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循环农业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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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循环农业扶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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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循环农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打造整洁田园,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之道。
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新农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生态循环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推进农业绿色高效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循环农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合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明确资金扶持方案,并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相关要求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生态循环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本区范围内要求再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还是二者仅满足其一即可
各镇乡(街道)及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且实际经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规模种养殖场(户)及三品一标基地的集中回收箱,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配送,原则上每二年更换一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运行经费补助标准:
5万/收集点。
(三)全区的农资包装废弃物收运、装卸和集中无害化处置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开展,其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全区的收运处理是否统一开展,通过委托某家机构或组织进行处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处理服务项目。
,根据实际发生数量支付。
第七条报废沼气池回填的扶持标准
原则上以套为单位,即100m³(含)以上每套补助5000元;50m³(含)以上100m³以下每套补助3000元;50m³以下的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全额一次性补助回填资金。
建议明确该档的补助金额,是由镇乡(街道)负责全额一次性补助还是根据前两档以此类推
第八条农资监管的扶持范围及标准
被评为区级农资经营示范点的单位,按建设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
第三章资金拨付程序本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与本章标题内容无关联性
第九条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
(一)规模种养殖场(户)及三品一标基地的集中收集箱,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后,经镇乡(街道)审查,提交区农业农村局,最终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配送。
(二)各镇乡(街道)集中收集点,应对村农田保洁员和规模种养殖场(户)及三品一标基地送交的农资包装废弃物出具《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凭证》。
区农资包装废弃物无害化收运处置单位到集中收集点收运农资包装废弃物时,应当填写《区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集中处置登记单》,并按规定建立镇乡(街道)农资包装废弃物收集台账。
第十条报废沼气池回填补助
(一)项目验收。
镇乡(街道)分批分次完成回填后报废沼气池是否能由经营主体自行回填
,需通过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共同验收。
(二)区级审核。
区农业农村局对补助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补助资金核拨主体为区农业局还是区财政局
核拨补助。
第十一条农资监管补助
经批准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单位建设的,按照年度农资经营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区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评审通过后,根据评审文件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若发现扶持对象存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补助资格,并返还补助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上级政策若有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起实行,实施年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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