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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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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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202***年***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黄农〔202***〕129号)、《***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资金安排范围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博览会签约项目建设、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奖补、秸秆收储运奖补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秸秆综合利用其它重点项目的支出等。
二、 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为本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三、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需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
对经县、乡镇认定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根据实际利用水稻、油菜和玉米等秸秆量,分别给予水稻不超过60元/吨、油菜和玉米不超过36元/吨的补贴。
奖补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补助60%,县财政补助40%。
对我县年利用秸秆量500吨以下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根据实际利用水稻、油菜和玉米等农作物秸秆量,分别给予水稻不超过50元/吨、油菜和玉米不超过30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奖补。
对202***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竣工投产的,对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各承担50%。
(三)秸秆博览会参展奖补。
组织参加2021年202***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发挥博览会平台作用,推广成熟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技术体系,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推动实现“以禁促用”到“以用促禁”的转变,加快推进202***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组织参展补助及经费资金5万元,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饲料化、基料化利用奖补。
完成秸秆产业化利用中的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率,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秸秆饲料化项目,通过成立秸秆青贮公司、组建秸秆青贮联合体、以养殖企业为主体等多种方式,推进秸秆饲料商品化、产业化发展。
对年利用量达100吨以上的企业种植(大户),给予300元/吨补助。
扶持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充分利用稻草、油菜秸秆等为原料,采用种植大棚、露地大田等多种栽培方式,开展平菇、香菇、金针菇等食用菌种植。
对年利用量达50吨以上的企业种植(大户),给予300元/吨补助。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五)秸秆收储运奖补。
为充分调动秸秆收储运主体参与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收储运水稻、油菜、玉米等农作物秸秆量,分别给予不超过200元/吨、350元/吨、100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为避免重复报账,在收储点或经纪人等购买的秸秆不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
(六)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经费。
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一律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县级奖补资金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可适当安排用于本地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保障性开支,主要用于宣传费用、组织参加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秸秆综合利用产生的交通费用和必备器材购置等。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安排原则。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由省与县共同承担,根据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压实县级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有效形成政策合力。
县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二)资金分配。
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主要包括:
上一年度各地秸秆可收集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及产业化利用相关指标、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上一年度秸秆焚烧火点数等。
因202***年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年实施,绩效评价结果需要2021年才能体现。
因此202***年资金因素分配为:
秸秆可收集量,权重30%;秸秆综合利用率,权重30%;秸秆产业化利用量占利用总量比例,权重45%;秸秆焚烧火点数权重为-5%。
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秸秆博览会重点签约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按照奖补标准先预拨到所在县财政后据实清算。
(三)组织实施。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由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须提供秸秆综合利用台账、收储运秸秆量等有关原始资料),乡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企业利用农作物秸秆奖补,可直接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须提供秸秆综合利用台账、收储运秸秆量等有关原始资料)。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公示一周无异议,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汇总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申请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依据报送的资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后拨付。
奖补资金不叠加,不重复享受。
(四)使用周期。
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推行后补助方式,提高资金预算使用的精准性。
(五)绩效评价。
按照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奖补资金项目实施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
(六)报送制度。
按照市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年度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奖补项目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监管方式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应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确定奖补项目和资金,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县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二)严格资金管理。
各乡镇、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
建立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制度、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
根据市级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
要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农业、财政部门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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