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法院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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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法院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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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法院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法院高效、快捷的协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定期会商联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行政执法与环境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案件办理或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对策措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和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为联络部门,分别指定本部门相关人员为联络员。
联络员负责司法信息的传递移转、重大案件通报等联系沟通工作,保证工作衔接。
(附:
联席会议联络人: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科长,市中院民一庭庭长)
二、建立双向案件咨询机制
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等问题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就行政执法政策法规及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损害和修复评估等专业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咨询。
两部门应互相支持,对于相关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三、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高效办理机制
及时受理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拒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当事人及时充分地履行义务。
进一步将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推向深入,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保障环境执法惩处力度上达成一致。
四、建立联合培训机制
高度重视业务培训,注重提高执法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联合培训、典型案件剖析、相互派员培训锻炼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
五、建立宣传预防与联合宣传机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生态环境局可不定期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保护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及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依法维权及依法经营意识。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分析环境执法中各种数据、信息显示的执法情况,分析相关的环境指数和趋势,比较数据的差异和变化,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七、建立重大紧急环境案件集体会商处置机制
成立会商小组,小组成员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在遇重大紧急案件时,可集体商议重要事项、重大支出、重点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工作。
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保障机制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生态环境局要密切联系,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制度,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及时书面告知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协调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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