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基层党群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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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基层党群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石屯镇基层党群工作者的培养、教育、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完成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参照南平市基层党群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管理
(一)工作职责。
基层党群工作者在所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履行组织宣传、服务引领、团结凝聚党员和群众的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主要任务是:
(1)当好组织员,配合编制党建工作计划,协助落实所在村(社区)“三会一课”、“六要”群众工作法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动所在村(社区)党组织达标创星活动开展,促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当好宣传员,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3)当好联络员,主动走访干部群众,积极办理惠民便民事项,结对帮扶贫困户,协助解决实际困难;(4)当好信息员,认真做好健全工作台账、文字材料起草、重要会议记录、信息宣传报道、资料管理归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等工作;(5)当好服务员,发挥知识、专业、能力特长,协助所在村(社区)做好产业发展、扶贫开发、乡风文明等重点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创业创新,助推乡村振兴;(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服务年限。
基层党群工作者分配到村(社区),原则上应工作5年,其中:
前2年为聘用期(含试用期6个月),实行单列管理;后3年,系在前2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县(市、区)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入编县直或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直接转正定级,且仍继续在村(社区)岗位工作,期间不允许调动,不得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和全日制研究生招考,也不得辞职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基层党群工作者5年聘用期满后,原则上到入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在村(社区重点)工作时间。
二、日常管理
(一)目标责任制度。
基层党群工作者要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工作目标,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同意后,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每年年底,基层党群工作者就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向村(社区)党组织和镇党委述职,接受评议,做好问题整改。
(二)培养培训制度。
镇党委指定基层党群工作者所在村(社区)挂点领导作为基层党群工作者的培养人,培养人要制定培养计划,开展谈心谈话,引导基层党群工作者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对新到岗、职责调整、思想有起伏、出现失误、发生违规违纪等五种情形的基层党群工作者必须及时谈心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镇党委特指定镇妇联主席作为女性基层党群工作者的联络人以便及时了解党群工作者们的工作、生活、思想动态,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相邻几个村的基层党群工作者建立小组,推选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同志担任召集人,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关心帮助。
镇党委和基层党组织把基层党群工作者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采取集中讲授与分组研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现场参观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整合优质培训资源,突出问题和需求导向,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考勤制度。
基层党群工作者全年在村(社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20天,认真做好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工作内容、工作成效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
村(社区)党组织要做好考勤和日志的检查,镇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工作落实。
(四)请销假制度。
基层党群工作者因节假日或工作需要离开石屯镇的,要提前告知所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基层党群工作者全年请假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0日(含试用期满享受每年休假5个工作日),请假时间在3日以内的,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时间4—9日的,报镇党委审批;请假时间10日以上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南平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制度的,视同无正当理由不在岗。
(五)安全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加强对基层党群工作者的安全教育,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作机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如基层党群工作者出现擅自离岗、失踪失联、严重病情或伤情、死亡、赴境外滞留不归、违纪违规等重大事项的,要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县委组织部,并视进展情况及时书面跟踪续报。
基层党群工作者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三、考核督查
(一)组织考核。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基层党群工作者进行考核。
考核由县委组织部、人社局组织开展,镇党委具体实施。
(二)日常考核。
除严格执行市、县考核制度外,针对我镇党群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参照石屯镇绩效管理考评方案,对党群工作者同全镇干部职工一道进行日常考评。
考评结果单独运用,作为党群工作者两年聘用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动态调整。
根据平时掌握和考核督查情况,发现基层党群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调整出基层党群工作者队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2.不安心在基层,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身体状况不能适应村(社区)工作的(三甲及三甲以上级别医院出具证明);
4.考核不合格的;
5.未经请假无故不到村(社区)上班,一个考核年度内出现3次的;
6.2年聘用期间内被录取为公务员或被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的;
7.2年聘用期满,不服从入编到县级人事部门统筹安排的县直或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的;
调整出基层党群工作者队伍的,由镇党委提出意见,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解聘手续。
四、待遇保障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基层党群工作者在乡镇辖区内的村或社区工作的,除市、县统一规定的基本报酬外,可同时比照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在2年聘用期内,兼任村(社区)主干、“两委”的,再分别按所在村(社区)主干、“两委”基本报酬标准的30%、20%给予职务补贴;担任“六大员”的,享受“六大员”的基本报酬待遇。
如在2年聘用期间解聘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终止办理保险。
五、组织领导
基层党群工作者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宏观管理;县委组织部、人社局负责基层党群工作者的聘用、管理、考核和聘用期满的岗位安排等工作;基层党群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由镇党委组织委员具体管理、各村(社区)党组织分级负责,共同实施,以此促进基层党群工作者安心、安身、安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镇党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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