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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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经党组研究,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即日起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实行不动产登记主动提前服务,督促开发企业积极申请办理,确保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开发企业的整体形象及信誉度,让开发建设—房屋销售—产权登记进入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交地即交证
县范围内,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收集办证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预审核,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的,在开发企业取得“交地确认书”当天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目标。
(二)交房即交证
县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县自然资源局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增加推行“交房即交证”服务相关条款,合同中将明确: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在取得宗地(项目)首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
”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同时承诺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
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后,可先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审并录入系统,待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开发企业应在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前,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交完整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个人分户办证)材料,登记机构通过“预转现”系统设置完成正式受理及审核,第一时间进行登簿缮证,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未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委托由开发企业代办的购房人,则可在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后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自行办理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职责分工及要求
(一)明确开发企业是“交房(地)即交证”的责任主体。
申请实施“交房(地)即交证”的项目业主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
项目竣工时,若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建筑面积(超容积率)、超占用地红线等情形的,项目业主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规限时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后,方能予以办理“交房(地)即交证”。
若在申请后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能在交房时实现上述办证目标,开发企业应承担一切解释责任。
(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升级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及时向符合申请条件列入“交房(地)即交证”的开发企业提供信息化支撑,强化信息系统业务培训,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前期指导,靠前服务,提前预审,确保该方案的顺利施行。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相关单位应依职能协同做好项目土地交付、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管理、面积测绘及备案、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的及时交付及项目工程的竣工,保证开发企业能及时提交相关办证材料,真正实现该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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