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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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抗菌药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遏制食品动物违规使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用抗菌药的合理、科学使用,全面提升安全用药水平和细菌耐药性防控能力。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提升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自律意识、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综合治理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
兽用抗菌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对象:
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畜禽养殖大县和禽蛋养殖中违规用药的养殖场为重点对象,突出近年来抽检不合格比率较高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
(二)整治重点:
推进落实“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含量不符合要求、中兽药的中药有效成分无法检出、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
1.整治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为。
强化兽药化药企业监管,突出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检查,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进一步规范兽用抗菌药生产质量管理。
重点打击和查处“7种”违法行为,即:
(1)原辅料来源不明;
(2)未进行原辅料质量检验;(3)存在非法添加;(4)不按规定填写生产检验记录;(5)不按规定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标签说明书;(6)不按规定赋码(二维码)和上传追溯信息;(7)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退出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
2.整治规范兽用抗菌药经营行为。
以严把兽药经营企业准入、强化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经营企业监管为重点,增加重点监控经营企业质量抽检不合格企业检查频次,实施兽药经营企业“双随机”检查。
重点打击“9种”违法行为,即:
(1)无证经营;
(2)《兽药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相符;(3)购销等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4)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5)未设立专柜销售兽用处方药和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6)未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和未留存兽医处方;(7)未严格审查委托生产企业资质或资质已过期;(8)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兽药追溯系统;(9)未按规定停止经营退出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3.整治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
以发放安全用药告知书、检查养殖企业用药记录、落实兽医处方药制度、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开展养殖场、户“双随机”检查兽药为抓手,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重点打击“6种”违法行为,即:
(1)未从合法的兽药GSP企业、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购买兽用抗菌药;
(2)使用假劣兽药、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人用抗菌药;(3)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4)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5)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6)直接使用兽用抗菌药原料药。
4.启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
针对“一枚蛋”“一只鸡”等重点产品,以及禁限用药物、停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使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建立协同机制,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模式,实施集中系统治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工作重点。
(二)专项整治阶段(7月-9月)。
一是自查自纠和“双随机”检查。
根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对照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和“双随机”检查。
二是集中整治。
对辖区内兽用抗菌药物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信息报送和总结阶段(10月)。
各地监管过程中要积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请各县区于10月5日前,将辖区“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以及情况统计表(附表1)、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表2)上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汇总上报我局。
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整顿工作,明确具体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确定时间进度,落实宣传告知、排查、“双随机”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任务。
按照“质量兴农”“绿色兴农”要求,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狠抓执法办案。
各县区要加强与市场、公安、通信等部门的联系,采取综合性措施,有力促进各部门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层层传导压力,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市畜牧兽医总站要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检查指导管理及培训,严格兽药经营企业GSP检查验收;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要做兽药药残检测。
(三)强化督导检查,实施网格化监管。
各县区尽快建立兽药生产经营、动物诊疗机构、规模养殖场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监管名录,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行风险分级管理。
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要定格、定人、定责,科学设置网格体系,确定网格责任人,明确网格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场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新模式。
各县区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实行销号管理。
(四)注重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主动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
注重对养殖一线兽医和养殖从业人员开展兽药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技能的宣传培训。
特别是加大蛋鸡养殖场(小区、户)禁用兽药名录宣传,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社会关切,构建兽药社会共治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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