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区设立分教学点备案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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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区设立分教学点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设立分教学点的备案机制。
根据《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市人民政府令第 281号)、《X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渝人社〔20**〕3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区设立分教学点,开展职业培训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辖区设立分教学点的备案管理工作,对备案的分教学点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在区设立分教学点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X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目录》(X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近三年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检合格,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在区的职业培训工作。
(四)在区拥有经消防部门备案合格的开展职业培训的独立场地,且符合职业工种培训需要,能满足学员正常实训要求。
(五)近三年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口碑良好,无舆情投诉。
(六)有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能力和基础,年均培训合格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不少于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当年开展职业培训人数的均值),培训合格率达到80%。
(七)年培育的技能人才数量占培训总数的32%以上。
第五条 申请在区开展职业培训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助力区职业培训工作,对区域经济建设有较大贡献。
(二)拟在区设立分教学点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需适应区经济建设需要,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能弥补区新职业工种和传统工艺培训项目中的不足,并在全市中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第三章 备案的程序
第六条 设立分教学点的备案程序
(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资料:
1.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备案申请书(推荐函),需市级或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加盖鲜章(包含第四条的相关内容);
3.1000-2000字的培训计划书(包含本办法第五条相关内容、在区备案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办学计划目标、办学师资等);
4.近三年年检合格资料;
5.培训场地相关资料(包括房屋租赁/买卖合同复印件、消防安全相关资料);
(二)资格评估
区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资料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评估合格的,纳入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名录库。
(三)核定存款保障金
按照《关于印发X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人社〔2014〕415号)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申请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不少于30万元,申请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应不少于50万元。
”拟在区设立分教学点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相应资料。
(四)确认与系统登记
备案存款保障金经核定后,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请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纳入“X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区备案登记。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七条 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书解除在区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备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力社保局将取消备案机构在区开展职业培训的资格。
(一)违反区职业培训工作管理要求。
(二)组织实施职业培训过程中,因不正确履行职业培训活动,造成信访、投诉、舆情事件。
(三)其他不宜继续开展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退出备案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程序退回存款保证金。
第十条 在区备案设立分教学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其他管理事宜参照《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沙人社发〔201*〕163号)执行。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在区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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