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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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为切实有效解决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通道不畅、占用、堵塞等问题,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号),决定试行***区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为主要目的,按照先试行、后推广的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合理、高效,依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协调机制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住建、规划、城管、交运、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围绕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努力推动专项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会议协商协调机制
由区消防联席会议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和要求,研讨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二)建立政府部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区公安分局、规划、住建、交运、应急管理、城管、消防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
在联合执法中,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要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要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对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建立消防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1、区公安分局、规划、住建、交运、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单位进行整改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无权进行处理时,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
消防大队接到《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
1、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
消防救援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系统等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区公安分局、规划、住建、交运、应急管理、城管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权进行查处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通报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举报,应当将查处情况函告消防大队。
消防大队应当将相关部门移送、通报的举报查处情况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
2、隐患信息互通机制。
消防救援大队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转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网站或政府政务信息系统通报相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改。
公安分局、住建、规划、城管、交运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理。
附件:
1、专项行动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专项行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
附件1:
专项行动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乡镇、街道负责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发放和张贴通告,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划线管理,开展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违法建筑,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二、住建部门负责规划新建停车场(库)的设置,规范地面停车位、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区及充电设施设置,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车通道划线和管理责任;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施划工作。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消防车通道、停车位配比的审核验收工作,对列入老旧小区改造的,一并规划考虑消防车道需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设置在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上,影响消防车等应急通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等限高、限宽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五、城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整治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建筑,整治在单位和小区内部及周边消防车道上乱停乱放、占道堆物、设摊经营、户外经营等不文明行为。
六、消防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集中治理行动,指导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行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七、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管辖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停车行为,配合其他部门查扣、拖离其他情形的违停车辆;加强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停车管理,对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查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八、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对社区、住宅小区等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施划工作,依法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阻碍消防车通行、妨碍公务的,依法处罚。
附件2
专项行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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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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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打通 生命 通道 专项 行动 消防工作 协调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