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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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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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区办公用房是指社区组织用于居民议事、开展活动、办理事务的场所,包括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办公、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服务用房。
第三条 社区办公用房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各相关单位要统筹社区党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和城市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专项规划。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住区的各类社区办公用房应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在城市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并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一)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5‰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
第六条 社区办公用房应处于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中心或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层高不小于2.9米,房屋所处楼层必须在地面上一至三层,且采光、通风、给排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第七条 住建局在落实社区配套用房时,要按相关规范标准统筹规划社区办公用房。
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注明配建标准;在方案审查阶段要协同民政局研究确定社区办公用房的面积和具体楼层、位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社区办公用房的面积和具体楼层、位置;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将社区办公用房作为重点内容严格把关。
第八条 国土局在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时,应说明宗地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
第九条 住建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对社区办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进行核对,对该部分用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条 对于零星开发的住宅区,其计容建筑面积若少于3万平方米,则按标准折算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计容建筑面积在3-5万平方米之间,或者不宜单独建设的项目,经民政局统筹研究后,也可以采取缴纳异地购建补偿金的办法。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申请民政与财政共管账户,作为异地购建补偿金收支专户。
异地购建补偿金专项用于新建、改扩建、购买及修缮社区办公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异地购建补偿金按照应缴房地产项目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时该项目1-3层实际成交面积的住宅均价为标准计缴,成交均价由国土局提供。
第十三条 由民政局牵头,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建局、相关乡(镇)及社区等单位参加,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移交协议。
根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民政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社区办公用房移交协议,并审核《城市社区办公用房移交审核表》。
第十四条 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住建局提交《城市社区办公用房移交审核表》或异地购建补偿金发票复印件。
第十五条 在办理涉及社区办公用房所在栋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时,应向住建局提交《城市社区办公用房移交审核表》或异地购建补偿金发票复印件。
第十六条 办理产权证与组织移交由县民政局负责,国土局可以把社区办公用房产权证直接登记在县民政局名下,县民政局领到产权证后,应当在三个月内移交给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
第十七条 住建局按照规定的配套建设指标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
住建局应定期会同行政执法局、民政局等部门进行检查,督促移交,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责令其恢复使用功能,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辖区乡(镇)负责日常维护。
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符合条件的承受方的相关税、费应予以免征。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主要用途为: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文体活动室等社区必备的公共用房。
社区组织应当合理利用,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用于出租创收或从事经营活动。
社区办公用房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民政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比例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要根据社区分布情况,统一安排、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民政局会同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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