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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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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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标准
1.4适用范围
1.5处置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机制启动
2.2应急指挥部设置
2.3应急指挥部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6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2预警
3.3事件的报告
3.4事件的评估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事发地先期处置
4.2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4.4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5.3责任与奖惩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资金保障
6.5信息保障
6.6预案演练
6.7宣传教育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我县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疫苗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依次执行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具体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县的一般疫苗安全事件(Ⅳ级),或需要由县配合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Ⅰ级、Ⅱ级、Ⅲ级),或者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疫苗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指导全县的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应急机制启动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
达到Ⅳ级疫苗安全事件需百色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立即上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达到Ⅲ级事件标准的疫苗安全事件,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达到Ⅰ级、Ⅱ级事件标准的疫苗安全事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指挥部的设置
县人民政府成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县应急指挥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纳入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及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外事办、司法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
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
2.3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后,响应各项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市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建立完善疫苗安全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宣传培训。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响应各项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疫苗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对各乡(镇)开展疫苗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对出现安全事件的相关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县人民政府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组织检查和督导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实施疫苗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疫苗安全事件相关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
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
对事件受害或疑似病例进行确认,对医疗机构中的疫苗安全事件采取控制措施。
组织医疗机构按规定上报不良反应事件。
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疫苗安全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县的社会稳定工作,查办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县司法局:
协助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中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的审查。
县财政局:
负责筹集安排疫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外事办:
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指导疫苗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2.6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事件调查、产品控制、新闻宣传、涉外突发事务等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件信息。
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排查和确认事件受害或疑似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3)事件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引发疫苗安全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质量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4)产品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公安局等部门对引发事件的疫苗采取停止使用、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案件。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舆情,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经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6)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各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依法配合处置由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7)专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设立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医学工程、不良反应监测、公共卫生管理学、法律、心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对确定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参与事件现场核查、确认;对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对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承担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县应急指挥部进行事件应急处置。
2.7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县疾病和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调查、诊断,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
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
医疗机构:
负责事件受害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做好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监测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县疾病和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保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健康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2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疫苗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疫苗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健康局等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对疫苗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
对可以预警的疫苗安全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分别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预防措施。
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可能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或接收到有关信息,应通过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疫苗风险预警或指导信息,通知可能发生事件单位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同时,针对可能发生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处置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疫苗安全事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分级预警,一般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对应相应等级的疫苗不良反应事件)。
一级、二级预警由国家药监局确定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分别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并采取相应措施。
3.2.2预警措施
发布四级预警后,根据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情况,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1)做好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对事件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警示,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及时向市、自治区上报预警信息。
3.2.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3.3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疫苗安全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3.1报告责任主体
(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发生疫苗安全事件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3)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
(4)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5)事发地人民政府;
(6)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情况。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
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疫苗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县疾病和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责任报告单位及其责任报告人发现或获知疫苗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如实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根据核实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一般事件(Ⅳ级)以上的,向县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
3.3.3报告内容
按照事件的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疫苗安全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生或获知突发事件后报送首次报告,内容包括:
事件名称、事件性质,所涉疫苗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涉及的地域范围和人数、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下一步工作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
进程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收集到的事件进展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成因调查情况和结果、产品控制情况、采取的系列控制措施、事件影响和势态评估等,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可多次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须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事件结束后,应报送总结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总结,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报告方式
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送首次报告和进程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报文字报告。
结案报告通过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内容涉密的,须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3.4事件的评估
3.4.1事件评估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
3.4.2事件评估是为核定疫苗安全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事件涉及的疫苗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和终止
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的发布由相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级别的政府部门依法规发布。
4.1事发地先期处置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患者救治、舆情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产品控制、事件原因调查、封存相关患者病历资料等工作;根据情况可在本行政区内对相关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对相关药品进行抽验,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由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
由自治区药监局组织或协调相关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Ⅱ级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应对措施。
4.2.2Ⅲ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应对措施。
4.2.3Ⅳ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Ⅳ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发地、相关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以及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生产企业均在县的,及时对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对相关生产企业涉及的疫苗采取控制措施;对事发地在县、事件所涉生产企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对事发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件所涉生产企业在县的,及时对生产企业涉及的疫苗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向事发地所在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2)核实引发事件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3)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4)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指挥部应对Ⅳ级疫苗安全事件进行密切跟踪,对各工作组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3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高响应级别。
4.4信息发布
4.4.1 Ⅰ级、Ⅱ级事件信息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审核发布;Ⅲ级事件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发布;Ⅳ级事件信息由百色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发布。
4.4.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1)按照事件级别,由相应级别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
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县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确定是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确定是临床接种疫苗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县卫生健康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为新的严重接种疫苗不良反应的,上报自治区药监局,由自治区药监局统一报请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妥善处理因疫苗安全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
(3)对造成疫苗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5.2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报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药监局。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疫苗安全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在疫苗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査、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检验机构、疾病和预防控制机构,是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学救援队伍,指定应急救治机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疫苗安全事件时的应急交通工具。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4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保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6.5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基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6.6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
6.7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接种疫苗不良反应,提高全民接种疫苗不良反应报告意识。
引导媒体正确宣传接种疫苗不良反应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2.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3.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附件1
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类别
本级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疫苗安全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事件。
Ⅱ级响应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水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疫苗安全问题,涉及1个省份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某一省份的疫苗安全事件。
Ⅲ级响应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Ⅳ级响应
附件2
县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
信息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报告事件情况。
国家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Ⅰ级、Ⅱ级)
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事件
辖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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