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上云”专项奖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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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上云”专项奖补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贯彻落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浙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要求,推动企业深度上云用云,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奖补范围限于企业购买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并落地的云服务商提供的基础设施上云、平台系统上云、业务应用上云等服务。
第三条 奖补对象为在瑞注册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其中
(1)工业企业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
(2)非工业企业需当年上云费用达1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企业上云奖补办法。
(一)对于工业企业,采取三年补贴的方式,202b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60%予以补助,2022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55%予以补助,2023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50%予以补助;奖补资金总额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最高上限为100万元/年。
(二)对于非工业企业,采取补助一次方式,补助比例为当年度上云费用的50%,补助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我市数字经济企业及列入温州市、市领军(龙头骨干型)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单(以最近公布为准)企业实施的项目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给予增加10个百分点的追加补助,执行上述补助限额标准;
(四)对已享受过上云补助政策的工业企业,自本办法颁布后,采购服务商提供的年度云服务项目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仍可享受本政策。
(五)对已享受过上云补助政策的非工业企业,不可再享受本政策。
(六)服务商每年度为市成功打造1家以上省级上云标杆企业(含1家),或成功打造3家以上温州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含3家)可获奖励:
每打造一家省级上云标杆企业服务商可获奖励3万元,每打造一家温州市级上云标杆企业服务商可获奖励1万元,同一家企业获评不同荣誉对服务商采取补差额方式。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申报。
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云服务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
(二)审批。
由市经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拨付。
拟奖补项目查重或核定无异后,根据补助方案,完成财政奖补资金申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请的支持金额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第七条 对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情况的项目取消支持,相应奖补资金全额收缴,并予以通报曝光,记入信用记录;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需提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b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办法奖补资金管理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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