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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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信贷资金支农力度,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推进辖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按照坚持评定标准、政银联动、动态调整、配套激励的原则,共同构建信用评定机制。
第四条 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联动,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授牌及年检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C、D六个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一)AAA级:
得分在180(含)分以上,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AAA级:
1.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环保或安全整改未达标的;
2.创立不足三周年的。
(二)AA级:
得分在150(含)至180分,上一年经营亏损的不能评为AA级及以上。
(三)A级:
得分在100(含)至150分。
(四)B级:
得分在100分以下。
(五)C级:
得分在60(含)至100分以下。
(六)D级:
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当地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或当地信用社等涉农机构发起批量申请。
(二)调查初评。
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通过整村推进、入户调查、相关系统数据筛选、借助互联网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了解、收集申请合作社的信用情况,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按第五条规定指标进行测算、填写等级测评表并签署初评意见,提出调查初评意见。
(三)等级审批。
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牌匾授予。
被评为AAA、AA、A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授予荣誉牌。
第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评定等级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需对评定信用等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取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评定的信用等级: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限制性行业;
(三)拒不配合信用社监督与信贷管理;
(四)工商年检未通过的;
(五)有违法行为的;
(六)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存在恶意违约行为的;
(八)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利因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级别:
(一)经营困难或财务明显恶化;
(二)出现严重安全事故的;
(三)高层管理者有违法事件被处罚的。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一)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综合其他因素核定其授信额度,单户抵押类最高授信1000万元,关联方总授信额度最高1500万元。
(二)原则上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合作社可优先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信用贷款额度结合信用评级等级类别情况确定,原则上AAA级社员单户可获得最高授信100万元的信用额度,AA级社员单户可获得免抵押类最高50万元的信用额度,A级社社员单户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信用额度;担保额度在信用额度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0-50万元。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不予授信。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不同级别合作社社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利率优惠,结合信用户等级类别确定不同的优惠档次。
(一)AAA级合作社社员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可在正常执行利率情况下享受下降不少于1%利率优惠。
(二)AA级合作社社员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可在正常利率情况下享受下降不少于0.5%利率优惠。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或股东在信用社不良贷款户数达2户及以上时,相应减少利率优惠幅度。
第十一条 其他服务。
(一)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的合作社社员可优先使用“福e贷”“普惠金融卡”“小微宝”等农村金融特色信贷产品,优先获得资讯、结算、普惠金融卡年费减免等各种优惠服务。
(二)手续简化。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取批量授信模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三)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章 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对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检制度。
第十三条 奖惩机制。
(一)激励与问责。
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信用建设工作较为扎实的辖内分支机构及个人采取嘉奖、绩效加分等方式给予激励。
对信用建设工作推进不积极、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信用社网点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绩效扣分。
(二)信用预警。
年检时,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对短期内个别指标未能达到评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信用预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到位前暂停享受部分直至所有优惠措施。
(三)信用惩戒。
采取信用预警后,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或在评选期内违反评选规定、多项指标达不到评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联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将给予撤销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措施。
第十四条 多方联动。
信用社等各涉农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地政府、区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整合多方资源,凝聚多方合力,为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项目推介、科技支撑、农资保障、市场销售和物流运输等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在资金组织、贷款投放、不良清收、代理业务、民生业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共同推进信用工程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完善等。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评价标准
2.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审查及
验收表
附件1
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级评价标准
基础指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存续年限1年以上的
工商登记成立存续1年以上
基础分值100分
如若登记成立存续1年以内直接定为C级
得分
评价I级指标
评价II级指标
评价III级指标
计分标准
类型
分值
100
评分累计项
基本信息
成员数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数5-10个的
加分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数10-20个的
加分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数20个以上的
加分
3
实缴资本金
实缴资本金50万元至200万元
加分
1
实缴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
加分
2
流转土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土地和房产产权的
加分
3
租赁基地面积50-100亩的
加分
1
租赁基地面积100-300亩的
加分
2
租赁基地面积300亩以上的
加分
3
获得补助
上年度获得各级政府或部门的补助或奖励5000-100000元的
加分
1
上年度获得各级政府或部门的补助或奖励100000-500000元的
加分
2
上年度获得各级政府或部门的补助或奖励500000元以上的
加分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文化水平
具有大专学历的
加分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
加分
2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相应学位或以上学历学位的
加分
3
评分累计项
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实际控制人
是
加分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行业从业年限
2年-5年
加分
1
5年-8年
加分
2
8年以上
加分
3
理事会完整
完整
加分
3
监事会完整
完整
加分
3
带动农户数
带动农户数5-10个
加分
1
带动农户数10-20个
加分
2
带动农户数20个以上
加分
3
带动贫困农户数
带动贫困农户数1-5个
加分
3
带动贫困农户数5-10个
加分
4
带动贫困农户数10-15个
加分
5
带动贫困农户数15个以上
加分
6
生产经营信息
生产管理
建立生产溯源体系
加分
2
建立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加分
2
具备网上营销能力开展网上经营的
加分
2
销售信息
年销售收入
年销售收入50-100万元的
加分
1
年销售收入100-500万元的
加分
2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
加分
3
净资产
净资产总额10-20万元的
加分
1
净资产总额20-50万元的
加分
2
净资产总额50-100万元的
加分
3
净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的
加分
4
纳税信息
纳税收入
上年度纳税收入申报50-100万元的
加分
2
评分累计项
纳税信息
纳税收入
上年度纳税收入申报100-500万元的
加分
3
上年度纳税收入申报500万元以上的
加分
4
纳税额
上年度纳税额2000-10000元的
加分
1
上年度纳税额10000元以上的
加分
2
商标专利
商标
拥有1只注册商标的
加分
1
拥有2只以上注册商标的
加分
2
获评市级著名商标的
加分
2
获评省级著名商标的
加分
5
获评国家级驰名商标的
加分
8
专利
拥有1项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的
加分
2
拥有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2项以上的
加分
4
资质认证
产品获得认证
获得市级以下资格、资质、通过产品质量等体系认证的
加分
2
获得省级以上资格、资质,通过ISO9001、2000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
加分
4
获得无公害
加分
2
获得绿色产品
加分
3
获得有机认证
加分
5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
加分
2
获得政府绿标认证
加分
4
荣誉奖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
负责人当任乡镇人大政协、党代会代表或相当的其他社会职务
加分
1
负责人当任县级人大政协、党代会代表或相当的其他社会职务
加分
2
负责人当任市级人大政协、党代会代表或相当的其他社会职务
加分
3
评分累计项
荣誉奖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党代表
负责人当任省级或以上级别人大政协、党代会代表或相当的其他社会职务
加分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荣誉
获得县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
加分
2
获得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
加分
3
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三八红旗手等
加分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荣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县级相关荣誉(合计3次以下的)
加分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县级相关荣誉合计3次以上的
加分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级相关荣誉(合计3次以下的)
加分
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级相关荣誉合计3次以上的
加分
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荣誉(合计3次以下的)
加分
7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荣誉合计3次以上的
加分
9
责任区农业局评价
日常监管情况评价
生产经营良好,管理规范
加分
6
生产经营一般,无违法行为
加分
3
评分流失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不良信用记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主要负责人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报告期内存在逾期30天(含)以内的贷款记录
扣分
-5
报告期内存在逾期31天-60天(含)的贷款记录
扣分
-10
报告期内存在逾期61天-90天(含)的贷款记录
扣分
-1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或股东在信用社存在不良贷款数量达2户及以上
扣分
-20
未按期还本息逾期超过90天
定性
直接定为:
D级
行政告诫
按行政告诫记录,累计计分
扣分
每次扣6分
评分流失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
扣分
每次扣20分
吊销营业执照
定性
直接定为:
D级
刑事处罚
被刑事处罚1次
定性
直接定为:
D级
不履约行为
因不履行合同,被法院、仲裁委裁定为责任方,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
扣分
每次扣20分
其他不诚信经营行为
被消费者投诉,经查实明显属经营者责任且不主动解决的,或属欺诈消费者行为但未立案查处的,按记录次数累计计分。
扣分
每次扣10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失信行为(记录影响评价3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告诫
按行政告诫记录,累计计分。
扣分
每次扣4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行政处罚
按行政处罚记录,累计计分。
扣分
每次扣10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刑事处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刑事处罚1次
定性
直接定为:
C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刑事处罚2次
定性
直接定为:
D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黑名单库
定性
直接定为:
C级
管理不规范(记录影响评价1年)
财务管理不规范
未建立会计账簿
扣分
-3
分配制度不规范
扣分
-3
欠税欠贷信息(记录影响评价1年)
欠税信息
本年度有欠税的
扣分
-3
欠贷信息
本年度未按期偿还贷款的
扣分
-3
责任区供销社评价
日常监管情况评价
日常监管情况评价----生产经营不正常,管理不规范。
扣分
-3
日常监管情况评价----无生产经营。
定性
直接定为:
B级
日常监管情况评价----名存实亡或查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定性
直接定为:
D级
总得分
100
二、分级评分标准
级别
标准
分级累计分(N)
分级流失分(M)
备注
符合分级流失定性标准,直接定级
AAA
优异
N≥180
M=0
AA
良好
180>N≥150
M=0
A
稳定
150>N≥100
M=0
10>M>0
B
波动
40>M≥10
C
危险
75>M≥40
D
淘汰
M≥75或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
附件2
区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
初评得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乡、镇信用社 意见
街道、乡(镇)政府意见
区联社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区信用工程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
组长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年检复评也用本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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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新型 农业 经营 主体 信用等级 评定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