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288888815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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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匕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
DBI1/945-2012备案号:
J12175-20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Thestandardsofsecuri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12-12-12发布2013-01-01实施j匕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Thestandardsofsecurityprotection,environmentalsanitationandsafeguards&firefighting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编号:
DB11/945-2012备案号:
J12175-2012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
2013年07月01日2013北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3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945-2012,代替DBJOI-83-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1.4,2.3.4,2.3.5,2.3.6,2.4.6,2.4.8,2.4.11,2.4.15,2.4.17,2.4.21,2.4.23,2.4.25,2.5.2,2.5.4,2.5.5,2.5.9,2.5.13,2.10.4,2.10.5,2.11.8,2.13.9,4.3.12,4.3.13,4.3.14,4.3-25,4.3.2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月14日关于同意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2114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与村镇建设处:
你处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1210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312175-20120其中,同意第2.1.4,2.3.4,2.3.5,2.3.6,2.4.6,2.4.8,2.4.11,2.4.15,2.4.17,2.4.21,2.4.23,2.4.25,2.5.2,2.5.4,2.5.5,2.5.9,2.5.13,2.10.4,2.10.5,2.11.8,2.13.9,4.3.12,4.3.13,4.3.14,4.3.25,4.3.27条作为强制J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七舀杏月U胃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2.1.4,2,3.4,2.3.5,2.3.6,2.4.6,2.4.8,2.4.11,2.4.15,2.4.17,2.4.21,2.4.23,2.4.25,2.5.2,2.5.4,2.5.5,2.5.9,2.5.13,2.10.4,2.10.5,2.11.8,2.13.9,4.3.12,4.3.13,4.3.14,4.3.25,4.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
总则、安全防护、场容卫生、消防保卫及附录,共4章和1个附录。
其中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安全处,邮编:
100039)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DB11/945-2012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展吴彭镭鹏杨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钢解金箭孙海东徐良胡晓琦刘立平贾连静杨菊欣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魏铁山周与诚魏吉祥吉祖友曹裕平徐桂珍聂澄宇冯世基王秀善李稳全刘景茂申强孙日增丁胜王静宇董良潘振东寇德全于祥琳唐华罗建忠唐伟严玉材孙宗辅王彦昌戴宝均夏义荣陈路同伟东晶刚华薛刘姜相建诚侯俊王永华凤健赵孙DB11/945-2012目次总则.1安全防护,22.1一般规定.22.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22.3大模板作业防护.42.4脚手架作业防护.52.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72.6洞口防护,。
,。
,、92.7临边防护.92.8高处作业防护.102.9料具安全防护.112.10临时用电防护.122.11施工机械防护.152.12有限空间作业防护.172.13拆除工程作业防护.18场容卫生.203.1一般规定.203.2现场场容.203.3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22消防保卫,。
一244.1一般规定.244.2现场保卫.244.3消防工作.251DB11/945-2012附录A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30本标准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条文说明.33Contents22241、79八,一nU12137O八010111二,1月11心L,白,白,曰GeneralprovisionsSecurityProtection.”二”“”“”“”2.1GeneralRules2.2FoundationTrench,Pit,DitchandLargediameterpilesworkprotection.2.3LargeformworkconstructionSecurityProtection2.4ScaffoldOperationsProtection2.5Tool-typeScaffoldOperationsSecurityProtection2.6HoleVergeProtection2.7PeripheryProtection2.8HighOperatingProtection2.9MaterialsandToolsStorageSecurityProtection-2.10TemporaryPowerSupplySecurityProtection2.11ConstructionMachineSecurityProtection2.12LimitedSpaceWorkSecurityProtection2.13DemolitionWorksSecurityProtectionConstructionSiteHealth3.13.23.3GeneralRules.ConstructionSiteEnvironment24442222嘴1ConstructionSiteEnvironmentProtectionandImmunity.4SafeguardandFirefighting4.1GeneralRules4.2SafeguardworkDB11/945-20124.3Firefightingwork.25AppendixAApprovalform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withlimitedspacedangerouswork.30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1Listofnormativestandards.32Clauseexplanation.33DB11/945-2012I总则1.0.1为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要求,推荐使用标准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1.0.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DB11/945-20122安全防护2.1一般规定2.1.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1.2施工作业人员人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1.3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并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2.1.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1.5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在险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1.6安全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2911安全帽规定。
进人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领带。
2.1.7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6095安全带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含2m)以上施工作业,在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2.1.8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725安全网规定。
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
2.1.,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应选用绿色或蓝色,安全网应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
2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2.2.1基础施工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DB11/945-2012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上)管线和地下工程资料。
2.2.2基础施工前必须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专项施工方案。
2.2.3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2.4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排水系统和设施,确保排水畅通。
基坑周边必须设置挡水围堰。
2.2.5基坑周边Im范围内禁止堆物堆料,1.m以外堆物堆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或专项方案规定。
2.2.6基坑周边5m范围内不宜设置集水坑。
排水使用潜水泵时,悬挂和牵引水泵必须使用绝缘绳索。
2.2.7毗邻道路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必须设红色标志灯示警。
2.2.8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采取固壁措施,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或金属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金属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3m的,应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
2.2.9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执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DBJO1-502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2.10施工现场确因场地狭窄无法实施机械成孔,或者由于设计及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而使用人工挖孔时,必须编制专项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2.11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合格,方可施工。
3DB11/945-20122.2.12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下孔作业应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2.13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并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牢固的防护盖板或围栏。
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夯实。
2.2.14砌筑1.5m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
挡土墙一次砌筑高度不得超过1.5m,达到相应强度后,方可进行下一次砌筑,回填应分步进行。
2.3大模板作业防护2.3.1大模板存放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围栏并封闭管理。
2.3.2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单腿模板。
模板支腿的上支点高度应不低于模板高度的2/302.3.3大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有支腿大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两模板间距不小于600mm,并保证70“一800的自稳角。
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采取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2.3.4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设置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02.3.5木质大模板吊环应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连接应牢固可靠。
严禁使用铁丝或钢筋焊接制作吊环。
2.3.6大模板吊装入位之后和拆除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4DB11/945-20122.3.7大模板吊运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
模板吊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起吊模板碰撞相邻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或大幅度摆动。
禁止同时吊运两块及以上大模板。
2.3.8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
穿墙螺栓等零散部件的垂直运输应使用金属容器吊运。
2.3.,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置警戒区。
2.3.10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大模板吊装作业。
2.4脚手架作业防护2.4.1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o2.4.2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4.3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4.4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13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31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和GB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2.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土0.5mm,壁厚3.6士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2.4.6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
2.4.7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基A必须铺设垫板或底座,且有排水5DB11/945-2012措施,其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100mm,垫板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
2.4.8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2.4.9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2.4.10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脚手架立杆横距、纵距、大横杆步距及搭设高度应根据使用中的最大荷载选取。
立杆横距不宜大于1.05m,纵距不宜大于1.5m、大横杆步距不宜大于1.Sm.2.4.11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4.12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lm,坡屋面结构宜高出檐口上端1.5m02.4.13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连接。
2.4.14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m02.4.15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2.4.16剪刀撑跨度应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
一600,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O2.4.17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
2.4.18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rnm。
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高度不小于180二的挡脚板。
6DB11/945-20122.4.19脚手板一般应铺设在三根以上的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
脚手板两端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2.4.20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第一道水平网下方每隔lOm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2.4.21架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沿外立杆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用专用绑绳与架体固定。
2.4.22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不大于1:
3;运料道宽度不小于1.5m,坡度不大于1:
6。
斜道拐弯处应设置平台,按照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mm-300mm应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为20mm-30mmo2.4.23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02.4.24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钢丝绳或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2.4.25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
2.4.26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
2.4.27禁止其他设备、设施与脚手架相连接。
2.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2.5.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202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5.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筱、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DB11/945-20122.5.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
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严密。
2.5.4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进行作业。
2.5.5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2.5.6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2.5.7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2.5.8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
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联接。
2.5.,吊篮内必须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
2.5.10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安全锁的有效校验期限不得超过I年。
2.5.11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
2.5.12电梯井操作平台应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或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支撑,操作平台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5.13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
主绳吊点距平台前端不应大于500mm,保险绳吊点距主绳吊点不宜大于500mm,保险绳应张紧,主绳、保险绳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
2.5.14悬挑式钢平台上部吊点应使用施工现场悬挑式钢平台安全操作技术导则规定的样式。
2.5.15悬挑式钢平台主梁应使用整根槽钢或工字钢,禁止接长8DB11/945-2012使用。
2.5.16悬挑式钢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m2,长宽比应不大于1.5:
1。
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2.5.17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承载面积不应超过lOmz,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
电梯井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
2.6洞口防护2.6.1短边长度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2.6.2短边长度超过1.5m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设置水平安全网。
若洞口尺寸过大,无法设置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
2.6.3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
2.6.4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
2.6.5电梯井首层应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
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to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2.6.6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
电梯井不得作为垂直运输通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
2.7临边防护2.7.1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设置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严密。
2.7.2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9DB11/945-20122.7.3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应每隔四层且不大于lOm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应设置双层水平安全网。
2.7.4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置两道高度不低于1.2。
的防护栏杆。
2.7.5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
2.7.6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
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2.8高处作业防护2.8.1高处作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GB3608高处作业分级和现行行业标准JGJ8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8.2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a天高处作业。
2.8.3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等措施。
2.8.4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设置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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