立区、镇社区矫正组织;
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
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试点地区参观学习;
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全面实施阶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
指导、督促全区各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总结提高阶段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揭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社区矫正的衔接
1、区公安分局及时以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移送给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去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4、人民法院对在押的服刑罪犯裁定假释后,应及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提请假释的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
押犯所在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将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裁定书副本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5、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的服刑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在5日将审批表副本4份送达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
押犯单位在办理出监手续时,将原原判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审批表副本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附加剥去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办理释放手续的同时,应将原判法律文书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及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7、上述条款中涉及监狱等上级部门的按上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8、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收到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看守所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分别转送给相关司法所、公安派出所。
9、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
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10、对户籍地与长期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
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工作计划《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
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
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区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组织有关人员对社
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
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理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度考核表》,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
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区公安分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缓刑、假释、管制、剥去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区公安分局审核。
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区公安分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
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区公安分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区、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度区、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建档统计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
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
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培训工作制度区、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监督检查制度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
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区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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