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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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精神,切实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0号)要求,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的精神,结合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生态立区”战略,加大***区湿地保护修复力度,提高湿地综合效益,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大力实施“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区的湖泊、沼泽、河流等重要湿地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辖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保护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30年,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撑有力、责任主体明确的湿地保护新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使“城市后花园”的田园风光更加突出,助力***市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1)湿地面积:
不低于4.54万亩;
(2)湿地率:
湿地率不低于5.63%;
(3)湿地保护率:
湿地保护率提高到85%以上;
(4)重要河湖湿地水质目标:
重要河湖水质达标率在85%以上。
其中,典农河***区段水质达到Ⅳ类,犀牛湖等湖泊湿地水质达到Ⅳ类。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严守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自治区湿地保护情况,落实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具体到湿地地块,明确保护职责。
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区湿地划分为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
按照区市湿地认定标准与管理办法,一般湿地名录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发布,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各镇(街)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编制***区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镇(街)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夯实保护基础。
按照区市湿地保护任务,到2030年,***区至少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1处以上,并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体制。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4.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以自治区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按照湿地功能和所在地的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用途。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禁止开垦、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
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区域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合理设立湿地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
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征占湿地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宁夏湿地保护条例》执行。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5.严格执行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典农河保护与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宁夏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等规章制度。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二)健全湿地修复制度体系。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湿地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和实现湿地总量平衡。
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域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并通过退耕还湿、退耕(养)还滩、禁牧封育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
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各镇(街)
3.加强重点河湖湿地污染治理。
落实河(湖)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大力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水产养殖,从源头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湿地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牵头单位: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局、各镇(街)
4.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湿地保护要与水资源统筹管理紧密结合,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与湿地用水协调统一。
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定湖泊、沼泽湿地生态补水指标,完善湿地生态补水措施,加大湿地生态补水量,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牵头单位: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配合单位:
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镇(街)
5.强化湿地修复绩效评价。
根据国家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积极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
开展由第三方机构承担的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工作。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镇(街)
(三)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完善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开展湿地监测评价,按照湿地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健全***区全域湿地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及网络,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水务等部门湿地资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
加强湿地生态预警监测,消除湿地生态系统退化隐患。
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使监测评价体系与管理有效结合。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2.强化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按照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区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和定期上报进展情况。
将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各镇(街)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牵头单位:
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生态环境分局、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各镇(街)
(五)落实强化科技支撑机制。
加强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完成湿地资源的本底调查,加快湿地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的引进应用,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产业、湿地植物配植、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借鉴和推广国内外适用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生态利用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为湿地保护恢复提供科技支撑。
牵头单位:
科学技术局、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
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建立完善镇(街)、村(社区)两级管护联动网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狠抓监督落实,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监督考核。
各有关镇(街)、责任单位对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奖罚措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探索通过财政贴息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丰富湿地保护修复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宣传普及湿地科普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一批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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