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模板.docx
- 文档编号:18933014
- 上传时间:2024-02-1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5.98KB
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模板.docx
《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模板.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参考模板
为加强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和工作用餐管理,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称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是指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的食堂,以及区级各部门(单位)、各镇街自建的食堂。
第二条 机关食堂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机关食堂要以保障单位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用餐和职工工作就餐为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按照“安全卫生、厉行节约、控制成本、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标准及管理
第四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用餐标准:
(一)公务接待:
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二)会议用餐:
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三)培训用餐:
每人每餐不超过35元。
(四)工作用餐:
每人每天不超过25元,干部职工个人自付金额按照现行标准收取执行,差额部分由单位公用经费统筹解决。
第五条 上下级或友邻单位往来接待需附公务接待函或领导审批派餐单,由接待单位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按审定标准和范围就餐。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第六条 食堂公务接待餐实行报备制度,接待单位和派出单位均建接待台账。
区级部门、镇街之间开展公务活动需用餐的,接待单位须于接待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用餐人员信息反馈给接待对象所在单位。
接待单位建立的接待台账(应包含接待人数及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等信息,下同),被接待单位应将接待单位反馈的接待用餐信息同步纳入台账管理。
区级部门接待上级部门,应建立接待台账;市级部门到区内镇街公务用餐的,镇街应将就餐人员信息报送对应区级主管部门,镇街和区级主管部门均建立相应台账。
招商引资接待客商,各级各部门须于接待后1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客商信息报送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客商信息包含接待人数、接待行程、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等信息,经开区各单位报送经开区投资局),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备查。
外事活动接待外宾,接待单位须于接待后5个工作日内将外事接待方案报送区政府外办,区政府外办建立相应台账。
第七条 会议、培训用餐需附会议文件或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名册。
由接待单位办公室填写《会议、培训用餐审批表》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按审定标准和范围就餐(具备条件的单位使用自助餐)。
第八条 食堂餐费结算实行信息化实时管理留痕。
职工用工作餐采用指纹认证、微信、支付宝或其他信息化方式缴纳自付费用,区级部门、镇街之间出差,按职工自付标准,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或其他方式缴纳工作餐费。
各单位食堂不得收取现金,职工和出差人员不得以签名方式用工作餐。
第九条 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三、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食堂经费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同时,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物资采购,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食堂经费账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食堂的所有收支情况,支出科目下设置“接待用餐”“会议、培训用餐”“职工工作用餐”明细科目,详细核算用餐支出。
食堂账目于每年年终并入单位行政账。
第十二条 各单位食堂每月收支应基本持平,对超过职工工作餐合理支出外的票据,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采购粮油、调料、肉类、蔬菜等原材料的原始票据必须附有采购清单,列明物质(物品)数量、单价、金额。
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相关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目清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采购的粮油、调料、肉类、蔬菜等易耗品由食堂经办人员初步复称,食堂负责人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方可入账。
其他物品采购,应入库登记并填写入库单,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食堂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财务人员要检查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金额是否准确,汇总原始凭证必须附有关明细。
公务接待、会议及培训用餐必须附接待清单、公务接待函(领导审批派餐单)、会议及培训通知等相关附件。
食堂采购肉类、蔬菜等农产品白条报账的,须附经办人、验收人、食堂负责人签字的采购清单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劳务除外),确需采取对外承包方式经营的食堂,食堂承包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国库,严禁以账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方式违规使用。
四、卫生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并结合机关食堂的具体情况,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按照餐饮从业人员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注意从各个环节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第十八条 机关食堂餐具、用具管理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保持餐具、用具的良好卫生状况。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切实落实食堂菜品留样检查制度,做到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止食物中毒和人员伤亡工作。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食堂开展收支检查,加强收支监管,核查每月收支是否基本吻合。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的工作运行、标准执行、卫生消防、食品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食堂运行支出并借机大吃大喝、奢侈浪费,涉嫌违纪违规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职工食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进一步细化食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 食堂 管理 暂行办法 参考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