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建立民间河长活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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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建立民间河长活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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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建立民间河长活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我街道辖区全面推行“民间河长”制,落实群众的评议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拓展公共参与渠道,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为优化水环境治理体系、维护河道生态功能提供制度保障。
二、“民间河长”的性质
“民间河长”作为社会各界代表义务志愿参与河道评、议、宣等工作,对街道河长办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
三、“民间河长”聘任对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形象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并在瑞安生活或工作的社会各界人,都可作为“民间河长”聘任对象。
也可结合实际,聘任社会团体、环保组织、媒体、企业家、华侨、巡查员、保洁员、家庭、志愿者、河小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村干、老退休干部、老复员军人、老模范人物)、社会热心人士等,以及环保、水利、建筑、林业、农业、交通等有关领域专业人员等。
“民间河长”聘任人员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热心于“五水共治”、“河长制”事业,有较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能坚持参与河湖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
3.了解基本的国家相关政策,关注河湖长制、水利和环保等事业,熟悉水环境管理工作,有相关社会监督经验者、河流或水库周边居民优先。
四、“民间河长”职责
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制止和举报各种破坏河岸整洁、河面整洁、河流整洁等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开展县、镇、村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提醒、评价,并好“巡查员、宣传员、参谋员、联络员、示范员”。
五、聘任程序及日常管理
1、“民间河长”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和各村推荐等形式,由聘任单位组织对申报或推荐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为人选统一管理,聘期一般为两年。
2、聘任单位应加强对“民间河长”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联系,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日常管理。
3、聘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民间河长”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社会参与、社会监督工作有成效。
4、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民间河长”可予以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5、建立民间河长退出和补充机制,对不称职的民间河长给予解聘,及时补充相应民间河长,签定协议书时应明确民间河长的权利、义务、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任等内容。
六、民间河长禁止行为
1.以民间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与河库保护无关的活动;
2.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以民间河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3.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信、微博或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
4.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库违法行为;
5.严禁将民间河长服装及工作证件等转借他人;
6.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保障措施
为确保民间河长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各地应就安全、组织、权益、纪律等方面予以保障。
1.安全保障。
对民间河长举报监督行为和信息必须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
否则,一经查实,严肃追究。
2.组织保障。
对民间河长上报的河湖问题,村级河长及职能部门、河长办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民间河长(因客观原因不能在7天内完成的,也要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3.纪律保障。
积极保护配合民间河长工作,不得故意阻挠妨碍或变相打压民间河长开展工作,如有类似情况,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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