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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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财务开支及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治理结构,防范财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村镇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和职权
第三条我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及管理需要,明确有关组织、部门及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和职权,规范财务决策和审批程序,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第四条我行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审委),负责对3000元(含)以上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审议。
财审委主要对以下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审议:
(一)大额业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待摊费用支出;
(二)重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处置;
(三)大额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四)大额对外捐赠支出、赔款支出;
(五)其他需要审查、审议的财务事项。
计提、缴纳的存款保险费和税金,计提和发放的职工薪酬,系统自动计提和摊销的折旧及费用,不纳入财审委审查范围。
第五条财审委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财务的副行长担任。
财审委成员由财务会计、行政管理、信息科技、合规管理、监察保卫等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
财审委成员应相对固定。
第六条财审委主任主持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财审会),也可授权副主任主持。
财审会参加投票成员不得少于5人。
财审会采取“一人一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实际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投否决票的要在票上写明否决理由。
财审会要有会议记录,审议表决形成的意见,经财审委副主任签字确认,提报行长和董事长审批。
行长和董事长不参与投票,但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财审委下设办公室,是财审委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提报会议资料、记录会议内容、保管会议档案资料等。
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财审委会议可根据我行实际情况确定时间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提交财务审批事项的部门需列席会议,向财审委陈述财务审批事项。
涉及大额采购招标的主管部门需列席会议,向财审委陈述招标事项。
招标事项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务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票》做发票附件,订入传票备查。
第三章财务开支基本规定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履行费用综合管理职能,统一管理费用预算,控制成本收入比,在职责和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费用支出。
其他相关部门履行费用的协控职能,严格执行费用预算和费用管理政策,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一)职工福利费应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据实列支。
(二)工会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使用。
(三)职工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第十一条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及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取暖及降温费、差旅费、邮电费、修理费、董事会费、捐赠支出等实行重点控制。
(一)业务宣传及广告费。
业务宣传及广告费应控制在当年营业总收入的15%以内。
(二)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营业总收入的5‰以内。
(三)会议费。
我行应从严控制会议费列支,实行会议预决算制度。
会议费的列支手续应真实、合规、有效、齐全,必须提供会议预算单、会议通知、签到簿及有权人签字的合规发票。
(四)差旅费。
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项出差费用的标准。
(五)对外捐赠。
我行对外捐赠应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度进行公益性捐赠,严格限制商业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业务宣传及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控制比例以营业总收入为计算基数,根据核算科目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我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财务口径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提取。
党组织工作经费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度财务口径工资总额2%时,当年不再提取。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佣金、手续费支出,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完善支付手续。
严禁列支代办储蓄业务手续费。
代办收贷业务手续费必须依据有关的合同约定支付,不得以收抵支。
第十四条我行费用列支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凭据。
严格区分自身费用与关联企业的费用,不得承担关联企业费用,也不得将自身费用转嫁给关联企业。
第十五条合理安排年度费用支出的序时进度,实现费用支出进度均衡平稳。
第四章费用报销单填写及发票整理、列支要求
第十六条报销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报销发票(单据)。
第十七条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应力求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八条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报销日期不填),大小写金额一致;
第十九条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须由验收人清点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发票背面需有经办人签字确认,如发票单张金额超过500元,由经办人和复核人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支出项目不合理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付款单位:
必须填写单位全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发票全称的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不得出现支行字样),除发票列明付款单位可手写的机打发票,其他机打发票一律不得手写。
第二十三条开票日期:
发票必须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发票内容:
列明所购物品(服务)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如果所购物品可以在发票填写齐全的,应在发票填写齐全,如果一次性所购项目较多不能在发票列明的,可由销货单位出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购货清单(由税控系统出具)。
发票记载内容为物品统称的,例如办公用品、洗涤用品等,必须下附明细。
所购物品能分清数量、单价而未列明的,例如数量为“批”的,必须下附明细,明细单和购货清单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发票金额;每人每天不得报销超过3000元的发票(同一科目、同一日期、同一开票单位、发票连号、连天),严禁先开票后上会逆流程办理,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发票号码:
发票本身记载发票号码,必须与机打发票号码一致。
第二十七条发票印章:
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认),且字样必须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的不得报销,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应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手撕发票应手写好单位全称、发票项目、开票日期,应力求字迹清楚,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九条发票有效期:
发票中注明有效期的,需在有效期内列支。
第三十条发票限额:
发票中注明“开具金额超过X万元无效”的,发票金额必须在允许范围之内。
第三十一条发票上方一个椭圆形章,一般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才可作为报销凭证。
加盖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一般也可作为报销凭证(注意加盖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有偿收费服务专用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除工程预付款、质保金可提供一般收据外,其余一律不得使用收据入账。
第三十二条报销需附“费用报销单”。
报销单后附发票应每张粘连,粘贴整齐,不得大于报销单据,贴在报销单据后;
第三十三条报销票据需层次序列整理,应按凭证时间先后排列。
第三十四条财务开支原则上要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报销金额超限额(3000元(含))的必须按照要求转账支付,汇至开票单位账户,严禁现金支付。
收款单位同意先开具发票、村镇银行报销后支付价款的,报销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付给对方,不得通过经办人账户周转过渡。
原则上个人只能垫付单笔3000元以下的采购资金;超3000(含)元以上的资金垫付,要通过借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现金借款应“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借款人将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循环使用。
第三十五条报销方式若采取转账方式,收款方信息应为发票销货方信息,若不一致,需经办人提供盖有收款方公章的账户信息,且账户信息名称与发票销货方单位一致。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预算期内,各项费用的累积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超出预算纳入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章费用报销基本流程
第三十七条财务事项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费用单据加以整理归类。
第三十八条经办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时,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费用报销单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经办人一栏及发票背面签署自己的姓名。
《费用报销单》的填写一律不允许涂改,尤其是费用、金额,并要保证费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第三十九条经办人应将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费用报销单》经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审签,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签,然后报财务分管行长审签,最后按照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审签。
第四十条总行机关费用报销流程。
取得的合规发票由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部门负责人在发票正面签字。
如部门负责人为经办人的,正、反面均需签字。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财会部应重点对《费用报销单》后所附的原始发票和单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费用金额的计算进行复核稽查,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对该笔《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
审核中若发现问题,应退回经办人,由经办人重新制单。
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产购置及开支,报销时原则上需附合同、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支行报销流程。
(一)支行据实取得合规发票,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主管及支行行长在发票正面签字。
(二)填制费用报销单,由主管、支行行长审签,最后按照财务审批权限逐级审签。
第七章财务备案及审批
第四十二条需报发起行备案的财务事项。
1.3000元(含)-10000元(不含)财务支出;
2.10000元(含)以上收入(含资产处置、租赁费收入等);
3.对外出租房产(包括抵债房产)租赁。
报备事项于次月5日前汇总备案。
第四十三条需提前报发起行审批的财务事项。
50000元(含)以上财务支出,需提前上报审批,先审批后列支。
第四十四条不需报发起行的财务事项。
以下固定费用支出不需报发起行,包括:
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线路使用费、系统运营维护费、押运费、存款保险费、税金、职工工资、绩效、五险一金、劳务派遣费等。
我行应按照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八章财务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经费现金只能用于支付现金或缴回提取经费现金的银行账户,禁止将领用的经费现金另立账户存放。
第四十六条切实加强费用支付管理,单笔费用支出超出3000元(含)的,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四十七条向职工支付的各类薪酬、奖励、福利、补贴等,均应以转账方式(代发工资)支付,禁止以税收筹划等理由,将发放给职工的款项收回重新分配(使用)。
职工薪酬由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第四十八条向供应商等收款单位支付财务资金,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发票或收据开具单位(合同签订单位)。
原则上不得由职工个人垫付采购资金。
第四十九条禁止现金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支出”。
支付给单位的“手续费”,凭收费单位发票或单据,以转账方式支付到对方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应有完备的支出手续,直接转账支付到个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五十条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和集体的任何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单位采购资金、职工集资资金、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资金、收回的表外贷款本息等均应按照规定纳入账内核算。
第五十一条现金借款应“一事一借”、“一事一清”,禁止借款人将借款作为周转金循环使用,禁止将借款用于归还信贷资金或利息等非公务支出。
借款应按照用途,优先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借款时已经确定供应商名称、付款金额的,一律转账到供应商账户,禁止支付现金或通过经办人账户过渡。
所发生的各项借款(包括现金借款)要逐笔记账或登记,明晰反映借(还)款情况。
第五十二条我行应依法成立工会,配备经费会计和经费出纳,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在营业部开立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工会经费进行核算,并建立健全相关总分类账页,严格审查各项收支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九章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的领用、调拨、维修由我行实物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实物管理应满足岗位制约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保养、检修和维护固定资产;对使用部门申请维修的固定资产予以鉴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修复,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维修的,实物管理部门应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第五十四条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置《实物保管领用登记簿》,登记设备的分发领用情况,需登记《实物保管领用登记簿》。
属于以旧换新的,实物使用部门需填写《以旧换新清单》后将旧设备上缴到总行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使用部门应落实固定资产的具体保管责任人,对无法指定具体保管人的公用物品,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保管。
保管责任人应保管维护好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及时提出维修申请。
对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实物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实物使用单位上报报损清单,总行实物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由财务管理部门汇总提交财审委审批后报废。
第五十七条每年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原则上在11月30日前结束,同时可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开展。
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人发生人员变动的,需对照《实物保管领用登记簿》的结余数量对实物进行盘点。
第五十八条严格消耗品管理。
健全完善宣传品、办公用品等消耗品登记制度,设置《实物保管领用登记簿》,登记消耗品的购置、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章房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自建及购置房产应遵守关于面积、标准、投资等相关规定,新购的房产必须权证明晰,无证不得购置,不得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严格控制非营业用房购建。
第六十条基建项目经审计后,施工单位以工程最终价款出具正式发票,据此结算工程价款,并按合同约定扣收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
预付的房屋购置款、建筑安装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5%,预付的装修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60%。
未取得正式发票前,支付项目价款总额原则上亦不得超出以上比例。
第六十一条完善产权。
由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房产归属支行及时办理权属证明资料,最迟应于工程交付之日后两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十二条自有资产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产权证作为永久性资料,在取得产权证1个月内上交合规综合部归档保管。
不动产所在单位应保留复印件。
抵债资产权证由抵债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保管。
第六十三条房产租入租出事项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签订书面合同,租入房产租赁期限不短于3年(临时性过渡营业用房除外),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应为含税金额,租金支付期限为按年支付。
第六十四条对外出租房产(包括抵债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日期及方式等事项,租赁费原则上应采取预收方式,后收费的收取间隔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租赁台账》,记录出租固定资产信息、收取租金、盘查等相关情况,对出租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查。
第六十七条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以及登记实物台账的依据资料,由我行主管部门负责归档。
保管年限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
第十一章集中采购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我行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七十条集中采购内控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采购决策、采购执行、使用评价、监督检查相分离原则。
第七十一条集中采购范围实行限额管理。
符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事项在进入集中采购流程前应完成相应审批手续。
第七十二条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十三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十四条集中采购应优先选择国内供应商、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
第七十五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我行采购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某一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七十六条集中采购信息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十七条成立行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集中采购工作的副行长任副主任委员,综合、财务、科技、合规等的管理部门(含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
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我行集中采购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数量必须为单数。
纪检监察部门应监督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过程,但不得担任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八条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委员出席即为有效。
但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同时缺席(主任委员缺席时应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合规、纪检和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不得缺席,使用需求部门列席会议,不得缺席。
同意票数占集采委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审议结果为“同意”;否则为“不同意”。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参会委员签字确认,作为集中采购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领导和管理集中采购工作;
(二)审议评审专家库名单和供应商黑名单;
(三)审议集中采购方案和评审结果;
(四)审议集中采购委托代理机构事宜;
(五)审议自行组织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的组成;
(六)其他集中采购重要事项。
第八十条指定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设立集中采购岗位,明确专人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实施。
集中采购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十一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是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使用需求部门是集中采购立项与预算申请、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履约和评价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是集中采购的款项结算部门;纪检监察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的纪律监督部门;合规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的合规审查和法律服务部门;审计职能部门是集中采购的审计检查部门;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共同做好集中采购工作。
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自行组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两种,我行可根据项目需要自行确定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十三条我行根据集中采购项目组建评审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审小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小组主要职责:
(一)参加项目评审会议并出具评审报告;
(二)为采购提供公正客观的评审意见;
(三)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制止;
(四)配合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四条我行自行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由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和合规职能部门共同成立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会议进行全程监督。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一)现场监督项目评审过程并签字确认;
(二)记录评审现场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十五条我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对本行的集中采购工作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至少应包含组织机构及职责、集中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集中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集中采购流程及要求、信息公示内容及要求、档案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我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单次采购在规定限额以下的经常性采购项目适用入围集中采购方式,实行一次入围、零星采购。
经常性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办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类,硒鼓、打印纸等办公耗材类,零星印刷等日常服务类。
水、电、气、暖等政府统一定价项目和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价格的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第八十七条建立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机制。
评审专家(包括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应熟悉集中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建立专家库应制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聘任条件、管理规则等要求。
第八十八条集中采购流程主要分为准备、组织、评审和履约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
根据需要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预算;集中采购项目审批;编制集中采购需求;提交集中采购申请等。
组织阶段主要包括:
审查并受理集中采购申请;编制集中采购方案并提交审议;明确采用的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发布集中采购信息;编制并发布集中采购文件等。
评审阶段主要包括:
组建评审小组;组织集中采购评审;集中采购结果提交审议;集中采购结果公布等。
履约阶段主要包括:
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供应商考核评价;款项支付等。
第八十九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询比)采购,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具体选用的采购方式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技术标准明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集中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技术复杂、具有特殊性、市场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集中采购项目;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金额比例过大的集中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集中采购项目;二是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三是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集中采购项目;四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集中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是指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是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方式。
适用范围包括:
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二是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三是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再次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询价(询比)采购是指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询比)函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于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九十条集中采购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最低价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询比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最低价评审法。
第九十一条房产购置等卖方为主导的采购项目,评审会议不局限于我行指定场所,在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的基础上,供应商的响应资料可适当简化。
第九十二条我行应按照“权限分离、相互制约”的运作机制和“谁管理谁验收”的原则,建立采购项目的验收和对供应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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