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T 198-1-2019 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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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T19812019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UnifiedStandardforApplicationof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inPortandWaterwayEngineering20191026发布20191231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JTS/T19812019主编单位: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3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2019北京1制定说明本标准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71053号)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总结大量国内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吸纳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先进技术,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现状发展和需要制定而成。
近年来,信息模型技术在土木工程行业呈现出广泛应用的趋势。
目前水运工程尚缺乏相应的信息模型标准,为保证水运工程的持续稳定发展,推进信息模型在工程中的应用,完善水运工程标准体系,适应水运工程发展需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9章和5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信息模型、协同、分类与编码、数据交换、交付、模型应用等内容。
本标准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大连理工大学、欧特克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
王晋刘松王炜正2术语:
王晋刘松王炜正邹艳春陈青红文曦3基本规定:
刘松王晋王炜正4信息模型:
王炜正邹艳春陈青红俞武华陆晶晶叶志伟姜韶华5协同:
邹艳春陈青红杨新才魏世桥翟世鸿叶志伟任耀6分类与编码:
王晋刘松王炜正邹艳春陈青红吴晓南林红国程凯7数据交换:
文曦刘松李国杰翟世鸿时蓓玲王玉红陆晶晶吴晓南8交付:
刘松王晋王炜正陈青红李银发杨新才王玉红林红国29模型应用:
陈青红王炜正邹艳春程凯翟世鸿时蓓玲姜韶华任耀附录A:
王晋刘松王炜正邹艳春陈青红田仲望毅刘莉附录B:
刘松文曦李国杰田仲李银发望毅附录C:
文曦刘松附录D:
刘松王晋附录E:
王晋本标准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部审,2019年10月26日发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
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430060),以便修订时参考。
1目次1总则.(3)2术语.
(2)3基本规定.(4)4信息模型.(5)4.1一般规定.(5)4.2信息模型体系.(5)4.3信息模型创建.(5)5协同.(7)5.1一般规定.(7)5.2协同方式.(7)5.3协同内容.(7)6分类与编码.(8)6.1一般规定.(8)6.2分类规则.(8)6.3编码规则.(10)6.4编码应用.(10)7数据交换.(12)7.1一般规定.(12)7.2数据交换结构.(12)7.3数据扩展.(13)8交付.(14)8.1一般规定.(14)8.2模型深度等级.(14)8.3交付物.(15)9模型应用.(16)9.1一般规定.(16)9.2模型应用内容.(16)附录A信息模型分类与编码表.(17)附录B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104)B.1港口工程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104)B.2航道工程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224)2B.3通航建筑物工程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234)B.4修造船水工工程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329)B.5水运通用工程信息模型数据交换结构.(347)B.6索引.(366)附录C信息模型对象命名.(379)附录D信息模型交付成果组织和命名.(380)附录E本标准用词说明.(382)引用标准名录.(383)附加说明.(384)条文说明.(386)31总则1.0.1为规范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统一信息模型应用基本要求,提高信息模型应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和修造船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全生命期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
1.0.3水运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信息模型应用类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4水运工程信息模型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术语2.0.1水运工程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BIM)水运工程在全生命期内物理、功能特性的数字化表达,为项目全生命期内的各种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是创建和利用工程项目数据在其全生命期内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的业务过程;是使用模型内的信息支持工程项目全生命期业务流程的组织和控制。
简称信息模型。
2.0.2全生命期Life-Cycle水运工程从计划建设到使用终止过程中所有阶段的总称,包括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拆除等阶段。
2.0.3几何信息GeometricInformation建构筑物与设备设施的空间位置和自身几何形状信息。
2.0.4非几何信息Non-GeometricInformation建构筑物与设备设施几何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2.0.5设计阶段信息模型BIMinDesign在水运工程设计阶段创建并应用于设计的信息模型。
2.0.6施工阶段信息模型BIMinConstruction在水运工程施工阶段创建并应用于施工的信息模型。
2.0.7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BIMinOperationandMaintenance在水运工程运营维护阶段创建并应用于运营维护的信息模型。
2.0.8单体UnitProject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系统、建筑物和构筑物。
2.0.9协同Collaboration基于统一的信息模型数据源,保持数据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完成数据共享、协调工作的过程。
2.0.10协同环境CommonDataEnvironment实现协同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可适应信息模型、数据、文件等多种协同方式。
2.0.11模型深度等级LevelofDevelopmentforBIM(L)衡量与水运工程工作阶段相对应信息模型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详细程度的指标。
2.0.12模型粒度ModelGranularity以独立的模型功能、基本的操作和维修单元为划分原则,在不同模型深度等级下,3信息模型包含几何体的完整程度。
2.0.13信息细度InformationDetail不同模型深度等级下信息的准确和详细程度。
2.0.14数据交换结构StructureofDataExchange用于交换的信息模型数据组织和存储表达方式。
43基本规定3.0.1水运工程全生命期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三个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3.0.2信息模型应能承载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各阶段传递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并宜提供可视化的三维信息模型供各阶段应用。
3.0.3信息模型宜实现全生命期信息的传递、共享和应用,也可应用于单个阶段或单个环节。
3.0.4信息模型的创建、运用和管理应保证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宜包括下列内容:
(1)符合等级保护规范的边界安全防护体系;
(2)防火墙及入侵检测;(3)数据备份;(4)系统容灾;(5)权限管理;(6)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54信息模型4.1一般规定4.1.1信息模型应能在水运工程全生命期各阶段、各专业和各相关方之间共享和应用。
4.1.2信息模型在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应具备数据源唯一性,并应被唯一识别。
4.1.3信息模型的不同表达方式应保持数据交换格式的一致性。
4.1.4信息模型在水运工程全生命期的继承和扩展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设计阶段向施工阶段、施工阶段向运营维护阶段交付的信息模型应具有继承性和扩展性。
4.1.4.2设计阶段各专业和各相关方之间、施工阶段各相关方之间、运营维护阶段各相关方之间传递的信息模型应具有继承性和扩展性。
4.1.4.3信息模型的继承和扩展应保留原有模型的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
信息模型的变更应按照项目各阶段工作流程由相关责任方完成。
4.2信息模型体系4.2.1设计阶段信息模型宜由需交付的信息模型和辅助设计的信息模型组成,需交付的信息模型宜向施工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传递,辅助设计的信息模型宜在设计阶段内传递和共享。
4.2.2施工阶段信息模型宜由需交付的信息模型和辅助施工的信息模型组成,需交付的信息模型宜向运营维护阶段传递,辅助施工的信息模型宜在施工阶段内传递和共享。
4.2.3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宜由运营维护管理的信息模型和辅助运营维护管理的信息模型组成,运营维护阶段信息模型宜在运营维护阶段内传递和共享。
4.2.4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阶段的模型体系层级应按项目级、单体级、专业级、构件与设备级、钢筋与零件级五个层级进行组织。
4.3信息模型创建4.3.1信息模型的创建范围应满足相应阶段的工作要求。
4.3.2项目相关方应根据各阶段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信息模型创建规则,各相关方创建的模型应符合信息模型协同和数据共享的要求。
64.3.3各相关方应根据人员角色按照生产流程进行模型创建。
4.3.4信息模型创建宜采用数据格式相同或兼容的建模软件,数据格式无法兼容时,应能通过数据交换标准或工具实现数据交换。
4.3.5各阶段信息模型宜在前一工程阶段信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创建,也可根据前一工程阶段已有的成果文件新建。
75协同5.1一般规定5.1.1信息模型应采用协同工作方式创建,并宜基于协同环境开展工作。
5.1.2信息模型协同应以模型体系层级为组织方式,以工作流程为主线开展。
5.2协同方式5.2.1信息模型协同宜包括模型协同、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三种方式。
5.2.2模型协同应基于同一个模型或同一模型的副本进行模型创建和更新,实现信息传递、数据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1模型协同应基于工作流程和模型体系层级进行归集和分类。
5.2.2.2模型协同应根据参与人员的岗位职责设定相应的管理权限。
5.2.3数据协同应基于同一信息模型提取数据,实现信息传递和数据共享。
5.2.4文件协同应通过文件传递信息模型所需数据完成协同工作。
5.2.5信息模型协同工作宜采用模型协同方式,模型协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的方式。
5.3协同内容5.3.1设计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各专业按设计流程以模型协同为主的方式完成,内容宜包括信息模型的创建和协调,与其他专业技术的对接,信息模型及相关生产成果的质量管控等。
5.3.2施工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按施工流程以信息模型为基础完成,内容宜包括进度、质量、安全、费用、采购、人员、物料、场地、施工设备等管理。
5.3.3运营维护阶段协同应由各相关方按管理流程以信息模型为基础完成,内容宜包括资产、设备、设施、空间、人员、安全、质量、成本、风险等管理。
86分类与编码6.1一般规定6.1.1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厂房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的有关规定。
6.1.2其他行业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与编码可参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分类规则6.2.1信息模型分类应采用面分类法,分类对象宜包括成果、进程、资源和属性等四类。
6.2.2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表6.2.2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结构分类内容成果水运工程单体水运工程构件与设备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进程水运工程项目阶段水运工程专业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资源水运工程产品水运工程组织角色水运工程人员角色水运工程交付成果类型属性水运工程特征水运工程子领域6.2.3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应符合表6.2.3的规定,分类表对象的层级划分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表表6.2.3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表名称及代码分类表名称分类表代码编制说明元素14引用9分类表名称分类表代码编制说明工作成果15引用行为21引用建筑产品30引用工具32引用信息33引用材质40引用属性41引用水运工程单体61编制水运工程构件与设备62编制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63编制水运工程项目阶段70编制水运工程专业71编制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72编制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73编制水运工程产品80编制水运工程组织角色81编制水运工程人员角色82编制水运工程交付成果类型83编制水运工程特征90编制水运工程子领域91编制注:
表中“引用”的分类表均引用自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2017)。
6.2.4分类表和表中对象增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信息模型的分类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7027)的有关规定。
6.2.4.2增加表中对象,不得改变分类表的既有结构和内容。
6.2.4.3新增分类表的层级不应超过四级。
106.3编码规则6.3.1信息模型的编码应采用全数字表达方式。
6.3.2模型中信息的分类编码应由分类表代码和分类对象编码组成,两者之间应采用“-”连接。
6.3.3分类表代码和单个分类表内分类对象各层级代码应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6.3.4分类对象编码应由4个层级代码组成,相邻代码之间应采用“.”间隔。
分类对象编码位数不足8位时应采用“00”补齐。
6.3.5新增分类表代码应在既有表的数字代码上递增,新增分类对象的层级代码应在已有同层级的数字代码上递增。
6.4编码应用6.4.1各分类表的编码应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运工程单体按表A.0.1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按照功能特征分类水运工程单体;
(2)水运工程构件与设备按表A.0.2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按照专业功能特征分类构件与设备;(3)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按表A.0.3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区分钢筋与零件;(4)水运工程项目阶段按表A.0.4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从项目建设到使用的工作阶段划分;(5)水运工程专业按表A.0.5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专业领域划分;(6)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按表A.0.6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施工阶段的分部分项及质量检验批次划分;(7)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按表A.0.7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工程量归类统计;(8)水运工程产品按表A.0.8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产品的划分;(9)水运工程组织角色按表A.0.9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管理机构组织区分;(10)水运工程人员角色按表A.0.10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参与人员角色区分;(11)水运工程交付成果类型按表A.0.11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交付成果的分类;(12)水运工程特征按表A.0.12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区分项目、单体、构件和设备的典型专业特性;(13)水运工程子领域按表A.0.13进行分类和编码,用于区分项目的领域特性。
6.4.2信息模型的编码应采用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码一起使用。
6.4.3编码运算符号应采用“+”、“|”、“/”、“”,符号用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于将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11集合;
(2)“|”用于将同一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3)“/”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内的连续编码段落,表示适合对象的分类区间;(4)“”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6.4.4分类表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4.4.1项目中信息模型的编码应按固定顺序排列,编码顺序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表6.4.4编码顺序表顺序号分类表名称分类表代码1水运工程子领域912水运工程项目阶段703水运工程单体614水运工程专业715水运工程构件与设备62元素146水运工程钢筋与零件637水运工程交付成果类型838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739水运工程特征9010水运工程组织角色8111水运工程人员角色8212水运工程产品8013水运工程建设分部分项72注:
“元素”分类表引用自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2017)。
6.4.4.2在全生命期应用中,各阶段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需要的分类表,不需要的分类表应以“分类表代码-00.00.00.00”表示。
6.4.5项目中信息模型的编码宜与项目代码结合使用,项目代码宜采用工程立项时所批复的编号表示。
6.4.6同一类对象的编码应增加顺序码进行区分,以英文符号“&”间隔。
6.4.7信息模型分类对象的编码应逐阶段继承和扩展,并应保持在全生命期的唯一性。
127数据交换7.1一般规定7.1.1信息模型数据交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1信息模型数据结构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基础类平台规范(GB/T25507)保持兼容。
7.1.1.2在不改变信息模型数据结构的前提下,可根据模型创建、运用和管理等需求,给模型对象添加信息分类、编码等扩展信息。
7.1.2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数据交换宜采用开放型数据格式。
7.1.2.2当开放型数据格式不能满足全生命期数据传递和交换的要求时,可采用各相关方约定的同一或兼容数据格式。
7.2数据交换结构7.2.1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架构应分为资源层、核心层、交互层、领域层四个层级,各层级对象的数据定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信息模型中被重复引用的最基础对象,应在资源层进行定义和描述。
7.2.1.2信息模型的核心框架和核心扩展对象,应在核心层进行定义和描述。
7.2.1.3水运工程与其他工程领域所共用的对象,应在交互层进行定义和描述。
7.2.1.4水运工程领域所特有的数据对象,应在领域层进行定义和描述,并按照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和水运通用工程五个部分组织。
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港口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1节的规定执行;
(2)航道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2节的规定执行;(3)通航建筑物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3节的规定执行;(4)修造船水工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4节的规定执行;(5)水运通用工程信息模型的数据交换结构按第B.5节的规定执行。
7.2.2信息模型的数据表达,应采用面向对象的数据建模语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产品数据表达与交换(GB/T16656)的有关规定。
7.2.3信息模型应由实体、类型、属性和属性集、数量集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实体定义应包含实体的名称、实体的类型、实体所包含的属性和实体之间的13相互关系。
7.2.3.2类型定义应包含类型名称、对象的通用样式特征定义。
7.2.3.3属性定义应包含属性名称、对象的工程特有信息定义等;属性集定义应包含属性集名称、相同类型的一个或多个属性组合等。
7.2.3.4数量集定义应包含数量集名称、数量集属性定义、量集取值规则等。
7.3数据扩展7.3.1信息模型数据的继承和扩展应符合下列规定。
7.3.1.1水运工程领域的专有对象,应在领域层扩展。
7.3.1.2当领域层数据扩展需要引用的交互层对象未被定义时,应对交互层进行数据扩展。
7.3.1.3核心层和资源层数据可根据数据交换需要扩展。
7.3.2信息模型领域层对象扩展,应采用实体扩展、属性集扩展和基于代理实体的扩展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1对水运工程领域具有特殊几何形态的对象,应采用实体扩展方法,增加新的水运工程对象实体类。
7.3.2.2对水运工程领域实体对象的特征描述不足时,应采用属性集扩展方法,增加新的实体属性集定义。
7.3.2.3在不改变信息模型数据结构基础上对模型信息的扩充,应采用基于代理实体的扩展方法,实例化代理实体类表达新的水运工程对象。
7.3.3信息模型对象的命名应采用全英文,使用骆驼拼写法,并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148交付8.1一般规定8.1.1信息模型所包含的信息及交付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项目的使用需求。
8.1.2交付物在交付过程中应保持数据的有效关联,数据信息的内容和格式在交付前后应保持一致。
8.1.3信息模型交付应保证交付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8.1.4信息模型的交付成果应保障各相关方的知识产权。
8.2模型深度等级8.2.1模型深度等级应按工作阶段划分,各阶段信息模型及其对应的模型深度等级代码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表8.2.1模型深度等级阶段模型名称模型深度等级代码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模型L100初步设计模型L200施工图设计模型L300施工阶段施工深化模型L350施工过程模型L400交工验收模型L500运营维护阶段运营维护深化模型L550运营管理模型和维护管理模型L600158.2.2信息模型深度等级应采用模型粒度和信息细度进行规定。
8.2.3各阶段应用标准应对相应的模型深度等级作出详细规定,并应满足现行水运工程相关成果编制文件和标准规定的深度要求。
8.3交付物8.3.1信息模型交付成果文件应包括信息模型及其属性数据、信息模型说明、交付成果清单等。
测量、岩土勘察专业的信息模型成果应独立交付。
8.3.2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应采用电子文件的方式交付,非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8.3.3信息模型交付成果应分阶段组织,并应符合信息模型体系层级的规定。
8.3.4信息模型成果的交付数据格式宜采用针对信息模型的开放型数据交换结构,无法采用开放型数据交换结构时可采用约定的数据格式。
8.3.5信息模型交付成果文件的组织和命名应按附录D的规定执行。
169模型应用9.1一般规定9.1.1信息模型的应用宜在项目层级建立协同环境,协同环境宜满足下列要求:
(1)支撑基于信息模型的协同工作方式,实现相关信息的数据协同和文件协同工作;
(2)实现信息模型及其相关信息使用权限的管理;(3)支持信息模型数据的交换需求;(4)支持基于信息模型并具备生产管理功能的软件技术集成需求。
9.1.2信息模型的应用应根据各工作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分阶段、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
9.1.3信息模型的应用应由工程师结合自身的专业工作需求,采用信息模型技术完成。
9.2模型应用内容9.2.1设计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开展以信息模型为中心的场地设计、方案比选、碰撞检查和管线综合、虚拟仿真、施工方案模拟等工作;
(2)基于数字化模型计量准确的特性,开展工程量统计工作;(3)基于信息模型开展图纸提取工作等。
9.2.2施工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准确的模型计量和费用属性,开展施工方案的优化论证、施工资源组织管理、施工过程的可视化管理、数字化和装配化建造等工作;
(2)基于信息模型的现场安全、质量监控系统工作;(3)基于信息模型进行数字化和实体工程的双产品交付。
9.2.3运营维护阶段的信息模型应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基于信息模型的可视化特性和准确的三维数字化表达,在数字环境下建立项目的监测系统、维护方案、可视化交互巡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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