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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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9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建立源头预防,全程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过程,有效预防和解决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10月30日-11月9日)。
各镇街、经发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移民办)、教育局、扶贫局、林业局、财政局以及今年有建设项目的部门将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数量、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负责人、工程总造价、涉及农民工人数等情况进行摸底汇总,将汇总结果于11月9日前报***县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
***县广电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
)。
(二)实名登记(11月10日-11月16日)。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指定专职农民工工资管理员,负责对工程项目在场的每一名农民工实行实名制造册登记,详细记录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预留每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选定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11月17日-11月30日)。
县劳动监察局和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11月25日前选定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选定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银行代发三方协议。
11月30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选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并为每名农民工申办工资卡。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按中标价格30%-12%(楼盘30%,水利工程15%,道路交通12%)的比例分期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三、保障措施
(一)监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运行。
县劳动监察局和专户银行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确保专款专用,当发现专户准备金不足或未按月发放工资等情况时,代发金融机构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劳动监察局,劳动监察局要第一时间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补足应缴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差额。
(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选定的银行机构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从今年12月份正式开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职农民工工资管理员要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于每月10日前制作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经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报建设单位负责人核定审批,同时报劳动监察局备案,由指定的金融机构在每月20日前代发上一个月工资。
(三)加强组织领导。
农民工工资考核工作从202**年起已成为省市年终对县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工作11月底前全面完成前期工作,12月份正式实施运行。
因领导不重视、未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缴存不及时等原因导致银行代发工作无法开展的,县政府将按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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