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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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灾后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救灾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7·7” 洪灾受灾受损严重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市场主体)恢复生产,根据《***县“7·7”特大洪灾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实施方案》(歙办〔202***〕39号),特制定我县财政(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灾后恢复生产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
因“7·7”特大洪灾遭受严重损失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县境内。
二、政策措施
(一)降成本
1.各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并用活用足各项金融政策,对确因严重受灾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场主体,及时协助办理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和延缓利息支付等手续,缓解受灾市场主体还贷付息压力。
加大对受灾市场主体直接投放信用贷款的力度,为受灾市场主体争取更加优惠的利率。
由县担保公司增信的新增抗灾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85%,新增再贷款再贴现全部用于受灾企业恢复生产。
2.各金融机构将受灾市场主体存量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下浮10%以上。
其中,对受灾严重的规模以上企业(下称规上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下称战新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新企业)存量贷款年利率降至3.85%以下。
3.降低受灾市场主体新增抗灾贷款担保门槛,取消实物反担保限制。
对受灾严重市场主体给予容缺快速办理,对受灾严重的规上、战新和高新企业可给予超限额担保,对所有新增抗灾贷款免收担保费用。
(二)贴利息
4.对受灾严重工业及商贸企业在202***年7月7日—10月31日期间内新增的抗灾信用贷款,按年利率不超过3.85%的标准由财政资金据实贴息一年。
5.对受灾严重个体工商户在202***年7月7日—10月31日期间内新增的抗灾信用贷款,按年利率3.85%的标准由财政资金据实贴息一年;单户补贴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年利率不超过5%。
6.对受灾严重的规上、战新、高新企业存量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单个企业所有贴补利息上限为200万元。
(三)补支出
7.对受灾严重的工业企业在202***年7月7日—10月31日期间内新购置机器设备总额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25%给予补助;对受灾严重的规上、战新、高新企业设备维修费用按设备净值给予适当补助。
单个企业新购和维修设备补助上限为120万元。
8.对受灾严重的工业及商贸企业按202***年6月底参加社保职工人数给予2000元/人(贫困劳动者加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202***年7月7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聘用、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裁员率须低于人社部门相关要求)。
(四)免(奖)费税
9.对所有受灾市场主体202***年7月份水费予以全额减免。
10.对受灾严重的工业及商贸企业202***年4月—202***年3月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缴全额予以奖补。
三、政策兑现
(一)受灾主体及受损程度认定
园区内工业企业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科商经信局认定;园区外工业企业由县科商经信局会所在乡镇认定;商贸企业由县科商经信局会市场监管局及所在乡镇认定;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场监管局会科商经信局及所在乡镇认定。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受灾主体及受损程度认定办法,并报工业企业救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申报兑现
贴息申报及兑现。
工业及商贸企业贴息政策兑现由县财政局(金融办)拟定申报材料清单,各受灾主体认定牵头单位负责通知和收集初审,由县科商经信局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复核,经县财政局(金融办)核实并公示无异议,提交县政府审定后拨付至受灾企业;个体工商户补贴流程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会市场监管局及各金融机构商定。
设备补助申报及兑现。
由县科商经信局拟定申报材料清单,各受灾主体认定牵头单位负责通知和收集初审,统一由县科商经信局复核,经县财政局(金融办)核实并公示无异议,提交县政府审定后拨付至受灾企业。
稳岗补助申报及兑现。
由县人社局拟定申报材料清单,各受灾主体认定牵头单位负责通知和收集初审,统一由县人社局复核,经县财政局(金融办)核实并公示无异议,提交县政府审定后拨付至受灾企业。
税收奖补政策兑现。
由县税务局会各受灾主体认定牵头单位负责通知和收集初审,经县财政局核实并公示无异议,提交县政府审定后拨付至受灾企业。
水费减免。
由县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四、监督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审计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兑现扶持的受灾主体,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缴已兑现的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凡省、市、县出台相关具体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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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 金融 支持 市场主体 恢复 生产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