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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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2***〕96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2***〕87号)和《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2***〕66号)、《XX市“税融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芜金融办〔202***〕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支持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由分管区长为召集人,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市监局、区建投、区税务局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税融通”工作。
(二)支持对象。
“税融通”业务面向XX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有两年(完整会计年度,下同)及以上纳税记录,企业和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2.近两年平均入库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纳税实绩增长10%以上,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3.我区“四上”库内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4.我区重点支持的产业。
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优先支持我区拟上市(挂牌)企业,担保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区联席会议决定。
(三)担保额度及费率。
企业担保额度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提供信用担保,具体额度为:
企业近两年平均纳税实绩增长率在10%-30%(含30%)的,可提供不高于近两年平均纳税额1倍的担保;增长率在30%以上的,可提供不高于近两年平均纳税额2倍的担保。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单户企业“税融通”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税融通”担保费率统一按0.5%收取。
二、操作流程
(一)税收统计。
税务部门对符合“税融通”条件的企业税收数据进行汇总,报送联席会议。
(二)企业筛选。
区联席会议按相关决策程序,确定“税融通”企业名单及担保额度,通知企业选择主办银行。
(三)银行选定。
企业选择1家银行作为“税融通”主办银行,将银行贷款意向证明材料提交区担保公司备案。
(四)企业公示。
区联席会议完成“税融通”企业名单核定工作后,在XX区政务公开网公示7天。
(五)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税融通”,需提供以下材料:
1.“税融通”贷款申请书;
2.企业基础材料:
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或信息变更登记表、企业和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信用报告等;
3.企业控股股东相关材料:
若为法人股东,参照第2点提供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担保承办。
“税融通”项目由区担保公司承办。
(七)贷款发放。
已获公示的企业直接向主办银行申请贷款。
在材料齐全情况下,主办银行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税融通”业务牵头单位作用,负责加强宣传、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
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00万元,并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管。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近两年度纳税额增长且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企业名单。
区担保公司在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参与“税融通”业务,结合实际制定操作办法。
区市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工商注册及变更等相关信息,协助区担保公司开展“税融通”业务。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负责提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区担保公司开展“税融通”业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掌握业务开展动态,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确保“税融通”业务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各有关单位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电话热线、服务窗口等载体,积极宣传“税融通”业务,提高知晓率和影响力,营造诚信纳税融资的良好氛围。
(二)代偿分担
“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对于无法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的“税融通”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20%,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80%。
当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际使用超过1000万元时,暂停新增业务。
(三)风险防范
实施“税融通”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
“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
银行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
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管,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
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
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区担保公司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报送。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年12月31日止。
附件:
XX区税融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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