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教学ppt课件第33章物权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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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知识(中级),物权法律制度,33,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三章,第一节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一)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上的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
(1)物权与债券的联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但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并在不同主体间交换时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物权的义务。
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需他人协助,不须征得他人同意。
债权人不直接支配物,一般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必须有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权利。
物权属于法定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设定时必须公示。
债权不具有公示性,特别是合同债权,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可以依法决定具体的内容和形式。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否则权利无法确定。
自己或他人的身体,以及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前,都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标的一般直接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标的物无论在何处,权利人均可行使权利,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无法追及第三方。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效力。
对外优先。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对内优先。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相同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二)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保护方法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置。
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但可以存在多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
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公示效力由法律规定,合法所有人只有按法定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其他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普通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实施,其登记范围主要包括如下10类不动产。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不动产登记的类型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7种,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由于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因此自物权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3)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从物权,独立存在,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区分主物权和从物权在于,主物权独立存在,而从物权取决于主权利,其随着主权利的消失而消失。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与当事人意愿无关,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依当事人意愿发生的,如质权、抵押权。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5)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如所有权。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三章,第一节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含义与特征,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大权能,如下表所示。
二、所有权,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一种最完整、全面的物权形式。
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存续性,财产所有一经合法获得,一般就可以永久存续,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依法分离,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他物权消灭后,所有权又会从限制状态恢复为完整状态。
二、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指获得对某物的所有权权利和丧失对某物的所有权权利。
(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是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二、所有权,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依法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多种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二、所有权,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产生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如下。
二、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两种情况。
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即主体发生变化,但物仍然存在的情况。
如权利人转让、权利人死亡等。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即物不存在的情况。
如标的物毁损、灭失导致原物权的终止等。
二、所有权,(三)共有的含义与形式,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共有且只有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主要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所有权,应有部分的确定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该部分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基于当事人意思发生按份共有的,按当事人意思确定应有部分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按份共有的,按法律规定确定应有部分比例。
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确定应有部分比例时,则推定为各共有的应有部分应按共有人数平均。
二、所有权,共有人享有的权利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共有人对共有物用益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
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处分或作重大修缮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
(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形成与共有物份额的确定共同共有关系的形成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
二、所有权,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各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承担平等的义务。
除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所有权,共同共有的形式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形式,二、所有权,(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均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二、所有权,(四)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1)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和共有权,因此权利客体也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
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一般指由特定主体独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
二、所有权,
(2)不同部分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权利,专有部分下的权利和义务专有部分权利人(即业主)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还应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所有权,共有部分下的权利和义务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等)。
共有人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且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随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具体共有部分如下。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三章,第一节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含义与特征,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1)用益物权的种类,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三、用益物权,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三、用益物权,
(二)用益物权实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三、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独立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没有期限限制。
三、用益物权,
(2)土地承办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承包经营的土地为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
三、用益物权,(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但不得随意改变生产用地和耕地来扩大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用益物权,(4)地役权,地役权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髙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其中,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不是他人的收益。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三章,第一节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含义与特征,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物或所属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四、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实例,抵押权指债权人(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物)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所抵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目的与受偿顺序抵押权的产生与存在须以一定的债权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基础和前提,其目的是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债权。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则按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1)抵押权,四、担保物权,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这两种方式。
前者属于法定抵押权,后者属于意定抵押权。
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意定抵押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但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四、担保物权,抵押标的的范围抵押标的又称抵押财产,以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为限,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只能对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抵押,对法律禁止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约定的抵押无效。
具体可以抵押和禁止抵押的标的如下表所示。
四、担保物权,抵押登记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应对某些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如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另外,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担保物权,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质物)转移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法律特征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质权,四、担保物权,质权的种类,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出质人将其动产移交质权人占有,当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权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四、担保物权,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担保物权,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按规定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留置权的应用,需要注意以下4点。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能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权,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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