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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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标准(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分值)
评估内容
扣/加分值
1
固有危险性
(25分)
1.重大危险源
(10分)
存在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扣10分;二级的,扣8分;三级的,扣6分;四级的,扣4分。
(扣分不累计)
2
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接入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加1分;连续半年系统在线率、视频在线率均达到100%的,加1分,未触发黄色以上预警(系统故障除外)的,加1分,安全风险研判承诺符合规定要求且承诺率达到100%的,加1分;未接入园区监管平台的扣1分。
(加分可累计,下同)
3
2.危险化工工艺(9分)
涉及18种危险化工工艺的,每一种扣2分。
4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蒸馏装置的,每一套扣2分。
5
涉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的,每一种扣2分。
6
每一种(套)工艺、装置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达到100%的,加1分;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的,加0.5分;上下游配套装置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加0.5分。
(与扣分项逐项对应诊断加分)
7
3.物质危险性
(3分)
生产、储存爆炸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1分。
8
生产、储存(含管道输送)氯气等吸入性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1分;氯气装置改造升级完成的加1分。
其他高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0.5分。
9
生产、储存前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化学试剂除外),每一种扣0.1分。
10
4.火灾爆炸危险性(3分)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生产装置、库房或者罐区的,每涉及一处甲类扣1分、乙类扣0.5分。
11
涉及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罐区、气柜与加热炉等与产生明火的设施、装置比邻布置的,扣3分。
12
安全生产条件
(35分)
5.周边环境
(5分)
厂址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之外、且不属于全省化工重点监控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扣3分。
依托原料产地的溴素提取企业除外。
13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扣5分。
14
氯气等剧毒化学品以及含硫化氢的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不含厂区、化工园区)的,扣5分。
15
开展企业整体性安全风险外溢评估并制定落实相应防控措施的,加2分。
16
6.工艺
(7分)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扣3分。
17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扣7分;部分未开展的,按相应比例扣分。
18
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列出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的,每一项扣2分。
其中,禁止类,扣7分;限制类中超过规定改造年限要求的,扣7分。
19
采用间歇式、半间歇式生产工艺的(没有化学反应的除外),每一种扣1分。
20
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的,或者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的,或者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每一种加1分。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21
7.设备
(8分)
化工装置的主要设备设施投用时间超过10年,且没有制定和落实设备完整性管理、包括预防性维修等措施的,每一处扣2分;
使用期限超过国家、行业及企业制定的检修周期的,扣8分。
22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关键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适用的,每一处扣2分;针对可能出现泄漏的部位、物料种类和最大量未配备检查仪表并定期或连续监(检)测的,每一处扣1分。
23
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列出的淘汰落后的设备的,每一项扣2分。
其中,禁止类,扣8分;限制类中超过规定改造年限要求的,扣8分。
2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的,扣8分。
25
备用设备无法正常投用的,每一处扣1分。
26
采用本质安全化设备能够确保生产储存装置运行安全(操作失误时能自动保证安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发现并自动消除)的,每一套加1分。
27
8.自动控制与
安全设施
(10分)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按要求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的,扣10分;
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不完善的,每一处扣1分;未正常投用的,每一处扣2分。
28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扣5分;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扣10分。
29
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和正常投用压力、液位、温度远传监控和超限位报警装置的,每涉及一项扣1分。
30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和正常投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声光报警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
3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设施需配备安全仪表系统但未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的,每涉及一处扣2分;
未将评估结果应用于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中,联锁投用与摘除管理不到位或有漏洞的,每涉及一处扣1分。
32
爆炸危险区域未按国家标准安装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仪表或防爆防护等级达不要求的,以及使用非防爆工(器)具的,每一处扣1分。
33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未实现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未拆除的,每涉及一处扣5分。
34
涉及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不符合《山东省可燃液体、液化烃及液化毒性气体汽车装卸设施安全改造指南(试行)》的,扣2分。
35
泄压排放、阻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泄漏、防潮、防腐、防雷、防静电、消防灭火、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未投用、失效或者不完善的,每一处扣0.5分。
36
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小于30分钟的,扣2分。
37
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全部采用自动控制,实现生产现场无操作人员(巡检人员除外)的,加5分。
38
9.人员资质
(5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每一人次扣2分。
39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每一人次扣2分。
(依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进行诊断,下同)
4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生产、设备及工艺专业管理人员不具有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一人次扣2分。
41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中无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储存企业为专科)、没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的,扣3分。
42
自2020年5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一人次扣2分。
43
企业未按有关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扣2分。
44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均为化学化工类专业毕业的,加2分。
45
安全管理水平
(35分)
10.安全生产标准化
(20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一级的,不扣分;为二级的,扣5分;为三级的,扣15分;未建成和运行的,扣20分。
46
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未建成和运行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扣5分。
47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有效运行的,A级要素每项扣5分,B级要素每项扣1分。
48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与企业的双重预防体系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融合运行的,扣5分。
49
11.双重预防体系(10分)
未按规定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扣10分。
50
双重预防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每一处扣1分。
51
12.作业现场管理(5分)
未实现二道门防控和统计进入生产厂区人员的,扣5分。
52
爆炸危险区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存在3人及以上操作岗位的,每一处扣2分;存在10人及以上独栋厂房的,扣5分。
53
安全事故情况
(5分)
13.安全事故
(5分)
三年内发生过1起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扣5分。
54
三年内发生过1起及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扣3分。
55
三年内发生过爆炸、着火、中毒等具有社会影响的一般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扣2分。
56
独立加分项
(20分)
14.化工装置设计(2分)
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均由甲级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全面设计的,加2分。
57
15.应急力量配备(2分)
企业自设专职消防应急队伍的,加2分。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不加分)
58
16.过程安全管理(3分)
全面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加3分。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不加分)
59
17.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8分)
检维修、特殊作业和承包商作业环节采取作业全过程视频监控(包括录像)、信息化管控技术的,加2分。
60
应用进入生产厂区人员自动定位技术的,加2分。
61
关键岗位采用机器人智能巡检的,加1分。
62
应用手机APP辅助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加1分。
63
采用其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视情加1-2分。
64
18.线上培训和实操培训(2分)
自建投用网上安全培训平台的,加1分。
65
自建实操培训基地的,加1分;合作利用本地其他实操培训基地的,加0.5分。
66
19.安全技术服务(1分)
企业常年聘请外部专家团队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驻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等安全技术服务的,加1分。
67
20.安全生产公益事业
(2分)
被列为安全生产示范标杆企业、输出先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派出专家队伍参与检查指导帮扶的,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县级加0.5分。
合计得分
备注:
1.企业基础分为100分,评估得分为每个项目得分合计+独立加分项得分合计,每个项目得分为项目赋分-扣分合计+加分合计,每个项目的扣分合计、加分合计均不超过项目赋分。
2.按照安全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将企业依次分为红色(评分<60分)、橙色(60≤评分<75分)、黄色(75≤评分<90分)、蓝色(评分≥90分)
3.企业不涉及的检查项不扣分。
4.评估主要依据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诊断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执法文书、事故报告、企业自评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
5.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储存企业是指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加油站、气体充装、化学品分装等小型企业除外)。
其他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动态判定调整条件(试行)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
1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2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3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上岗的;
4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5
化工装置设施“带病”运行直接影响生产安全的;
6
全部装置连续停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搬迁等除外)的;
7
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1-2022年)》,被列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或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的;
8
存在或新产生重大隐患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成的,或者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
9
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个风险等级(不叠加提高)
1
存在或新产生重大隐患的;
2
存在或新产生20条及以上一般隐患、且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成的;
3
一年内受到3次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4
发生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6
被列入省、市、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7
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8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备注:
1.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且经核实的上述情形,立即调整企业安全风险等级。
2.企业能够自查自改的上述情形,不予调整企业安全风险等级。
3.企业存在的上述情形整改完成,且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全体员工受到教育的,方可恢复原安全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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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储存 企业 安全 风险 评估 诊断 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