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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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有序、高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领导小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l应急组织机构
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卫生应急指挥部),由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财政局、民政局、宣传部、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市公安局***分局、农业农村局、医疗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局,由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区范围的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演练,指导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各级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教育专栏,普及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报道典型事例。
卫生健康局 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和供应。
医疗保障局 负责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调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公安分局 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民政局 对疫区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指导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财政局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局 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
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协助对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铁路畅通。
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生态环境分局 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采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
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本区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提出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乡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3.2责任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生健康局报告。
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及其处置情况。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应急响应
4.l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4.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本区辖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全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全区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的丢失事件;
(6)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县;
(3)发生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4)霍乱在本区境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市、县,有扩散的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自治区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本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县;
(3)霍乱在本区境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市、县;
(4)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2倍;
(5)在本区境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9)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区境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自治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和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人民政府要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自治区、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外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
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单位)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
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开展技术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
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协助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自治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协助制订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4.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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