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考试试题.docx
- 文档编号:18109043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36.25KB
核心制度考试试题.docx
《核心制度考试试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核心制度考试试题.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核心制度考试试题
一、首诊负责制度
1、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2、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
若属危重抢救患者,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3、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4、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5、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6、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7、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8、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科或总值班)先也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9、首诊医师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10、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三级医师”是指一级医师、二级医师和三级医师。
2、医疗科室聘用的三级医师结构应当完整合理。
3、“三级医师”的任职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由所在科室提出、医教科批准,获得一级医师任职资格。
(2)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由所在科室提出,医教科批准。
获得二级医师任职资格。
(3)取得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后的医师,由所在科室提出、医教科通过、主管院长签字,获得三级医师任职资格。
4、各级医师的岗位职责:
(1)一级医师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上午、下午至少各查房一次。
一级医师担负基础医疗工作:
采集病史、进行物理检查、开具基本辅助检查、提出初步诊断、实行基本治疗(处置)等。
按照规定,及时书写医疗文书。
向上级医师汇报患者的病情和诊疗情况,执行二级医师的指示。
(2)二级医师负责本科室或本科室一组患者的日常诊疗工作和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
辅助指导、检查下级医师工作。
参与特殊疑难患者,重大抢救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及会诊工作向三级医师汇报工作,执行三级医师的指示。
二级医师应当每日查房。
(3)三级医师辅助指导、检查下级医师的工作。
重点解决特殊疑难的患者,重大抢救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及会诊工作、三级医师每周查房1-2次。
5、具有下级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不能承担上级医师的工作职责;具有上级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根据科室工作安排,可有履行下级医师的工作职责。
6、下级医师必须执行上级医师指示
如下级医师按规定向上级医师汇报、请示或执行了上级医师的指示,其责任由上级医师负责。
如下级医师不按规定向上级医师汇报、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其责任由下级医师负责。
7、上级医师必须对下级医师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下级医师的工作做出指示。
8、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必须反映在查房、手术、抢救、医疗文书、值班、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
三级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查房意见病历中每周至少有1次记录内容,二级医师查房记录每周至少记录2次。
9、二、三级医师可根据患者的病情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组织科室内的病例讨论;科室负责人科根据患者的病情向医教科提出组织院内的病例讨论。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佳、病情严重等均应组织会诊讨论。
2、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主管医师须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4、主管医师应作好书面记录,并将讨论结果记录于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
记录内容包括:
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参加人员发言、讨论意见等,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
四、会诊制度
(一)科际会诊
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同意签名。
应邀医师应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写好会诊记录。
(1)门诊会诊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需经本门诊年资较高的医师审签,由病人持诊疗卡片和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会诊。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以及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派主治医师或指定医师根据病情24小时内完成会诊。
会诊时经治医师应陪同进行。
会诊医师应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做出诊疗,提出具体意见,供邀请科室参考。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诊例外)。
(二)急会诊
(1)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
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会诊前邀请会诊科室应将急诊病历书写完整,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在急诊病历上写明会诊目的。
(2)被邀会诊的医师在10分钟之内到达,随叫随到。
(3)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4)会诊后,被邀医师应将检查结果及诊断意见写在急诊病历上,对危重疑难病员向原接诊医师交待清楚。
(5)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患者所在科(室)应暂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请有关上级医师检查,确定诊治方案。
(6)如病情需要多个科室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向医务科汇报,由医务科召集有关科室会诊,并应按病情,明确由某科负主要责任。
(7)危重病人的治疗应及时进行,不得因会诊而延误诊治。
(三)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三天未确诊、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历,经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召集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四)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备案,邀请有关医师参加。
应提前一到两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人员报告医务部。
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必要时分管院长参加。
经治医师作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五)外院专家手术、会诊
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疗组应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单,经科主任批准,并将被邀请专家的医师执业证书一同上报医务部审批,必要时经医疗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部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①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②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③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④会诊超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分管住院医师作会诊记录,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部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将会诊情况通报应邀会诊医疗机构。
(7)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手术会诊者,要经医务科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进行。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科主任审签,医务部批准,持介绍信前往会诊。
外出会诊要带全有关医疗资料,并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
(六)外出会诊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部会同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对于外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部应及时通知邀请医疗机构。
(3)医务部决定派出会诊医师后,应及时填写《外出会诊通知单》,通知会诊医师执行会诊任务,为会诊医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部做好相应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和医务部,并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回医务部。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部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次日或节假日后第一天到医务部补办手续。
(七)会诊注意事项
(1)会诊科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2)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提出会诊要求,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要对病员详细查体,结合有关检查资料,综合分析,明确提出会诊意见。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如有意见分歧,一面查阅资料,继续研究,一面独立思考,综合分析意见,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5)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部负责。
(6)医务部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核工作相结合。
(7)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规范、常规,由医务部记入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8)会诊收入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会诊收费和医师会诊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医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参加紧急救援行动的不适应本办法规定。
五、危重患者抢救及报告制度
1、凡疑难手术、新技术、特殊技术、重大疑难病例、重大合并症的抢救,各主管医师必须报告科主任,按医院规定的制度及时报告(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
2、上述诊治活动需要外请专家协助时,经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并负责组织安排专家会诊讨论。
3、对于抢救过程中需要人员或医疗资源调配,由科主任提出上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领导协调抢救事宜,
4、科室应书写抢救记录以备检查,如实报告病例情况。
5、上述所有医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有关医疗管理程序,逐级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纪律。
6、未履行医院有关规定,造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六、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手术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各外科科室和医师的手术管理,制定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结合我院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院各临床手术科室。
第二章临床手术分级
第四条手术及有创操作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二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三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重大手术;
四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第三章手术医师分级
第五条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业,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3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第四章手术医师分级及准入
第六条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1、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类手术。
2、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一、二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类手术。
3、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一、二、三类手术,在上级医师参与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类手术。
4、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一、二、三类手术,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四类手术。
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四类手术、开展新的手术。
5、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各类手术,特别是完成开展新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第七条根据手术医师从事专业、手术资格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应明确手术医师可主持开展的手术项目,并实行动态管理。
1、资格准入:
各级医师在规定的具有申报资格的相应手术分类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获得相应手术资格准入:
做为一助完成例数>15例;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者;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经病区、科室两级评议通过者。
2、资格取消:
对于同一项手术操作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严重并发症或医疗纠纷者,取消其该项手术资格。
3、对取消资格者,当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作为术者完成例数>5例;该类手术操作及治疗过程中无严重并发症及医疗纠纷时,再次经评定获得资格准入。
第五章手术审批权限
第八条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和手术质量的关键。
(一)正常择期手术
1、一般手术:
原则上经科室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科室副主任审批。
2、四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科备案。
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重大、致残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由院领导批复后施行。
3、开展重大探索性、科研性、医疗机构临床准入管理的手术项目,应按规定报上级卫生部门审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二)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
(1)手术可能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同一患者因并发症需再次手术的;
(3)高风险手术;
(4)本单位新开展的手术;
(5)可能引起或涉及医疗纠纷的手术;
(6)被手术者系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凡属上述情况之一的可视作特殊手术,须经科室认真进行术前讨论,经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备案,必要时经院内会诊或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藉医师的执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患者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第六章手术过程管理规范
第九条凡需住院手术的患者,应做好手术前各项检查,明确诊断,选择好手术适应证后,方可决定手术,科室要严格遵照各级医师手术范围合理安排手术人员。
第十条手术前,负责医师填写好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填写委托书者,可由被委托人签署。
患者危重急需手术,但无行为能力且家属不在时,由科室或急诊值班医师报告医教部(医疗科)或总值班,批准后方可手术,但病历中必须详细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一条凡住院施行的手术,手术前负责医师都要写好术前小结或术前讨论,并由上级医师阅批后签字。
第十二条重大、疑难、复杂手术、致残手术以及新开展的手术,均应采取慎重态度,填写特殊手术申报单报医务科,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此类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副)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师、护士长及有关人员参加。
讨论内容由负责医师记入病历,并报告医务科,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术前讨论。
第十三条择期手术需于手术前1天,由主治医师填写手术通知单,科主任或主任(副)医师签字后送手术室,由手术室安排手术。
第十四条急症手术应由主治医师填写急诊手术通知单,并由上级主刀医师签字后送手术室,手术室或麻醉科应积极主动配合急诊手术,不准无故刁难、推脱或拒绝。
第十五条术前麻醉师必须检查手术患者,如术前准备不符合麻醉要求,麻醉师有权决定延期手术。
第十六条各级医师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进行手术。
第十七条进修医师及学生参加的手术,必须有本院医师参加并负责进行指导,手术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本院医师负责。
第十八条参加手术人员要严格执行手术室的各项规定,术前认真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诊断、手术部位后,方可手术。
对违反制度以及不按无菌技术进行操作的医务人员,护士长有权停止手术,并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手术中,术者和助手应密切配合。
参加手术人员在术中对患者应高度负责,不得谈论与手术无关的话题,在患者紧张状态下更应严格执行医疗保护性制度。
台上会诊时,有关人员应随请随到,如发生意外,台上和台下医务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由主刀医师负责组织抢救,并酌情请示上级医师或报告有关领导协助处理。
手术当中主刀或助手发生意外(如晕倒等情况),由在场的最高职称人员决定替代人员或启动人员紧急替代程序。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缝合前,术者和助手应仔细检查术野内是否有活动出血和异物存留。
手术结束,要对患者的全身情况和手术情况做一全面严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患者手术后如病情允许,由手术室护工、负责医师一同送回病房,全麻或重危患者及麻醉师或手术医师认为有必要的患者,麻醉师应陪同送回病房。
手术医师应开好术后医嘱,并向病房值班人员交待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手术前应由麻醉科会诊,填写麻醉谈话单,由患者本人签字,患者填写委托书者,可由被委托人签字。
手术后,麻醉医师在将患者送回病房前应与病房医师、护士交待手术、麻醉经过及注意事项,当面测血压、脉搏、呼吸。
手术分级授权审批程序:
1、根据手术医师级别变动及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科室管理小组将适时组织手术权限的再评估工作,并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扩大申请医师相应的手术权限。
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人完成规定手术例数后,填写《手术权限申报表》,注明完成手术名称及数量;撰写手术体会,内容包括对手术适应证、手术步骤的认识等;填写《手术权限申报表》后交科主任,科主任根据其实际操作能力等条件,同意后则签署意见上报医教科。
医教科根据其职称、手术权限申报材料等申报条件予以审核,对符合要求者报技术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根据手术权限审批条件,结合申请人围手术期水平、手术操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并签署审批意见。
2、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因为一年内手术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导致非计划再次手术达到2例者,医院将降低其手术权限一级或限制其部分手术权限3至6个月。
3、手术医师不得超权限实施手术,否则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暂停手术权限3个月至1年等处罚。
4、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手术医师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
临床各专业手术分级表:
一,外科系统
四类手术
1.普通外科
(1)全胃切除术,胃癌扩大根治术;
(2)左右半肝切除术,肝左外侧叶切除及楔形切除;
(3)胰腺癌根治术,扩大胰买十二指肠切除术;
(4)胆道再次手术;
(5)腹主动脉瘤切除,移植术;
(6)带血管胎儿胰腺移植术;
(7)经胸颈无名及锁骨下动脉瘤切除术,血管移植术;
(8)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9)甲状腺癌颈淋巴结廓清术,甲状旁腺切除术;
(10)右心耳下腔静脉旁路移植术;
(11)腹腔内肿瘤联合3种以上脏器切除;
(12)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13)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2.心胸外科
(l)"法四","法三"矫治术;
(2)伴肺动脉高压的房室缺修补术;
(3)主动脉缩窄,腹主动脉瘤血管再造术;
(4)心脏多瓣膜置换及成形术;
(5)冠状动脉架桥术;
(6)复杂的心内畸形矫治术及短路术;
(7)主动脉瘤切除术;
(8)纵隔瘤切除术;
(9)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10)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3.神经外科
(1)经幕上,下入路各种肿瘤切除术;
(2)经幕上,下入路各类动脉瘤夹闭术;
(3)经幕上,下入路畸形血管切除术;
(4)自体(异体)肾上腺髓质或黑质脑内移植术;
(5)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4.泌尿外科
(1)各种肾血管再植、成形手术;
(2)腹腔镜下输尿管、肾脏及肾上腺手术;
(3)各种原因导致的肾部分切除术;
(4)肾肿瘤剜除术及肾肿瘤根治性切除术;
(5)经皮肾镜碎石术;
(6)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7)各种肠代膀胱手术;
(8)前列腺癌根治术。
5.烧伤整形外科
(1)异体皮开窗,自体皮嵌入术;
(2)血管移植,皮瓣覆盖术;
(3)吻合血管,游离皮瓣移植术,异体大网膜移植术;
(4)静脉网状皮岛;
(5)微移自体皮,大张异体皮混合移植术;
(6)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7)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6.骨伤科
(1)全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
(2)血管蒂指(趾)再造术;
(3)断肢(指,趾)再植术.
三类手术
1.普通外科
(1)四类手术以外的肝,胆,胰,脾的各种手术;
(2)胃部及十二指肠手术,胃肠吻合术;
(3)肝脾损伤的处理;
(4)直肠切除术,回盲部切除术;
(5)结肠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核心 制度 考试 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