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监管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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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托()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监管工作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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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委托乡(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监管工作制度汇编
目 录
1.**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通告..........3
2.**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实施办法(试行4
3.**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17
4.**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实施法22
5.**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实办法.26
6.**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案卷归档管理规定…32
7.**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监察回访制度………35
8.**县住建局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制度…………………38
9.**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编写规范…42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
执法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六排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阳镇国土规建保安安监站、下老乡国土规建保安安监站、八腊瑶族规国土建纳保安安监站、直规乡国土建规保安安乡站、更新乡国土建保监安安监站、坡结乡国土规建保安安监站、三堡乡国土规建保安安规建、岜暮乡国土监站环保安监站行使,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注:
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将法定职权委托**县六排镇作为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实施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直接履行警告;
2.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对实施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
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落实乡镇规划建设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县对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进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相关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委托书应载明: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
委托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后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规督和检查受委托的国土建监环保安监站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消;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偿)。
第六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为本办法委托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并承担对具体承办机构指导、协调、监管责任,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第八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
第九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必须由2个或2个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委托单位制定的、格式统一的执法文书。
第十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参与和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业务上接受委托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指导。
第十一条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管委托执法检查形成的一切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城乡建设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委托方的政策法规股应加强对受委托方办理案件的审查和执法规督检查。
受委托的国土建监环保安监站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及时将有关执法文书在每月30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
第十五条 受委托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事项:
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实施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直接履行警告;
2.对实施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管辖。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住建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直接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章执法监察
第十八条 受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乡(镇)对辖区内的城乡建设单位实施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 在对城乡建设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按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必须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人)的全称、性质、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
(二)检查项目情况的记录;
(三)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如记录有误或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按指印确认。
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记录的每一页签名(盖章)、按指印。
《现场检查记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
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执法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摄像内容、角度、距离和顺序,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
正常情况下,先拍摄方位再拍摄概貌、现场中心,最后拍摄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员。
拍摄照片或录像应将执法人员摄入。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制止。
执法人员应制作《制止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乡(镇)实施。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进行责令停止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预定格式并加盖有县级住建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后,由乡(镇)审批结案并归档,同时应在实施处罚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备案程序和方式参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调查完结后撰写案件调查与处理意见书,连同相关案件证据及资料报请县住房和城核建设局进行审乡,经核审同意后由乡(镇)实施行政处罚。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如先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及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积极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调查和处罚工作。
第二节立案
第三十一条 乡(镇)对下列有违法行为初步证据的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
(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移送的;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三十二条 拟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报乡(镇)申请立案。
在立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乡(镇)批准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调查,必要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分管的乡(镇)领导批准,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报乡(镇)补办立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
(一)承办单位名称
(二)案由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四)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应注明案发时间、地点、举报人或交办人姓名、案情简介等;
(五)承办人意见,应签署两名承办人的姓名和申请立案的时间。
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签署同意后,送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城乡规划的镇、街领导审批。
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三十五条 经审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决定;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的回避,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的镇、街领导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消确实需要终止或撤消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
第三节调查取证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调查取证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四)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计算机数据;
(五)视听资料;
(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检验、检测、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制作对象等;
(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确认,当事人如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确认的,可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押印予以确认,确保证据的效力。
第四十二条 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检验检测(鉴定)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询问当事人,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接受询问,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进行。
必要时可以开出《询问通知书》。
当事人委托他人接受调查的,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提供双方身份证明。
第四十四条 询问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包括:
1.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曾有类似的违法经历,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
2.了解基本案情,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现场检查的初步情况等。
3.熟悉现有证据情况。
要从已有证据中仔细分析,确定哪些能在询问中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研究还有哪些证据要通过询问获取或查明的。
(二)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当前的心理状态。
通过研究案卷材料以及其他途径,初步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分析其在询问中可能出现的抗拒心理。
(三)制定询问计划,明确调查内容。
第四十五条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对调查人员的提问须如实回答,并对其内容负法律责任。
询问同案的当事人,应当单独进行。
第四十六条 询问时,执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
第四十七条 调查询问应注意简明扼要,规范用语,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
第四十八条 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必须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答话愿意。
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记录人要对笔录的内容作全面审查,重点是看有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有无未问到的地方,有无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
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要及时补问补记。
《调查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当事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有改动的地方签名或者按指印。
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四节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执行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完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及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调查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审。
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及处理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程序进行核审。
经核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后,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或申辩。
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要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纳印)。
承办人员要认真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案件进行复核和补充调查,制作《案件陈述申辩笔录》及《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分管领导审核。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五十二条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先将拟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或《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由分管副局长批准。
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盖章后,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制发《催告书》予以催告,并告知将采取下列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施工现场;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将案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报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撰写结案报告,与《结案审批表》一并报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规划建设的乡(镇)领导审批结案并归档、保存。
案件归档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到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30日内完成。
如遇案情复杂需延期结案的,由案件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审批。
审批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立案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积极配合、参与调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城乡建设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我县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依法行使委托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调具有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法制工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年终开展委托执法量化综合考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评议小组成员组成。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监察委依法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移交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以下问题的,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
(一)不履行被委托的执法职权或事项;
(二)受委托的执法行为受到3次以上有效投诉;
(三)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
(四)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五)因不当执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
(六)执法人员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等原因被依法注销执法证。
(七)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核审案件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有序地开展,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在拟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之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的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进行核审。
第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案审办进行核审。
第四条 乡(镇)行政处罚案件的材料统一由规划执法中队负责接收。
第五条 案审办在案件核审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在接收乡(镇)案件核审材料后于2日内完成案件核审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案件承办人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受理乡(镇)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
(五)上级交办或其他需办理的工作。
第六条 案件审核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三)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五)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六)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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