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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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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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2***〕56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种质资源在推动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中的物质基础作用,保障***省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系统收集保护
(一)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普查和系统调查,加强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全面完成78个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
做好畜禽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收集和保存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开展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资源状况评估,实施抢救性收集与保护,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资源不丧失。
根据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分类分级保护名录,统筹布局种质资源省级中期库,分类布局全省保种场、保护区、种质圃和专业性基因库。
利用现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中原山地特色园艺作物种质资源圃,以及水稻、大豆、油菜、棉花、茶叶、桑树、果树、水生作物等资源库(圃),实行农业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与异地集中保存,重点保存野生近缘和濒危珍稀种质资源材料,确保我省农业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
(三)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存。
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强化新技术应用。
加快***省中部地区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发挥基因中长期保存作用。
结合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等,争取在不同生态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级区域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和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四)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强与物种起源、资源丰富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研究机构等,持续开展农业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实现互惠互利,丰富我省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
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便利通关机制,提高通关效率。
加强海关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建设,方便国外优质种子种苗从***口岸直接进口。
以确保生物安全为前提,进一步明确从国外引进农业种质资源的监管重点,实施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建设进境农业种质资源隔离检疫场,严格引种隔离种植监测,建立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合肥海关)
二、强化鉴定评价
(五)建立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
利用好国家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依托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建立全省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
加强资源鉴定评价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开展农业种质资源遗传机理研究,强化基因组测序、等位基因发掘等高通量分子鉴定技术应用。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六)强化种质创新。
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强化育种创新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开展性能测定和性状鉴定,深入推进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构建分子指纹图谱,强化基础育种创新。
做好种质资源相关信息发布及遗传材料分发等服务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三、建立健全保护体系
(七)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保护单位为主体,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有机衔接,原产地和异地保护相结合、活体保护和遗传材料保存互为补充的保护体系。
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确定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
鼓励我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逐步成为种质资源创新利用的主体。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八)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依托全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组织开展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
建立优异资源、优异基因共享机制。
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创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协议保护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四、推进资源开发利用
(九)开展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
加大我省地方种质资源尤其是优质、抗病虫、抗逆等特异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霍山石斛、西瓜等特色作物,以及畜禽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创制一批新种质、新品种,健全完善良种繁育体系,促进保育研繁推用紧密融合,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
(十)推进资源产业化开发。
依托现有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为依托,做优做大做强一批“皖字号”种业企业。
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鼓励地方特色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开拓市场,设立专营店、连锁店、专柜,开展网上直销,参加各类展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可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规定,利用好农业生产、农业科技等项目资金,支持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
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方面,加大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鼓励开展种质资源保险。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三)完善激励政策。
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
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投资入股。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科院)
六、强化责任落实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要落实管理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各项任务有序有效落地。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具体抓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各项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制订发展规划。
省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保护利用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各市要制定相关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有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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