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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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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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渭南市财政局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学生,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单独核算食堂成本,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质量、收支平衡”。
第四条义务段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非义务段学校食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主经营或承包经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时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要建立专账,安排专人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学生集体用餐的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
成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全面管理学校食堂工作。
第七条学校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食堂内部控制机制,配备财务人员、采购员和保管员等专(兼)职人员,做到分工明确、按职履责。
第八条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按学期核算。
第九条食堂账务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和报表。
总账科目:
伙食费收入、伙食费支出、现金、银行存款等;明细账科目:
人员工资支出、米面油支出、肉蛋奶支出、蔬菜水果支出、干菜调料支出、水煤电支出、其他支出等。
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原材料出入库登记表。
编制食堂收入支出月报表、食堂支出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学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学生缴纳的伙食费、财政拨付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和教职工陪餐伙食费等。
第十一条物价部门未核定学生伙食费标准的,学校根据学生年龄特征、供餐标准、供餐天数、物价水平等因素,在广泛征求师生、学生家长及膳食委员会代表的基础上,按天核定标准,据实收取。
月末或学期结束时结余的伙食费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足额退还学生。
食堂承包经营的学校要会同物价等部门合理确定馍、米饭、菜品等用餐量、价。
第十二条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中小学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按学期收取时要经学生家长同意。
收取伙食费应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财务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第十三条教职工在食堂就餐,按照标准缴纳伙食费。
第十四条伙食费收入要及时入账,并全额存入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
严禁“坐收坐支”、“不全额”入账行为,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消耗的各项费用,包括原材料成本(如:
粮油支出、蔬菜支出、调料支出、肉食品支出、豆制品支出、蛋奶类支出)、人工成本、加工成本等。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必须做到真实、准确。
支出票据合法合规、附件完整,做到出纳、采购员、财务负责人等共同签字。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确定聘用食堂操作人员数量。
就餐人数在百人以内的,聘用人员不得超过三人;超过百人的,按1:
50比例聘用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实施营养餐学校必须确保专项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十九条学校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不得将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第二十条学校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与供应商结算各项费用,学期结束时,结清所有费用,不得拖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食堂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每学期至少一次),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及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1.克扣、挤占伙食费的行为。
2.应定点采购而不按规定进行定点采购的行为。
3.自行采购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行为。
4.“坐收坐支”、“不全额”入账的行为。
5.财务管理混乱,食堂账目不清的行为。
(二)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虚报、冒领、套取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行为。
2.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贪污、挪用食堂资金的行为。
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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