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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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经营市场管理秩序,强化煤质管控,加强储(售)煤场污染防治,根据**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关于开展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城市和乡集镇周边为重点区域,以煤炭经营企业为重点对象,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储(售)煤场地布局规划,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建立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体系,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大联动执法力度,彻底解决煤炭经营和储存场地多、秩序乱、存量大、环境差的实际问题,为完成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布局合理、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环保达标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和储(售)煤场地规范运作,源头保障全市用煤质量,最大限度降低煤炭储运和使用过程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三、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整治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整治范围是全市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重点用煤单位及其储(售)煤场地。
整治的重点是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炭经营企业、储(售)煤场地;规范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的储(售)煤场地;治理储(售)煤场地作业不规范等问题;整治储(售)煤场地及周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储(售)煤场地过于分散,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严禁在市区内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煤质标准的煤炭。
四、工作步骤
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采取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方式进行,从3月10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排查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
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清理整治工作。
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抽调专人对辖区内储(售)煤场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储(售)煤场地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逐一梳理,登记造册。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21日至4月15日)
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责任清单,于3月21日-3月31日先行依法对排查出的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整治不彻底的储(售)煤场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彻底整治。
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进展调度,认真填报《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周报表》(附表2),于每周五17∶00前报市大气办,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
1、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已办理证照、但场地不符合集中经营布局和规划要求的煤炭经营企业、储(售)煤场依法予以注销证照或变更经营地点。
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证照或证照不全、违法占用耕地、未利用地以及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 号)进行告知性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储(售)煤场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逾期未清理的煤炭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工信局、市场监督监管局等部门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经销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经营企业(业主),依据《煤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储(售)煤场地整治标准》(附表1),对场地道路未进行硬化、无洒水喷淋设施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未进行绿化美化等周边环境脏乱差的储(售)煤场地,责令限期进行环境整治,对拒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储(售)煤场地予以取缔;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无防风抑尘、污水收集、噪声防治等环保设施且污染严重的储(售)煤场地,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自然资源局要督促相关企业(业主)对取缔或搬迁后的储(售)煤场地进行全面清理恢复,对拒不清理恢复或清理恢复不彻底的依法予以查处。
4、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辖区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对无遮盖、无防尘措施或防尘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切实防止运煤车辆抛洒和扬尘污染。
推进煤炭生产集中区域运输由公路转向铁路,实现绿色运输,同时在运输过程中,积极推广煤炭箱式运输、使用抑尘剂等新方式、新技术。
5、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研究制定辖区内储(售)煤场地布局规划,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储煤场不得设在居民生活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不符合城市和集镇规划要求的储(售)煤场地,责令限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6、鼓励支持辖区内的企业(业主)建设装卸设施先进、符合环保标准要求的大型储(售)煤场地,或依托已建成的煤炭交易中心,实行煤炭经营企业集中办场,实现煤炭集中储存、加工、检验、中转。
大型储(售)煤场地、煤炭交易中心要主动落实企业负责人生态环境责任,安装在线扬尘监测等设备,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情况,通过自律、自查、自证等制度的建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16日至30日)
1、各部门对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2、各部门对清理整治情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25日前报市政府办及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部门要把储(售)煤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亲自过问,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必须全程参加,不能随意推脱责任或以形式上的“配合”、“参与”代替履责、应付差事。
2、强化督查督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储(售)煤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主动认领任务、重大行动部门领导不亲自参加、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工作推进滞后、整治效果差的部门将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加强舆论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信局要在储(售)煤场周边和居民集中居住区张贴悬挂煤炭经营法规宣传横幅,鼓励城乡群众监督煤炭经营违法行为,营造清理整治正向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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