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关账税务海关考虑.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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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关账税务海关考虑.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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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关账税务海关考虑&简易版同期资料准备,1,短期RMB/USD即期及远期汇率,2,长期RMB/USD即期及远期汇率,3,进出口数据,4,进出口数据,5,美国失业率,6,2009年税收任务(含海关)(亿),7,2009年海关征税金额(亿),8,海关税务大检查,埔关贸2009432号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内销便利化专项工作实施方案09/08/21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库存短少和盈余情况;长期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情况;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包括擅自深加工结转、擅自内销、擅自外发加工等);其他应该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处理的情况。
企业自查申报内容的时间跨度为今年起往前倒推3年,特殊情况下可倒推至企业成立之初。
办理程序:
(1)企业主动申报。
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自查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主动向外经部门和主管海关申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
(2)外经部门核定。
外经部门分批向海关提供需解决问题的企业名单,并对企业申报事宜进行核定后加具意见。
(3)海关处置。
主管海关根据外经部门提供的名单审核企业申报事项,并进行相应处置。
处置原则:
对加工贸易企业自愿、主动申请以自查补税和补办海关手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上海关不进行下厂核查,对相关自报事项不处罚,管理类别不调整,但对有瞒报、漏报嫌疑的实施重点稽查、核查。
库存短少-企业凭外经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在现执行手册内予以补税。
库存盈余-企业向海关申请将盈余料件在现执行手册内恢复监管,再向海关申请办理内销或退运等手续。
-合并处理-对加工生产过程中因串料造成部分料件短少、盈余的情况,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逐项申报并说明原因,如短少、盈余料件属同一商品,规格、价格相近,功能可替代的,允许企业在现执行手册内互相冲抵、合并核销。
9,海关税务大检查,署税函2009397号海关总署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09/10/14请各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来已受理备案的引用“新型电子元期间制造”和“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产业条目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行核查。
粤地税发200918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各地纳税自查工作的通知09/09/23各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全面纳税自查工作附自查提纲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自查的通告09/09/29自查工作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09年10月20日结束,10,海关税务大检查,稽便函200935号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09/04稽便函【2009】49号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09/06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09/09/04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1,海关税务大检查,粤国税发200913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09/09/01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项目工程,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股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活动进行调查,如发现漏征税款的要依法及时追缴。
特别要关注中外合作办学、合资建设高速公路、港口、码头等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分红的扣缴税款情况。
对非居民企业在专有技术转让过程中伴随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技术服务项目要严格划分,特别要注意区分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技术服务费、培训费、设计费等项目,防止纳税人有意将特许权使用费划分为一般劳务从而减少计税金额。
12,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技术咨询费,A公司是中国某地的一家大型购物中心,为获得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与菲律宾的B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商场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形象规划设计、商业地产经营管理咨询、商场日常运营咨询、财务咨询以及其他为保证商场正常运营所需的咨询等服务。
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80万元,合同期限为10年。
该合同同时还规定:
B公司不派人到中国提供上述服务,所有咨询服务全部在境外完成。
在税务机关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审核人员对合同的真实情况产生了疑问:
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是商场经营管理方面咨询服务,如果不派人到A公司实地了解情况,如何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咨询建议?
A公司同B公司签订的是一个10年期的长期咨询服务合同,而在非居民税收征管实践中,咨询服务合同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合同持续时间较长,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咨询服务费是否含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
税务机关认为:
1.尽管从合同的内容看,B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费用具有境外服务费的名称,但从交易的实际来看,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是其经营商场管理专有经验的一种权利的使用,为此而收取的费用符合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机关应将该所得界定为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按照中国同菲律宾签订的税收协定,B公司在中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向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13,预提所得税案例,2008年2月,文登市国税局接到某银行的咨询电话,询问A公司支付有关费用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征免税有关凭证的问题。
工作人员按规定对银行进行了回复,并对A公司支付有关费用问题进行了调查,据悉:
A公司2008年1月份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B公司为A公司提供X型车辆基础标定服务的合同,共计22万欧元,并于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准备首付30%即66000欧元(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712734元)。
在约谈中企业对于此项业务解释为:
企业在付汇前也曾上网查询过有关税法知识,认为企业本身不具备研发及技术服务功能,而是外国公司直接提供技术服务,应在国外征税,于是直接到银行付汇。
经查证,我局认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此项费用为技术转让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适用10%的税率,并应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据此,我们要求该公司依法扣缴预提所得税71273.40元,企业按期扣缴了税款。
我局依照规定为企业开具了完税证明,银行为其办理了付汇业务。
14,海关税务大检查,国税发2009114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09/08/07重点调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切实解决利用关联交易、资本弱化、假“来料加工”等方式避税问题;对制药行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等内容;对饭店连锁行业,重点审查四星级以上连锁集团向国外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管理费等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重点加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土地及房产转让所得、境外投资收益、土地增值税提取后挂账不交税款、超标准提取年金等关键项目的专项检查对非居民企业承包重点工程项目、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调查;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议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15,海关税务大检查,际便函2009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09/07/02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
为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国税总局国际司决定近期就此展开一次专项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
16,海关税务大检查,国税函2009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及09年反避税安排)09/03/062009年反避税工作安排:
强化全国联查、区域联查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争取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
开展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和对外投资企业的摸底调查,重点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的转让定价问题。
际便函200985号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实施全国(反避税)联查的函09/06/02调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投资方情况。
若有外资参股,了解外方参股的基本情况,如资金来源(自有资本投资或融入资本投资)、投资规模、参股比例、收益分配比例等;调查参股外方是否在中国设立其他子公司,若已设立其他子公司,了解企业与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调查企业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
17,海关税务大检查,深圳沙湾海关关于开展特许权使用费自查自报专项工作的通知2009-05-27,18,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
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条件1: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或?
/且?
条件2: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9,某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案例,某化妆品S公司申报进口原料、半成品(大桶包装)及相应包装物,S公司除支付货款外,另支付国内销售收入的3%的技术服务费。
S公司与日本P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S公司因P公司提供技术、商标使用、产品包装设计等,向P公司支付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包括:
A技术秘决及商标使用费进口原料需经过深加工成为化妆品,同时原料在进口环节未含有技术秘决或使用技术秘决生产。
大桶包装物与相应包装物进口分装后即可销售,同时大桶装化妆及相应包装物在进口环节含有技术秘决。
B人员培训费用但未单独列明,合并进入3%的技术服用费。
20,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条例,21,转让定价与同期资料准备,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
(一)组织结构
(二)生产经营情况(三)关联交易情况(四)可比性分析(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次年5月31日之前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转让定价方法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2,转让定价案例:
关联关系,我国首次利用情报交换成功确认关联交易实现纳税调整调查人员经过艰苦努力,终于发现了两条重要线索:
一是该公司的主要客户是一家名为TT的美国公司,两家公司之间交易金额巨大,所有的生产指令均由TT公司下达,加工费由两家公司事先规定好,A公司并没有自主作价权然而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该企业却辩称与TT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的关系,在管理组织上也没有互派高层管理人员,其关系仅仅是一般的贸易伙伴关系。
TT公司的所有货款均是通过境外某地区的一家银行汇给A公司,而该行的总行恰恰位于股东居住地。
厦门市国税局提出运用情报交换渠道发出调查申请,在报请税务总局同意后,厦门国税调查人员通过情报交换渠道,请求境外税务当局提供该账户的有关信息与控制人情况,并概述了该案的调查情况,以及该项信息对于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过9个月的等待后,境外税务当局提供的情报如期而至,调查人员从中发现了重要线索该账户的控制人恰恰就是A企业的主要股东,A公司和美国TT公司的关联关系终于浮出水面。
历时近5年,厦门国税反避税人员终于获得该公司的关联交易的重要证据,为实施纳税调整扫清了障碍。
23,转让定价案例:
调整方法,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且企业应存在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这与JM公司的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可先行排除。
成本加成法适用的关键在于确定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成本加成率,因JM公司在购销方面均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难以确定,该方法也可排除。
在本案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样本难以找到,即便找到,其与JM公司的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经营策略上也会存在重大差异。
因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均不合适。
本案中,在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形下,适用利润分割法有其独特的优势,利润分割法是本案最佳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24,转让定价案例:
调整方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
经过税企双方多次谈判磋商,最终阳信长威电子公司同意国税机关应用成本加成法和可比利润法,对企业进行了反避税调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111万元,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516万元。
25,跨境汇款相关税收(中港为例),转转让定价风险注1、国税发200082号注2、际便函2009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26,重要的近期跨境汇款相关政策,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在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还要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09年06月08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
按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商标权和分销权)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那么企业在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还要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廖体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
应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财税19821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为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的,应全部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
27,近期税务政策,28,近期税务政策,29,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09/07/3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09/06/04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0,跨境税收,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09/09/14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9/08/24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31,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09/08/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09/09/27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09/08/25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
33,税收优惠,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4,物业税雏形,深发20091号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09/07/11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积极推进深圳开征物业税试点工作。
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由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改为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成为独立征收的税(费)。
3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大陆有机构场所,常设机构或无协定,在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在大陆没有机构场所,预提所得税:
税法19条: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其他。
税法3条: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豁免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P103咨询费、保险费,但P163兜底、担保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读P161担保费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与操作税务P245担保费,36,其他,国税函20081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确处理滥用税收协定案例的通知,37,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规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缔约国一方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四、转让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38,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居民股东两次转让股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居民股东两次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4.52亿元已征缴入库百威英博公司(Anhevser-BuschInbevS.A.)香港全资子公司A-BJadeHongKongHolding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J)2009年1月23日与日本朝日啤酒株式会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48美元向朝日啤酒株式会社转让其持有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啤”)261577836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19.99%),买价共计6.67亿美元,2009年4月30日完成交割;2009年5月7日与香港居民陈发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685美元向陈发树转让其持有的青啤公司91641342股H股股份(占青啤已发行总股本的7.01%),买价共计2.35亿美元,2009年6月5日完成交割。
39,中国和香港税收协定“财产收益”的规定,财产收益一、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三、一方企业转让从事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或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40,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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