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模板合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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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模板合集9篇
融资租赁合同模板合集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
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
融资租赁合同篇1摘要:
融资租赁被誉为“朝阳产业”。
它是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兼有融资、投资、贸易的功能。
虽然融资租赁具有许多优势和便利,但是这十几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并不理想。
出租人主体资格存在“双轨制”严重影响了它的发展。
文章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
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
一、现状及影响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其中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规格要求同某个第三方订立一项协议。
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涉及三方当事人:
供货人、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枢纽。
一方面,它既是买卖合同法律上的买受人;同时,它又是租赁合同形式上的出租人。
从法律关系上看,联系供货人和承租人的正是出租人。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在关于“出租人”的资格取得,即融资租赁业务准人的规定上,存在所谓双轨制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管理体制,对投资主体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同的监督体制,双轨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
融资租赁公司现状我国存在两种性质、三类租赁公司,即:
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
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16家;有4家公司从市场退出,有2家公司停止正常经营,正在实施重组;后者主要指近100家财务公司、近100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租赁公司。
截至20xx年底,共有49家,其中47家正常经营。
3.经商务部和各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资租赁公司。
全国约有8000~1万家。
监管的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作为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外经贸部承担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管理,原国内贸易部承担对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的管理。
虽然有三个政府管理部门参与管理,但至今为止未出台统一的机构管理办法。
对于两类同样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在监管上的差异太大。
由于原人民银行将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各项监管指标要求较严格,对其资产负债比例也有详细要求,如注册资金数量、对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及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具体规定。
而对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除了资本金要求外,仅对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
甚至,自从我国第一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以及《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当局还不曾对哪一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实施过哪怕仅仅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这十分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影响1.行业管理上的分散局面带来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5亿元人民币,在同时从事本外币业务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是约
9.15亿元。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000万美元。
内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根据公司成立时间分别为4000万~17000万元不等。
由于中外资投资人在市场准入待遇不统一,造成“外松内紧”的格局,许多内资租赁公司对此颇有怨言。
这是我国租赁立法过程中呼声最高的一个问题。
处于修改完善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将统一为8000万元人民币。
但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2.不平等竞争。
由于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政府相关各部门导致了只顾各自利益,相互推诿,对中国租赁行业所遇到的问题缺乏统一协调的力度,使中国租赁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导致行业发展处于无序竞争的被动局面。
3.资金来源不稳。
由于我国对租赁业在资金上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资金来源,发展力不从心。
按现行有关规定,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十分有限,基本上仅有自由资金、银行贷款,不能吸收社会法人存款,不能进入货币市场,利用资本市场的可能性几乎没
融资租赁合同篇2编号:
日期: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和乙方的《租赁项目申请书》,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订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
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
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
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办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费划拨至甲方账户。
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
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依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托收。
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
结算办法同本款第
1、2条。
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
不足5万美元的租赁项目,按%计收,结算办法同本款第2条。
五、担保单位及责任:
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为乙方的担保单位。
担保单位有责任监督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
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查。
第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融资租赁合同篇3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
法
定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
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
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
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
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
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
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进中国和
_________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
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
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
产的销售处理。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第九条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__________%,出资金额各为__________元。
2.合资合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2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3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
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7.合资期间方,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
第十条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保持相等的条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资额可以在各自内部相互转让。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付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利用在__________及世界各国的营业网,宣传合资公司的租赁业
务,向合资公司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
种合同文本。
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__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
公用具。
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_____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_____
名,乙方派出_____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为__________年,可连任。
董事的替换或缺员补
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该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间为限。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议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2.董事为非驻勤职务,在合资公司不取报酬。
但如董事担任合资公司的驻勤职务时,将享受与职务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董事担任。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3.副董事长辅佐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公司行使职权。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2.董事会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资公司的营业年度终止后__________个月内,在合资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过商议,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会议时,要召开临时董事会。
4.董事长最迟要在会议召开三周之前,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和议案,以书面发送各位董事。
5.召开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董事如不能出席时,可向其他董事发出委任书,代替出席和表决,但一个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程的要点和结论,经主持人和参
加会议的董事签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资公司。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1.董事会为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
大事宜。
同时对合资公司具有进行领导和监督的权利。
2.董事会职责如下:
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
计师等。
决定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合资公司资产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转
让以及接收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等。
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
亏损处理办法。
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决定合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批准有关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待遇等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
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关于上述-项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
关于-项决议,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决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
每届任期为_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一任总经理由乙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从派出董事中推荐。
经董事会聘任。
第一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期满后,每届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甲、乙方轮流推荐,经董事会决定聘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的职责是: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
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资公司的竞争。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1.合资公司设立经营委员会。
经营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人员组成,委员经董事会任命。
经营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担任。
2.经营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
委员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替出席。
委员会中的任何一名委员如要求召开会议,可随时召开临时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8.根据合资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具体决定有关职工雇用、解雇、工资、奖金、福利、医疗等事项。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
告。
上述1--4项的决议,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同意通过后
方能决定。
第5--10项在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决定。
第七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合资公司职员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他实施规定,经董事会制定草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工会或个别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之。
第二十一条关于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职员的雇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出差旅费标准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二十三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定,应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资公司按照《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及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合资公司以__________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根据权
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二十六条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以1月1日起到12月
31日止。
所有的记帐凭证、传票、统计表、帐簿都用中文书写,重要的记帐凭证、帐簿、统计表,要同时使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及外汇帐户。
也可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内、外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八条合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向总经理或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合资各方,可以向合资公司派遣自己的审计师,检查会计帐簿,费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条合资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书的代理人,可随时阅览、检查合资公司的会计帐簿以及其他计算记录。
第九章利润分配第三十一条公司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决定分配,则应按公司各方出资比例,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四条每营业年度的最初四个月内,总经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接受审查。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
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议延长,并得到董事会通过之后,可以在合资期满__________年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满或按照上条规定中途解散时,董事会要将清算的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的人选等向主管部门提出,接受审查和对清算的监督。
2.清算委员会的人选,一般从合资公司的董事中选出。
董事不能作为清算委员会委员或不适合担任委员时,合资公司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律师作为委员。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
支付。
3.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
就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
行全面调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及计算根据之后,决定清算方法。
清算方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清算委员会实施。
清算期间内,清算委员会可以代表合资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八条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3.不能转让或处理的资产剩余时,__________方要以合适的评价额,将剩余资产全部接收,清算债务。
4.偿还债务之后的剩余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根据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三十九条合资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委员会要向董事会提出清算报告,得到董事会批准后,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手续,并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因合资期限期满,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终止时,合资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资的任何公司继续使用本合资公司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解散后,各种文件资料、帐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资各方全体分别保存。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二条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如数按期缴付出资额时,则从第15天起算,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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