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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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系列决策部署,保证非法围填海整治及围填海管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转变“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持续实施打击非法围填海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未批先围、未批先填、超批准面积围填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非法围填海行为,建立严管严控围填海长效机制,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管理体系,联动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实现对发现的非法围填海行为,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恢复原状,遏制非法围填海行为发生,同时依法依规审批新增围填海和临时用海,合理化解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围填海严格管控新格局。
三、工作范围、时间及内容
(一)工作范围:
县管辖海域内的围填海管控。
(二)工作时间:
202a年8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期;
202*年1月后按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内容:
1.严控新增围填海,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2.依法依规化解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3.严格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完成海岸线修测工作。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宣传发动(9月10日前)
县政府召开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议,明确整治任务和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开展全县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工作,协调沿海乡镇(街道)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日常巡查和处置工作;沿海乡镇(街道)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围填海管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横幅、标语、宣传单等,在我县沿海村落、码头、渔港开展有关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和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的系列宣传活动。
通过进村入户上船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依法用海的法律意识,增强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
县委宣传部,沿海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文旅局、广播电视台,生态环境局
第二阶段:
调查摸底、集中整治(8月至12月)
1.开展违法用海全面排查行动。
沿海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和沿海乡镇(街道)互相配合,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海洋督察的要求,全面排查违法用海,对已发现或已立案查处的违法用海项目,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尽快处置到位;对列为疑点疑区通报的项目,要尽快调查、反馈或整改。
要逐宗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坚决查处,整改到位。
已经整改的,逐一核实,确保符合上级部门要求。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2.集中开展打击非法用海联合执法行动。
采取联合巡查执法行动的形式,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组成陆上巡查工作组,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县公安局海防大队、海事局海事处组成海上巡查工作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查处非法围填海和非法采砂行为。
集中整治期间,每个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巡查执法行动,保持对非法围填海和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态势。
202*年1月后,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打击非法用海联合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公安局、海防大队,县海洋与渔业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海事局海事处
3.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和处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沿海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监控、发现、报告、制止、清理非法围填海和日常巡逻等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安排沿海各村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指定专人负责每周二、五上报一次海域变化情况,分别报给县自然资源局、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沿海各村(居)对发现的非法围填海行为,要第一时间制止和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收集到违法信息,要及时组织人员制止,责令当事人在2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同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对逾期仍不整改的,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由乡镇(街道)联合执法部门组织力量强拆并恢复海域原状。
如乡镇(街道)认为自行拆除难以完成的可报请县政府,县政府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强制拆除或回挖,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
4.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要坚持“生态优先、集约利用”“分类施策、分步实施”、“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对未确权的已填海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沿海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指挥部积极配合,在8月底前完成生态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上报,9月底前完成生态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评审工作,10月中旬完成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安排,10月底前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对已确权需继续围填海和完成围填海的项目(16宗),其中,需继续填海的项目(9宗),相关指挥部要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实施;需优化调整的项目(6宗),各指挥部要逐一对接项目业主,提出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方案,8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完成围填海但未验收开发的项目(海西工作区启动基地填海造地项目),要尽快联系项目业主完成验收和开发。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旅局、国投公司、台水中心、溪南半岛工业区指挥部
5.严格实行空间用途管制。
严格按照**要求,推进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将海洋资源保护、滨海湿地保护、海洋空间开发利用等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筹安排,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实施围填海行为,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滨海湿地布局。
科学合理界定陆海边界线,把海岸线修测工作将作为下半年自然资源部门的工作重点,依据省厅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做好原有岸线数据的收集、梳理目前岸线保护和实际占用需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202a年10月底前将修测成果上报省厅。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
第三阶段:
完善机制,长效管理(202*年1月起)
1.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管理体系,实行“零申报制度”。
沿海乡(镇)的专门工作机构,继续负责辖区内综合协调、监控、发现、报告、制止、查处、清理非法围填海和日常巡逻等工作;各非法用海整治工作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做好协调,依法履职。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2.管控新增围填海项目。
全面贯彻落实**精神,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强化项目前评估,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上报围填海项目。
加强已批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坚持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
3.规范用海项目审批管理。
认真落实《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严格执行海洋管理、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对符合用海条件的,按照用海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等相关规范流程依法办理,并及时在海域动态监管系统配号,确保不列为疑点疑区。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局
4.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
沿海乡镇(街道)继续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做好严格管控,一旦出现,一被查实,务必严肃处理;对重点部位和疑点疑区,安排专人重点监控。
对发现的非法围填海行为,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立案,从严从重查处,恢复海域原状,坚决遏制违法围填海行为发生。
海洋执法部门要下沉一线,经常开展非法围填海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及时发现违法用海的早期苗头,及时果断处置,坚决遏制违法用海现象,防止问题积累。
责任单位:
沿海乡镇(街道),县公安局海防大队、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海事局海事处
五、职责分工
沿海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工作过程中,强化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共同做好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专项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沿海乡镇(街道):
负责本辖区内围填海管控和非法围填海整治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县委宣传部:
负责围填海管控政策和非法围填海整治工作宣传计划。
县监察委:
负责对涉及非法围填海的党员、干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追责、问责。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围填海管控和非法围填海整治工作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制度落实;参照省、市做法,将海域使用、海岛保护、海砂开采涉及用海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职责委托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负责参与岸线的日常巡查工作;参与海域使用疑点疑区检查;依据授权委托,履行海域使用、海岛保护、海砂开采涉及用海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职责。
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专项整治和管控工作经费。
县公安局(含海防大队):
负责打击黑恶势力,为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和构筑物提供警力支持,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县发改局:
负责做好项目布局,推进国家重大战略意义项目。
县司法局:
负责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和政策把关,确保整治工作依法开展。
县林业局:
负责滨海湿地管控,做好湿地占补平衡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提供滨海湿地具体图斑。
生态环境局:
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开展围填海项目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海事局海事处:
负责参与对非法围填海和非法采砂行为的联合执法,对参与非法围填海、非法采砂船舶的处罚。
六、工作要求
沿海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专项工作有效开展。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辖区或本部门围填海管控和非法围填海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工作要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抓;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观念,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沿海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督查督办,完善考评机制,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整改责任压紧压实压到位,切实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
沿海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海域使用金返还用于海域管理和海监执法的支持力度;根据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任务和计划安排,积极争取资金,努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强化问责机制。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沿海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开展非法围填海整治和围填海管控工作专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加强跟踪、督查、指导。
对围填海管控及非法围填海整治工作推动不到位、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乡(镇)辖区内新发生的非法围填海行为,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隐瞒不报或者在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有效制止和尽快拆除的,造成国家海域使用疑点疑区通报核查为非法围填海的,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责任人责任;对辖区内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处理不利,未按各时间节点完成上报任务,造成全县工作延误的,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责任人责任;对辖区内岸线修测工作组织不利,未能保质保量按时提交岸线修测成果,造成工作延误的,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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