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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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
一、考核年度内勘察从业人员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
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一)承担的项目获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下同)分别加30分(排序前3名的参与者,下同)、20分(排序4至7名参与者,下同)、15分(排序8名以后,下同),二等奖(或银奖,下同)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三等奖(或铜奖,下同)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一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二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一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二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三等奖分别加7分、5分、3分。
(二)承担的项目获BIM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
获优秀QC小组国家级奖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分别加5分、4分、3分。
(三)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加15分。
(四)获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7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
(五)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0分、7分、4分。
二、考核年度内勘察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1.私刻、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2.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单位的。
3.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勘察业务活动的。
4.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勘察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勘察项目签字盖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注册师越级执业的。
6.承担的项目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7.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被国家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20分
1.在注册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中弄虚作假的。
2.工程勘察原始记录、成果资料弄虚作假的。
3.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
4.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责任人员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
5.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
1.注册师超过注册有效期继续执业,或注册师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的。
2.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
3.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4.勘察项目相关人员完成的勘察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6.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引起上访的。
7.承担的项目因勘察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5分
1.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
2.报送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
3.承担的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被责令整改的。
附件4
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
一、考核年度内设计从业人员有以下良好行为的予以加分
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一)承担的项目获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的,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下同)分别加30分(排序前3名的参与者,下同)、20分(排序4至7名参与者,下同)、15分(排序8名以后,下同),二等奖(或银奖,下同)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三等奖(或铜奖,下同)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一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二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一等奖分别加15分、10分、7分,二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三等奖分别加7分、5分、3分。
(二)承担的项目获BIM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7分,省级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市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
获优秀QC小组国家级奖的,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的分别加7分、5分、4分,市级分别加5分、4分、3分。
(三)在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加15分。
(四)获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7分;获国家、省级、市级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4分。
(五)编写完成国家、省、市级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导则的,主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5分、10分、5分,参编单位人员分别加10分、7分、4分。
二、考核年度内设计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行为的予以扣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1.私刻、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印章或执业证书、印章的。
2.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的。
3.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揽设计业务活动的。
4.在非本人工作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以及为非本人工作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注册师越级执业的。
6.承担的项目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1.在注册考试报名、考核认定、注册办理中弄虚作假的。
2.设计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3.未按照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复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变更的。
4.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原因引起投诉上访,责任人员推诿责任,不主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
5.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被省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
1.注册师超过注册有效期继续执业,或注册师执业印章号和单位资质号不符的。
2.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3.设计项目相关人员完成的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按规定审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6.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上访的。
7.承担的项目因设计质量问题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5分
1.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会议或业务活动的。
2.报送有关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
3.承担的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被责令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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