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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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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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版
无极县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6版)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
0100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及上报国家、省核准项目的审核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的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四、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
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主要监管部门:
发改局
配合监管部门:
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
发改局
2
01002
县级政府投资及按规定需县级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投资计划下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主要监管部门:
发改局
配合监管部门:
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统计局
发改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3
01003
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核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上级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该项目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其合同、章程无效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批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并由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主要监管部门:
发改局
配合监管部门:
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统计局、商务局
发改局
4
01004
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
、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
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主要监管部门:
发改局
配合监管部门:
财政局、审计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统计局
发改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5
01005
招标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活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
关依法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授权本省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主要监管部门:
发改局
配合监管部门:
财政局、监察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商务局
发改局
6
0100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局
发改局
序号
项目代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7
01007
使用中央、省或市财政资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或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四部分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石家庄市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分级监管。
属于市级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八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项目单位(含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被稽察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检查被稽察单位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五)评价有关被稽察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六)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环境;
(七)对项目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
主要监管部门:
发改局
配合监管部门:
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统计局
发改局
8
01008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改变用途审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本地区发债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发改局
发改局
9
0200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主要监管部门:
科技局
配合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
科技局
10
03001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局
公安局
11
03002
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
、路段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
公安局
公安局
12
03003
道路停车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
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13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场,是指在道路内设置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第五条道路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通行有序的原则;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安局
公安局
13
03004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公安局
公安局
14
03005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局
公安局
15
03006
机动车登记业务
(校车与标牌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局
公安局
16
03007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公安局
公安局
17
03008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公安局
公安局
18
03009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公安局
公安局
19
03010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
主要监管部门:
公安局
配合监管部门:
工信局
公安局
20
0301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局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主要监管部门:
公安局
配合监管部门:
工信局
公安局
21
03012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局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公安局
公安局
22
03013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局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
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局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公安局
公安局
23
03014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许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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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极县 主体 行政 审批 后续 监管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