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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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方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
区卫健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包括:
区卫健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家组。
2.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健局成立**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区卫健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区卫健局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其中,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无偿献血服务中心承担供应临床用血的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专家组
区卫健局组建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5例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例以上、5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1例以上、3例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 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3.2.4Ⅰ-Ⅲ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省市卫健部门和区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省市卫健部门和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凡属启动国家、省级、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区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2.5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性质与区域划分),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区卫健局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根据“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原则开展工作。
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用红、黄、绿、黑4种颜色的腕带,分别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采用正确方式将伤病员搬运到安全区,对伤病员初步检查,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处置,并填写伤情标志卡。
将处置后的伤病员按照伤情分别安置在红、黄、绿、黑4个区域,集中等待转运。
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3.2 转运救护
根据伤情分类及抢救情况,按照“先重伤、后轻伤,先分类、后运送”的救护原则进行转运,并负责转运途中的救护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诊医院(定点医院)。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并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 院内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小组,做好人员、技术、药械、设备、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项准备;根据需要紧急腾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伤病员的院内收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的伤病员,做好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优先安排危重和重伤病员救治,专家指导组集体会诊,制定诊疗方案,按“一人一组一案”诊疗原则实施救治,即每名伤病员由一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护理,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落实临床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措施。
3.5 心理干预
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心理干预工作,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援助。
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事故造成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恢复;维护社会稳定。
3.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大队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区卫健局要及时汇总整理,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健局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8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市卫健委。
4 保障措施
区卫健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设各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救援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卫健局、区卫健局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医疗救援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4.2 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应急救治工作需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站,健全和完善急救网络。
以区级医疗机构的急诊科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全区统一指挥、联动的急救网络。
4.3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依托**区第一人民医院,加强我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提高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能力。
4.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健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化学中毒应急救援队伍、传染病防控应急救治队伍等)。
区卫健局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5 血液储备
区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计划建议,区无偿献血服务中心负责储备。
紧急情况下,动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和大专院校学生及各界群众无偿献血。
4.6 物资储备
区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医用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供应。
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 公众参与
区卫健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相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 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或修订完善医疗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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